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法律咨询|重要提醒: “自愿加班”也可获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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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加班模式”。
近日,据媒体报道沈阳的一家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咨询辽宁省人社厅,问题是虽然公司领导也没说让加班,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
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
辽宁省人社厅明确回复:对于自愿加班的情况,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此报道一出,引发网络热议。网友纷纷吐槽到:有一种自愿叫做“被自愿”,有一种加班叫做“被加班”!今天小编就来聊聊加班那些事。
对于IT、设计行业的员工而言,加班乃是家常便饭。每天能够准时下班,成为这些人的奢望。当然有部分人为了更好完成自己的工作、为了更美好的生活前景而自愿加班,但有些职工则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还美其名曰“自愿加班”。
1、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2、“被加班”之后,我们可以主张向单位申请加班费么?
虽然劳动法规定的很完善,但在实际情况是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与老板相比较,劳动者肯定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另一方面,现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尤其是找个好工作不容易,谁会为了一个不容易的饭碗而去较真呢?所以,我们关心是否可以得到加班费作为补偿。
从法律意义上讲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加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某些情况是单位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内容和时长两方面因素确认其仍属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3、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二是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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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加班模式”。
近日,据媒体报道沈阳的一家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咨询辽宁省人社厅,问题是虽然公司领导也没说让加班,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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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
辽宁省人社厅明确回复:对于自愿加班的情况,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此报道一出,引发网络热议。网友纷纷吐槽到:有一种自愿叫做“被自愿”,有一种加班叫做“被加班”!今天小编就来聊聊加班那些事。
对于IT、设计行业的员工而言,加班乃是家常便饭。每天能够准时下班,成为这些人的奢望。当然有部分人为了更好完成自己的工作、为了更美好的生活前景而自愿加班,但有些职工则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还美其名曰“自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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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不得强迫职工加班。
2、“被加班”之后,我们可以主张向单位申请加班费么?
虽然劳动法规定的很完善,但在实际情况是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与老板相比较,劳动者肯定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另一方面,现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尤其是找个好工作不容易,谁会为了一个不容易的饭碗而去较真呢?所以,我们关心是否可以得到加班费作为补偿。
从法律意义上讲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加班,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某些情况是单位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内容和时长两方面因素确认其仍属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3、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二是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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