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DSM-five诊断标准 仅供参考
A在连续两周内有5(或更多)项下述症状,并且是原有功能的改变,其中至少有1项症状是 (1)心境抑郁或(2)对活动失去兴趣或者愉快感。 注:不包括虽然由躯体情况所致的症状,或与心境不协调的妄想或者幻觉。 1,几乎每天大部分的时间心境抑郁,主观体验(例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他人观察到(例如,流泪)注意:儿童和青少年可以是易激惹。 2,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对所有的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或者愉快感显著减低(主观体验或他人观察到) 3,没有节食时体重明显下降,或体重明显增加(例如,一个月内体重变化超过5%),或几乎每天都有食欲减退或者增加。注:儿童要考虑体重没有得到预期增加。 4,几乎每天都有失眠或者睡眠过多。 5,几乎每天都有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者迟滞(不仅主观感到坐立不安或者迟滞,而且别人也能观察到) 6,几乎每天都感到疲倦或者缺乏精力。 7,几乎每天都感到自己无用,或者有不恰当的过分的内疚(可以达到罪恶妄想的程度:不仅是为患病而自责或者内疚) 8,几乎每天都有思维能力或注意集中能力减退,或者犹豫不决(主观体验或者他人观察到。) 9.反复出现死的想法(不只是怕死),反复出现自杀的意念但无特定的计划,或有自杀未遂,或有特定的自杀计划。
B症状不符合混合发作标准。
C症状引起具有临床意义的苦恼或者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D症状不是由于物质(如成瘾药物、处方药物)或者躯体情况(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
E症状不能用丧撼反应(即失去亲人的反应)来解释,症状持续2个月以上,或者症状的特征为显著的功能损害、病态地沉浸于自己的无用感、自杀意念、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滞。
双向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一、躁狂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到需住院或过去有肯定符合标准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且至少有下列症状中四项(若情绪仅为易激惹;则需具有五项): ①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 ②注意力不集中,随境转移。 ③意念飘忽,思维奔逸。 ④自负,自我评价过高。 ⑤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 ⑥对睡眠的需要减少。 ⑦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及性行为方面)。 ⑧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1.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2.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社交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 3.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4.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1.当情绪症状消退后,下列症状继续存在: ①与心境不协调的妄想和幻觉。 ②怪异行为。 ③“一级症状”。 ④紧张症状群。 2.情绪症状系附加于精神分裂等其他疾病者 3.情绪症状系药物、中毒或其他器质性原因所引起。
二、抑郁发作 (一)症状学标准 1.症状以心境抑郁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但在一日内可有晨重晚轻的节律变化。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已持续2周(如症状严重需立即治疗或住院者, 或过去有肯定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者不受此限), 且至少具有下列症状的四项: 1.至少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 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容易哭泣 2.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性欲减退。 3.精力明显减弱,无原因的疲倦,软弱无力4.反复出现死亡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企图或行为。 5.自责或内疚感。 6.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减退。 7.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 8.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9.食欲减退或增加,体重明显减轻或增加。 (二)严重程度标准 临床症状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1.社会能力明显受损。 2.需立即治疗或住院。 3.具有精神病性症状。 (三)排除标准 同躁狂发作标准中的第(三)项。 三、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两项中的一项: ①过去有躁狂发作,本次表现为抑郁发作者 ②过去有抑郁发作,本次表现为躁狂发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