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书笔记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苏力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遵循且必须遵循的时候才成为制度。
·制度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
·促使人们采取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下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未来予以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参见修谟《人性论》下册)
为什么“朝朝暮暮”?(婚姻制度)
·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从来都是规训。
·婚姻不再仅仅为了性爱,而是一种为了生育的“合伙”,一众男女双方借助各自生育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
·如果总是从基于我们的社会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
·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将私隐作为一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将一部分个人生活置于他人和公众的干预之外,也许恰恰是反映了私隐已经稀缺。但是当法律划定了这条不能触动的界限之际,不也就划定了可以肆无忌惮剥夺、剥削的界限吗?
·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e.g.博弈论中的猎鹿博弈)
这里没有不动产
·中国法治发展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法律移植,而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组织和治理方式改变了,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生产生活而要求新的社会规则,也一定会产生新的法律,而无论有或没有或有多少对外信息交流,有多少外国法律的介绍和翻译。
·法律适用需要法律适用之对象—即该社会的民众—的配合。人们并不是木头,消极接受法律,接受法律的打磨;他们永远都会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来修改、规避因此也是在重新塑造法律,进而改变法律运行的环境。
家族的地理构成
·Q:“家族是一种制度,建立和利用制度都需要成本。”——制度是什么?为什么家族是一种制度?
·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于特定的群体而言,如果建立和利用一个制度的成本在边际上大于其收益,那么这个制度就不会发生或存活”
(生产/消费)边际:每一单位新增商品带来的效用(满意度/收益)。
边际成本:每一单位新生产商品的成本
边际收益:从每一单位新增商品中得到的新增的效用。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
· 科学技术更多是一种工具理性,是达到某一目的所应用的手段;它无法证明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
·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许多问题上,道德选择仍然是我们无法逃脱或回避的。
·波斯纳(Posner)就美国关于人工流产的道德和法律争论指出:“如果我们知道人工流产的数量与人工流产合法与否没有共变关系,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共变关系,这一辩论也许同样会结束;辩论的激烈程度则肯定降低……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辩论会最为激烈;因为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复制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扎根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以及个人的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抚慰,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很少并且抵制科学的精神。”(对科学了解的缺乏导致只能进行道德层面的讨论,如现在的安乐死、人工流产)
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概念:“社会同质性比较高”
社会同质性:关系网络的构成以熟人为主体。(cf. 社会异质性)
反思法学的特点
·国家兴,法学才有可能兴。
·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
·但是国家兴,法学也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
·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规则的形成和确立。(修谟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
·笔记:动荡即社会不稳定,人的活动没有规律。社会发展得太快,现象之间的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人的活动也无法显现出规则。两者都会导致法的不兴。
法学知识的分类
·如果仅仅想表示一种态度,坦白地说,无论是在赞同还是反对都太容易了。
·法学决不是只要从理论上讲通了,实践上就可以做、并可以做好的学科。
·笔记:
1. 作者批评了法学界过于注重纯粹理性(理论),轻视司法界的一些具体的知识(经验)
2. 提出法治建设、法学教育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否恰当有效、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
3. 比起法学理论的研究,更重要的是社会秩序的改观。
4. 批判学科内知识的三六九等,认为也许这是一种知识霸权的产物(重视理论,轻视经验,认为经验是落后、僵化的。)
苏力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只有在这一先例为后人遵循且必须遵循的时候才成为制度。
·制度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
·促使人们采取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下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未来予以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参见修谟《人性论》下册)
为什么“朝朝暮暮”?(婚姻制度)
·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从来都是规训。
·婚姻不再仅仅为了性爱,而是一种为了生育的“合伙”,一众男女双方借助各自生育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
·如果总是从基于我们的社会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
·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将私隐作为一种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将一部分个人生活置于他人和公众的干预之外,也许恰恰是反映了私隐已经稀缺。但是当法律划定了这条不能触动的界限之际,不也就划定了可以肆无忌惮剥夺、剥削的界限吗?
·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e.g.博弈论中的猎鹿博弈)
这里没有不动产
·中国法治发展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法律移植,而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转型。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组织和治理方式改变了,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生产生活而要求新的社会规则,也一定会产生新的法律,而无论有或没有或有多少对外信息交流,有多少外国法律的介绍和翻译。
·法律适用需要法律适用之对象—即该社会的民众—的配合。人们并不是木头,消极接受法律,接受法律的打磨;他们永远都会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来修改、规避因此也是在重新塑造法律,进而改变法律运行的环境。
家族的地理构成
·Q:“家族是一种制度,建立和利用制度都需要成本。”——制度是什么?为什么家族是一种制度?
·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于特定的群体而言,如果建立和利用一个制度的成本在边际上大于其收益,那么这个制度就不会发生或存活”
(生产/消费)边际:每一单位新增商品带来的效用(满意度/收益)。
边际成本:每一单位新生产商品的成本
边际收益:从每一单位新增商品中得到的新增的效用。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
· 科学技术更多是一种工具理性,是达到某一目的所应用的手段;它无法证明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
·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许多问题上,道德选择仍然是我们无法逃脱或回避的。
·波斯纳(Posner)就美国关于人工流产的道德和法律争论指出:“如果我们知道人工流产的数量与人工流产合法与否没有共变关系,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共变关系,这一辩论也许同样会结束;辩论的激烈程度则肯定降低……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辩论会最为激烈;因为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复制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扎根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以及个人的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抚慰,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很少并且抵制科学的精神。”(对科学了解的缺乏导致只能进行道德层面的讨论,如现在的安乐死、人工流产)
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概念:“社会同质性比较高”
社会同质性:关系网络的构成以熟人为主体。(cf. 社会异质性)
反思法学的特点
·国家兴,法学才有可能兴。
·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
·但是国家兴,法学也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
·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规则的形成和确立。(修谟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
·笔记:动荡即社会不稳定,人的活动没有规律。社会发展得太快,现象之间的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人的活动也无法显现出规则。两者都会导致法的不兴。
法学知识的分类
·如果仅仅想表示一种态度,坦白地说,无论是在赞同还是反对都太容易了。
·法学决不是只要从理论上讲通了,实践上就可以做、并可以做好的学科。
·笔记:
1. 作者批评了法学界过于注重纯粹理性(理论),轻视司法界的一些具体的知识(经验)
2. 提出法治建设、法学教育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否恰当有效、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
3. 比起法学理论的研究,更重要的是社会秩序的改观。
4. 批判学科内知识的三六九等,认为也许这是一种知识霸权的产物(重视理论,轻视经验,认为经验是落后、僵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