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课153 本身原则与理性原则
我们前面用了大量的篇幅,详细讲了多种商业模式内在的经济学规律。
这些常见的经济学规律,很多被曾经的反垄断机构认定为是抑制竞争的。但另一方面,商业社会对这些商业模式有一种自发的强烈的需要,使得它们能够改头换面活下来。
同时,经济学家也在孜孜不倦的对这些常见的商业模式进行不同角度的探讨,从而加深了人们对于这些商业模式的看法。日复一日的努力和坚持,一些反垄断的法官被说动了,他们的想法渐渐被改变了。这是商业发展史上非常重要并有意思的过程,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来讲反垄断法执法中两种不同的执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或者Perserule,另一种执法原则叫“理性原则”或者rule of reason。这两种原则的区别就是,本身原则就是在执法的过程中,不问缘由,只要被告人做了某种事情就是违法。法官不需要问你为什么这样做,动机是什么,后果是什么,对社会对自己的影响是什么,只要做了就是违法。本身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学生迟到,只要考试开始了15分钟就不得进场,不论原因如何。机动车只要闯了红灯就是违法,不管原因是什么。
理性原则与本身原则相对,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情不见得是违法了,公诉人·陪审团和法官要全面衡量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要看一种商业行为,是在怎么样的一种条件下被选用的。当事人选用这种商业模式的动机是什么?而实际后果又是什么?对其他竞争者的影响是什么?对消费者的影响又是什么?对当前技术进步和普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长远看是否又要做出重新的评估?所有的这些因素加起来,我们称之为理性原则。
有趣的是,美国100多年来的反垄断执法当中,有大量的商业行为最早的时候是归类为由本身原则来执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做了就是违法,反垄断执法者清楚自己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渐渐的,这种自信在一次又一次的判决中被削弱,审慎·客观与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就随之增强。这是一件好事,规则简单易行是好的,可如果一个规则错了,破坏了特定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时,人们花费法律资源对其加以纠正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