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尝试写一写司法政治学
2015年的时候我尚在伯克利读书,当时成天想的是如何可以申请上博士(S.J.D.)。我知道自己想做实证研究,并且对法院感兴趣,遂就着苏力的路子,写了篇研究计划(research proposal),说自己想研究法院、想研究农村。虽然后来我再也没提过农村两个字,但对于法院的研究却是超乎超人的喜欢。由于没有接受过良好的社会科学训练,当时的我只把苏力的《送法下乡》奉为经典,却无法估计其他的研究,也并不了解研究法院的学者们到底想要讨论一些什么问题,同样不清楚学科的发展历程。试举一例来解释我到底无知到什么程度,我记得一次我与一位教授交流,我告诉他我读过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并且认为他已经把司法行为的研究做到极致了,这位教授笑而不语,从书橱上拿下一本Oxford Handbook on Law and Politics推荐给我。
为了准备申请,我分别去拜访了Malcolm Feeley和Rachel Stern。我当时尚不清楚这两位在学术圈里的名望,但也被他们和蔼可亲的态度感动到了。两位教授均建议我阅读Martin Shapiro以及Robert Kagan的著作。Shapiro的书学校图书馆里好找,而Kagan在2013年的一本论文集却已被人借走。我本想去法社会学中心的图书馆借阅,却被秘书姐姐领进了Kagan的办公室当面问他本人借阅。Kagan很好说话,直接把书从书架上拿下来给我,对我笑笑。我竟然浑然不觉的情况下,问司法政治学领域内的大神级人物借了书。
读了博士后,我才知道自己在伯克利是有多幸运,三尊司法政治学的大神,我面见其二。唯一遗憾的,学科的开山鼻祖之一Martin Shapiro,我无缘亲眼见到。这些当然都是后话,但却从侧面反映出了一个问题:我研究法院,却不知道我为何研究法院,也不清楚我应该和哪些学者对话。我们经常在国内的一些博士论文中看到“司法政治学”五个大字,尤其是一些研究公法或者诉讼法的书里;也有一些别的领域的学术作品套用“公共政策”来描述法院。乍看之下,这些词语让人眼前一亮,但细读下来却经常发现虽然这些学者有一些基本的想法,对缺乏对整个领域的整体认识。比如,我曾读过一本研究上下级法院关系的书,在实证部分对各种影响的陈述非常不错。到了理论部分,作者说这篇研究同样属于“司法政治学”的研究,但却仅仅援引了达玛斯卡的《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作者没有对理论进行批判,直接照搬了这本书来进行现象解释。这位作者同样援引了Martin Shapiro在1981年的著作,却援引的是其第二章关于英国法的部分,完全忽略了第一章的理论,令我哭笑不得——这本书的第一章在司法政治学领域内被封为经典。
另一方面,理论上的匮乏同样也会使得实证分析略显不足。我很喜欢的一位教授曾经写过一本书,是关于最高法院的政策创制与地方法院在审判商事案件过程中的互动。作者指出,最高法院的“公共政策”功能体现在对地方金融审判工作的调整。作者用一系列的案列来向我们说明,最高法院的确可以动用司法解释和下发其他司法文件的权力来调整下级法院金融审判的管辖权、审判程序和审判依据,借以达到管理金融秩序、维稳等公共政策的目的。该书题目耳目一新,“公共政策”一词的使用的确让人眼前一亮。可惜的是,这位老师既没有系统性地定义何为“公共政策”制定,也没有对司法理论领域进行文献综述。当然我很喜欢这本书,但若是批判地看,作者并没有提出任何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结论,论证过程也有一种“A是坏人因为A曾经做过坏事”的感觉。若是作者更进一步,探讨这些创制功能是否与区域差异、案件性质、审判法院、时间等有关,则会更加有趣。而后者则是需要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论训练。
不可否认,我的阅读量不能支撑我全盘评价国内现有的法院研究的学术作品。上述两位虽然具有典型性,但是作为商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学者,要求其了解司法政治学领域的经典作品和讨论有些强人所难。毕竟学科不同,学者们感兴趣的问题也不同。商法学教授不太需要了解司法权变迁的理论基础,他只需要知道在何种条件下,下级法院的案件可能会受到干扰,或者下级法院可以策略性地让上级法院介入来影响审判进程等。这些都是更为实务性的问题了。但既然法院研究已经慢慢被国内学者所接受,或者成为实证研究的一个部门,那么就需要相关领域的学者为学科的未来铺一条路,打通其任督二脉,加强国内外学者的对话,建立一个更加广阔的学术共同体。
这一方面,侯猛老师为我们指引了一条路。其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对最高法院做了全盘性的剖析。借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尤其是信息经济学、政治过程理论以及法治理论(rule of law)的一些思想,侯孟老师对最高法院的的司法影响力、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管理、知识生产和决策过程等作了分析。但正因为面面俱到,方给人蜻蜓点水之感,很多章节的内容在理论展开后就没有实质性下文了;同时,由于援引的文献基本来自美国,在分析和建议部分,总给人一种将美国的司法制度套用在中国的感觉,缺乏比较。造成这一结果的另一个原因是援引的外语文献相对比较旧,因此并没有讨论到前沿研究中所提到的法治或司法独立的问题。乍看下来,侯猛老师很多章节的内容是可以变成更加扎实的实证研究,其中的内容和理论细节也会更有说服力,而非是单纯理论的借鉴。但不论如何,我认为侯猛老师的研究为后继者提供了不少理论框架,也指明了不少司法理论所要探讨的根本性司法问题。
即便如此,依旧鲜有学者系统性地研究司法政治学及其相关学科宪法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很少能够看到学者剖析司法政治学或者司法行为研究作为一个学科是如何发展的,其理论基础在哪里,其根本问题是什么,思维模式如何等等。这也的确能够理解,国内也不存在司法政治学作为学科存在的条件。这个问题太复杂,在此仅做简单展开。首先,民法学国家不存在建立司法政治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因为这作为一个学科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研究。传统民法学者对这类问题又相当反感,我本科一位民法大牛就认为法经济学不应该成为一个学科。即便在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会被要求能够为一年级的JD学生上一门课——法律是需要被应用的。其次,学科的分类对教师的评定模式和经费来源都有影响。由于法学的分类基于传统学科,研究经费的审核也就基于传统学科,因此司法研究的学者会更缺乏经费来源,光靠教师那点微薄的工资根本不足以支撑生活,更遑论实证研究了。因为没有经费外加实证研究,司法政治学的学术成果周期相对较长,在国内这种按论文数量决定教师职称的环境里,实证研究可谓是吃力不讨好。而且由于司法政治学不属于任何一个学科,其学术共同体相对比较模糊,且经常容易越界。到一个没有涉猎的领域做实证研究易遭人批评,学术声望相对也就较差。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下,由于缺乏经费、缺乏支撑和缺乏支持,这类研究是不被鼓励的。第三,司法政治学的范式与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是不一致的。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重概念和理论,轻实务和实证,很多科班毕业的学生并不了解社会科学,也就缺乏评价和研究实证问题的思维和方法论基础。第四,实证研究容易政治边界。与之相关的第五,我国从古至今没有做实证研究的氛围。古代的士大夫非社会科学家,而是儒学家;现在我们尊敬的很多国学大师也非实证研究的大师。对此不同人会有不同看法,会有人反驳说,费孝通难道不是人类学家么,我们难道不被要求去读费老的作品么?是的,费老的确是做田野调查的大师,但我们被要求读的乡土中国非实证研究的著作,而是一个理论框架,是一个总结性的文本。相反的,有多少人被要求去读费老的peasant life in China?
好消息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了实证研究的重要性,法律社会学在中国也越来越多盛行。不少年轻的学生也从传统的比较法框架中跳脱出来,寻求跨科学的解释模式。我在和一些学友聊天时,基本都会提到了要避免传统比较法研究的弊端,即简单描述两国法律制度,比较差异,进而提出改良建议。这也导致了不少我们的前辈们转而开始观察中国的现实情况,通过对不同法律规范后果的比较,来试图分析何种法律决策更加适合现金的中国。在此大问题下,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概念被用了起来,西方学者相关的文献和理论被借鉴,越来越多的前沿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被引入中国。由于不同的跨科学研究会用到类似的理论和文献,这也同样增加了不同法律领域之间学者的交流。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对于科斯及其理论的讨论经久不衰。同样的,讨论也在实证研究学者与传统的民法学者之间展开。一场有关如何定位社科法学的讨论在法学界激起千层浪,不少法学大牛也同样卷入这种讨论中去。如果上网检索新闻,你会经常看到这几年国内动不动地就会展开关于两个学派争论的学术会议,且会邀请知名的海内外学者来讨论两个流派的前景。实际上,社科法学这个叫法是有些问题的,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政治学的学者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略微不同的,且用到的分析工具并不完全相同。在现在的美国,法经济学的研究越来越着眼于数学公式与回归分析,而法社会学的研究则依旧在定量与定性之间摇摆不定。中国的学科分工并没有细致到这样的一个情况,社科法学的研究依旧处在起步的阶段,且面对传统的民法学者,这些新兴的研究方式依旧是在边缘地带的。一个简单的体现就是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依旧是依据传统的民法学框架来搭建的(当然个别学校除外)。学生被要求从法理学学起,继而学习民法总论、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课程内容围绕民法理论展开,老师或许很少会探讨跨学科的内容,即便提到,也只是对法学概念的合理性进行简单证明而已——我很难想象一个民法总论的教材中同时存在美国的科斯和德国的法学学者。而在美国,这些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本身就会成为法官判决的一部分,学生需认真研读,老师上课也会讨论这些理论该如何适用。这从一个层面体现了为何跨学科的教授们可以在美国法学院立足,因为社会科学本身就成为了判决的一部分,需要学习、研究和使用。如果社科法学无法被纳入法学课程大纲,他在法学院的立足也会相对艰难很多。
我绝非在强调实证研究好于规范研究。两种研究范式并无高低之分,好的规范研究同样可以充满想象力和真知灼见,对教育学生和建立学术、职业共同体起到很好的效果。民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便印证了这个道理,想想历史上多少的民法大家们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剖析,尝试探讨和理解不同法律行为之间的联系,建立一个民法概念体系,以促成一个学科的发展和巩固。一个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教导学生。我记得本科上民法总论的时候,第一节课老师用买蛋饼的例子向我们解释了不同语境下不同的法律行为会产生如何不同的法律后果,要用不同的概念来进行解释,简简单单的几个例子就打动了我,让我认识到了民法体系精巧到甚至一个简单的动作都会影响法律后果,后来的学习更是加深了我对一门学科的热爱(虽然我现在并不研究传统民法理论)。而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便是建立在这种对体系学习的基础上的。试想一下一个法律人群体,如果他们之间在基本的学科框架和民法概念上无法达成共识,如何能够相互认可职业身份?我并没有低估国家、公民社会、或利益等对职业群体建立的影响。但我并不相信一个职业群体在缺乏对本职业理论依赖和共同认知的基础上能有多少的群体凝聚力。我仅仅认为,在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真实世界,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法律间隙处的司法解释,也同样可以推动民法体系的完善。
以司法政治学为例,这就需要我们去理解一门学科的起源、历史演变及其前沿理论,了解学科的基本问题意识和分析框架,理解司法政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同样的,法学院学生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证分析方法论,学习一些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知识,以帮助鉴别研究的好与坏、优点与不足。由于比较司法政治学的理论脉络同时来源于法学和政治学,因此学生可能还需要对宪法学、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比较政治学等具备一些基本的认识的。法院作为一个制度存在,对其的解释和认识或许也需要一些制度经济学和组织社会学的知识。Martin Shapiro曾经说过,要学好司法政治学,学者们必须懂很多,这是由法院复杂的特性所决定的。但这就意味着学者们需要花费更多的功夫涉猎不同的学科领域来帮助理解法院。笔者尚达不到这样的一个境界,也正因此,司法政治学需要花费笔者一生,甚至数代学者的研究,来推动理论的发展。所有这些的基础,是对学科本身有一个框架性的了解,而非零散的抓起一本和法院相关的学术著作。
或许会有学者会质疑我的方法:这是学术研究西化的表现,落入了西方学术的条条框框之内。首先,司法政治学本身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并非传统的规范法学理论,并不涉及意识形态式的理解法院、司法独立、法治等概念,而是在不同的情境一下理解司法权力何以可能。因此,从根本上说,司法政治学是一门旨在除魅的学科,帮助实证的理解司法行为、司法独立、法治等概念,把西方式的、去政治性、去历史性的“司法独立”概念重新放到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维度中去理解它。因此,我认为司法政治学的作用与韦伯的形式理性有类似的作用,目的是为了对神话化了的西方式概念进行一个革命性的除魅,更加批判性、政治性和历史性的研究他们。从这一角度看,司法政治学的研究反而是有反西方化的潜力的。其次,构建中国自己的学术特色和学术传统并不意味着闭关锁国、闭门造车,我认为学术传统的建立是要在一个既定的学术领域内进行的。比如,西方学者仅仅关注宪法,但我们可以关注下级法院的政治功能。这样的角度可以帮助在同样的学术领域内树立独特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视角,但同时参与司法政治学的大讨论,获得相互的认同。这样的同一领域内不同的分工是实际存在的,比如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中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而研究拉丁美洲的学者多数还是关注宪法本身。这种分工并没有什么不好,反而可以相互弥补,相互借鉴。
综上,我打算与几位学友开始尝试一些和司法研究和公法研究相关的文章,对学科进行介绍和分析,帮助其他的学友们更好的理解这个学科的历史沿革和存在的意义。阅读司法政治学可以让我获得快感,虽然很多比较研究其实与中国关系不太大,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一些摆上神坛的概念。我们同样希望把这份快乐和知识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待在中国建立一个做司法政治学研究的共同体。也在这些前辈研究的基础上,深刻讨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未来应在何方?
为了准备申请,我分别去拜访了Malcolm Feeley和Rachel Stern。我当时尚不清楚这两位在学术圈里的名望,但也被他们和蔼可亲的态度感动到了。两位教授均建议我阅读Martin Shapiro以及Robert Kagan的著作。Shapiro的书学校图书馆里好找,而Kagan在2013年的一本论文集却已被人借走。我本想去法社会学中心的图书馆借阅,却被秘书姐姐领进了Kagan的办公室当面问他本人借阅。Kagan很好说话,直接把书从书架上拿下来给我,对我笑笑。我竟然浑然不觉的情况下,问司法政治学领域内的大神级人物借了书。
读了博士后,我才知道自己在伯克利是有多幸运,三尊司法政治学的大神,我面见其二。唯一遗憾的,学科的开山鼻祖之一Martin Shapiro,我无缘亲眼见到。这些当然都是后话,但却从侧面反映出了一个问题:我研究法院,却不知道我为何研究法院,也不清楚我应该和哪些学者对话。我们经常在国内的一些博士论文中看到“司法政治学”五个大字,尤其是一些研究公法或者诉讼法的书里;也有一些别的领域的学术作品套用“公共政策”来描述法院。乍看之下,这些词语让人眼前一亮,但细读下来却经常发现虽然这些学者有一些基本的想法,对缺乏对整个领域的整体认识。比如,我曾读过一本研究上下级法院关系的书,在实证部分对各种影响的陈述非常不错。到了理论部分,作者说这篇研究同样属于“司法政治学”的研究,但却仅仅援引了达玛斯卡的《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作者没有对理论进行批判,直接照搬了这本书来进行现象解释。这位作者同样援引了Martin Shapiro在1981年的著作,却援引的是其第二章关于英国法的部分,完全忽略了第一章的理论,令我哭笑不得——这本书的第一章在司法政治学领域内被封为经典。
另一方面,理论上的匮乏同样也会使得实证分析略显不足。我很喜欢的一位教授曾经写过一本书,是关于最高法院的政策创制与地方法院在审判商事案件过程中的互动。作者指出,最高法院的“公共政策”功能体现在对地方金融审判工作的调整。作者用一系列的案列来向我们说明,最高法院的确可以动用司法解释和下发其他司法文件的权力来调整下级法院金融审判的管辖权、审判程序和审判依据,借以达到管理金融秩序、维稳等公共政策的目的。该书题目耳目一新,“公共政策”一词的使用的确让人眼前一亮。可惜的是,这位老师既没有系统性地定义何为“公共政策”制定,也没有对司法理论领域进行文献综述。当然我很喜欢这本书,但若是批判地看,作者并没有提出任何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结论,论证过程也有一种“A是坏人因为A曾经做过坏事”的感觉。若是作者更进一步,探讨这些创制功能是否与区域差异、案件性质、审判法院、时间等有关,则会更加有趣。而后者则是需要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论训练。
不可否认,我的阅读量不能支撑我全盘评价国内现有的法院研究的学术作品。上述两位虽然具有典型性,但是作为商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学者,要求其了解司法政治学领域的经典作品和讨论有些强人所难。毕竟学科不同,学者们感兴趣的问题也不同。商法学教授不太需要了解司法权变迁的理论基础,他只需要知道在何种条件下,下级法院的案件可能会受到干扰,或者下级法院可以策略性地让上级法院介入来影响审判进程等。这些都是更为实务性的问题了。但既然法院研究已经慢慢被国内学者所接受,或者成为实证研究的一个部门,那么就需要相关领域的学者为学科的未来铺一条路,打通其任督二脉,加强国内外学者的对话,建立一个更加广阔的学术共同体。
这一方面,侯猛老师为我们指引了一条路。其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对最高法院做了全盘性的剖析。借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尤其是信息经济学、政治过程理论以及法治理论(rule of law)的一些思想,侯孟老师对最高法院的的司法影响力、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管理、知识生产和决策过程等作了分析。但正因为面面俱到,方给人蜻蜓点水之感,很多章节的内容在理论展开后就没有实质性下文了;同时,由于援引的文献基本来自美国,在分析和建议部分,总给人一种将美国的司法制度套用在中国的感觉,缺乏比较。造成这一结果的另一个原因是援引的外语文献相对比较旧,因此并没有讨论到前沿研究中所提到的法治或司法独立的问题。乍看下来,侯猛老师很多章节的内容是可以变成更加扎实的实证研究,其中的内容和理论细节也会更有说服力,而非是单纯理论的借鉴。但不论如何,我认为侯猛老师的研究为后继者提供了不少理论框架,也指明了不少司法理论所要探讨的根本性司法问题。
即便如此,依旧鲜有学者系统性地研究司法政治学及其相关学科宪法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很少能够看到学者剖析司法政治学或者司法行为研究作为一个学科是如何发展的,其理论基础在哪里,其根本问题是什么,思维模式如何等等。这也的确能够理解,国内也不存在司法政治学作为学科存在的条件。这个问题太复杂,在此仅做简单展开。首先,民法学国家不存在建立司法政治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因为这作为一个学科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研究。传统民法学者对这类问题又相当反感,我本科一位民法大牛就认为法经济学不应该成为一个学科。即便在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会被要求能够为一年级的JD学生上一门课——法律是需要被应用的。其次,学科的分类对教师的评定模式和经费来源都有影响。由于法学的分类基于传统学科,研究经费的审核也就基于传统学科,因此司法研究的学者会更缺乏经费来源,光靠教师那点微薄的工资根本不足以支撑生活,更遑论实证研究了。因为没有经费外加实证研究,司法政治学的学术成果周期相对较长,在国内这种按论文数量决定教师职称的环境里,实证研究可谓是吃力不讨好。而且由于司法政治学不属于任何一个学科,其学术共同体相对比较模糊,且经常容易越界。到一个没有涉猎的领域做实证研究易遭人批评,学术声望相对也就较差。因此,在中国的语境下,由于缺乏经费、缺乏支撑和缺乏支持,这类研究是不被鼓励的。第三,司法政治学的范式与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是不一致的。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重概念和理论,轻实务和实证,很多科班毕业的学生并不了解社会科学,也就缺乏评价和研究实证问题的思维和方法论基础。第四,实证研究容易政治边界。与之相关的第五,我国从古至今没有做实证研究的氛围。古代的士大夫非社会科学家,而是儒学家;现在我们尊敬的很多国学大师也非实证研究的大师。对此不同人会有不同看法,会有人反驳说,费孝通难道不是人类学家么,我们难道不被要求去读费老的作品么?是的,费老的确是做田野调查的大师,但我们被要求读的乡土中国非实证研究的著作,而是一个理论框架,是一个总结性的文本。相反的,有多少人被要求去读费老的peasant life in China?
好消息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了实证研究的重要性,法律社会学在中国也越来越多盛行。不少年轻的学生也从传统的比较法框架中跳脱出来,寻求跨科学的解释模式。我在和一些学友聊天时,基本都会提到了要避免传统比较法研究的弊端,即简单描述两国法律制度,比较差异,进而提出改良建议。这也导致了不少我们的前辈们转而开始观察中国的现实情况,通过对不同法律规范后果的比较,来试图分析何种法律决策更加适合现金的中国。在此大问题下,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概念被用了起来,西方学者相关的文献和理论被借鉴,越来越多的前沿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被引入中国。由于不同的跨科学研究会用到类似的理论和文献,这也同样增加了不同法律领域之间学者的交流。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对于科斯及其理论的讨论经久不衰。同样的,讨论也在实证研究学者与传统的民法学者之间展开。一场有关如何定位社科法学的讨论在法学界激起千层浪,不少法学大牛也同样卷入这种讨论中去。如果上网检索新闻,你会经常看到这几年国内动不动地就会展开关于两个学派争论的学术会议,且会邀请知名的海内外学者来讨论两个流派的前景。实际上,社科法学这个叫法是有些问题的,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法政治学的学者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有略微不同的,且用到的分析工具并不完全相同。在现在的美国,法经济学的研究越来越着眼于数学公式与回归分析,而法社会学的研究则依旧在定量与定性之间摇摆不定。中国的学科分工并没有细致到这样的一个情况,社科法学的研究依旧处在起步的阶段,且面对传统的民法学者,这些新兴的研究方式依旧是在边缘地带的。一个简单的体现就是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依旧是依据传统的民法学框架来搭建的(当然个别学校除外)。学生被要求从法理学学起,继而学习民法总论、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课程内容围绕民法理论展开,老师或许很少会探讨跨学科的内容,即便提到,也只是对法学概念的合理性进行简单证明而已——我很难想象一个民法总论的教材中同时存在美国的科斯和德国的法学学者。而在美国,这些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本身就会成为法官判决的一部分,学生需认真研读,老师上课也会讨论这些理论该如何适用。这从一个层面体现了为何跨学科的教授们可以在美国法学院立足,因为社会科学本身就成为了判决的一部分,需要学习、研究和使用。如果社科法学无法被纳入法学课程大纲,他在法学院的立足也会相对艰难很多。
我绝非在强调实证研究好于规范研究。两种研究范式并无高低之分,好的规范研究同样可以充满想象力和真知灼见,对教育学生和建立学术、职业共同体起到很好的效果。民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便印证了这个道理,想想历史上多少的民法大家们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剖析,尝试探讨和理解不同法律行为之间的联系,建立一个民法概念体系,以促成一个学科的发展和巩固。一个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教导学生。我记得本科上民法总论的时候,第一节课老师用买蛋饼的例子向我们解释了不同语境下不同的法律行为会产生如何不同的法律后果,要用不同的概念来进行解释,简简单单的几个例子就打动了我,让我认识到了民法体系精巧到甚至一个简单的动作都会影响法律后果,后来的学习更是加深了我对一门学科的热爱(虽然我现在并不研究传统民法理论)。而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便是建立在这种对体系学习的基础上的。试想一下一个法律人群体,如果他们之间在基本的学科框架和民法概念上无法达成共识,如何能够相互认可职业身份?我并没有低估国家、公民社会、或利益等对职业群体建立的影响。但我并不相信一个职业群体在缺乏对本职业理论依赖和共同认知的基础上能有多少的群体凝聚力。我仅仅认为,在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真实世界,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法律间隙处的司法解释,也同样可以推动民法体系的完善。
以司法政治学为例,这就需要我们去理解一门学科的起源、历史演变及其前沿理论,了解学科的基本问题意识和分析框架,理解司法政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同样的,法学院学生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证分析方法论,学习一些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知识,以帮助鉴别研究的好与坏、优点与不足。由于比较司法政治学的理论脉络同时来源于法学和政治学,因此学生可能还需要对宪法学、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比较政治学等具备一些基本的认识的。法院作为一个制度存在,对其的解释和认识或许也需要一些制度经济学和组织社会学的知识。Martin Shapiro曾经说过,要学好司法政治学,学者们必须懂很多,这是由法院复杂的特性所决定的。但这就意味着学者们需要花费更多的功夫涉猎不同的学科领域来帮助理解法院。笔者尚达不到这样的一个境界,也正因此,司法政治学需要花费笔者一生,甚至数代学者的研究,来推动理论的发展。所有这些的基础,是对学科本身有一个框架性的了解,而非零散的抓起一本和法院相关的学术著作。
或许会有学者会质疑我的方法:这是学术研究西化的表现,落入了西方学术的条条框框之内。首先,司法政治学本身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并非传统的规范法学理论,并不涉及意识形态式的理解法院、司法独立、法治等概念,而是在不同的情境一下理解司法权力何以可能。因此,从根本上说,司法政治学是一门旨在除魅的学科,帮助实证的理解司法行为、司法独立、法治等概念,把西方式的、去政治性、去历史性的“司法独立”概念重新放到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维度中去理解它。因此,我认为司法政治学的作用与韦伯的形式理性有类似的作用,目的是为了对神话化了的西方式概念进行一个革命性的除魅,更加批判性、政治性和历史性的研究他们。从这一角度看,司法政治学的研究反而是有反西方化的潜力的。其次,构建中国自己的学术特色和学术传统并不意味着闭关锁国、闭门造车,我认为学术传统的建立是要在一个既定的学术领域内进行的。比如,西方学者仅仅关注宪法,但我们可以关注下级法院的政治功能。这样的角度可以帮助在同样的学术领域内树立独特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视角,但同时参与司法政治学的大讨论,获得相互的认同。这样的同一领域内不同的分工是实际存在的,比如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中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而研究拉丁美洲的学者多数还是关注宪法本身。这种分工并没有什么不好,反而可以相互弥补,相互借鉴。
综上,我打算与几位学友开始尝试一些和司法研究和公法研究相关的文章,对学科进行介绍和分析,帮助其他的学友们更好的理解这个学科的历史沿革和存在的意义。阅读司法政治学可以让我获得快感,虽然很多比较研究其实与中国关系不太大,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一些摆上神坛的概念。我们同样希望把这份快乐和知识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待在中国建立一个做司法政治学研究的共同体。也在这些前辈研究的基础上,深刻讨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未来应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