港澳台人士与华侨,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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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港澳台人士与华侨,在内地如何办理结婚登记这件事。
仙人球提示:
一、到哪里去办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或者证件?
1.大陆居民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再婚必须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港澳同胞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包括: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该证明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该证明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5)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该保证必须经过公证);(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台湾同胞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包括: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文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4)离过婚的必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必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果是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5)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4.华侨需要准备的材料或者证件包括: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必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必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