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阅读:公版图书出版应回归初心
随着版权保护期结束,包括老舍、傅雷在内的二十多位大家的作品,共计二百余部,都将进入公版期。中国老舍研究会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目前老舍作品最权威版本为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年版的十九卷本《老舍全集》,今后其他机构出版作品请以此版本为准。
所谓公版图书即公共版权书籍,是指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他人士发布的作品,使用不会侵犯作者版权。我国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今年,老舍、傅雷等大家作品,不再需要作者家属授权出版。然而,公版图书历来是出版社竞争焦点,瞎编胡改经典名著的现象并不罕见。对此,业内人士提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倡导尊重经典、尊重大家。
对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各国有不同规定,中国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而欧美的保护期都是截至作者死亡后70年。照此标准,进入公共版权范畴的国内作家有:叶以群、赵少咸、陈笑雨、邓拓、老舍、傅雷、陈梦家、黄文弼、向达、李平心、陈恭禄、汪篯、孔厥、乌.白辛、周洁夫等。
中国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在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终止后就将进入公有领域,即通常所说的公共版权范畴。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也就是说无需再征得作者同意及支付版权费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随着这些国内作家作品进入公共版权时代,一些出版机构早已瞄准公版商机,在网上以“暂时缺货”的名义打广告。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提醒,从著作权来说,一类是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一类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即作者创作作品都会将自己的精神、情感、人格外化到作品中。因此随着作者作品进入公版期,其复制、发行、在网上传播等权利就没有了,但其精神权利却不容随意篡改,也就是说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要保护,其作品不能随意篡改、肢解。
名家作品进入公版期后,出版机构在出版发行过程中需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一方面,部分作品是有注释的,注释版权属于原出版社,如果要考虑出版,注意不要侵犯注释的专有出版权;另一方面,对于名家作品的完整性应给予尊重,不能任意编排、任意起个“鸡汤”类等随意的书名流向市场,否则作者家属可以以侵犯作者名誉权等为由维权。同时,一些外版图书虽然进入公版,但对译者的译文版权也需注意是否还在版权保护期内,注意不要侵权。
在现今出版行业成本高、效益低的情况下,公版书作为“全世界人民的共享精神财富”,的确是许多出版社出版计划中重要部分。诚然,公版书的出版门槛低、读者有需求,但过度重复出版不仅扰乱了图书市场秩序,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一方面,进入公版后,出版社成本降低,出版的可能性就增大,读者也能轻易买到这些价廉物美的名家名著,满足欣赏阅读需要;另一方面,由于互相竞争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效果,出版社在宣传和包装上投入的成本大,在图书质量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减少,会导致编辑质量下滑,译作文字不通,让名家名著黯然失色。其实,公版图书出版原本是一件很优雅、很严谨的事情,假如为了抢市场的“大蛋糕”,单纯为扩大品种规模,有些出版社粗制滥造,奇招百出,倒不如平心静气地回归做书的本质,在压力之下依然保持做书的初心,这些都应是出版人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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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版图书即公共版权书籍,是指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他人士发布的作品,使用不会侵犯作者版权。我国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今年,老舍、傅雷等大家作品,不再需要作者家属授权出版。然而,公版图书历来是出版社竞争焦点,瞎编胡改经典名著的现象并不罕见。对此,业内人士提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倡导尊重经典、尊重大家。
对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各国有不同规定,中国是作者有生之年至死亡后50年,而欧美的保护期都是截至作者死亡后70年。照此标准,进入公共版权范畴的国内作家有:叶以群、赵少咸、陈笑雨、邓拓、老舍、傅雷、陈梦家、黄文弼、向达、李平心、陈恭禄、汪篯、孔厥、乌.白辛、周洁夫等。
中国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在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终止后就将进入公有领域,即通常所说的公共版权范畴。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也就是说无需再征得作者同意及支付版权费用。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随着这些国内作家作品进入公共版权时代,一些出版机构早已瞄准公版商机,在网上以“暂时缺货”的名义打广告。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提醒,从著作权来说,一类是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一类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即作者创作作品都会将自己的精神、情感、人格外化到作品中。因此随着作者作品进入公版期,其复制、发行、在网上传播等权利就没有了,但其精神权利却不容随意篡改,也就是说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要保护,其作品不能随意篡改、肢解。
名家作品进入公版期后,出版机构在出版发行过程中需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一方面,部分作品是有注释的,注释版权属于原出版社,如果要考虑出版,注意不要侵犯注释的专有出版权;另一方面,对于名家作品的完整性应给予尊重,不能任意编排、任意起个“鸡汤”类等随意的书名流向市场,否则作者家属可以以侵犯作者名誉权等为由维权。同时,一些外版图书虽然进入公版,但对译者的译文版权也需注意是否还在版权保护期内,注意不要侵权。
在现今出版行业成本高、效益低的情况下,公版书作为“全世界人民的共享精神财富”,的确是许多出版社出版计划中重要部分。诚然,公版书的出版门槛低、读者有需求,但过度重复出版不仅扰乱了图书市场秩序,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一方面,进入公版后,出版社成本降低,出版的可能性就增大,读者也能轻易买到这些价廉物美的名家名著,满足欣赏阅读需要;另一方面,由于互相竞争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效果,出版社在宣传和包装上投入的成本大,在图书质量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减少,会导致编辑质量下滑,译作文字不通,让名家名著黯然失色。其实,公版图书出版原本是一件很优雅、很严谨的事情,假如为了抢市场的“大蛋糕”,单纯为扩大品种规模,有些出版社粗制滥造,奇招百出,倒不如平心静气地回归做书的本质,在压力之下依然保持做书的初心,这些都应是出版人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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