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纷争不断?看来是时候出大招了
纵观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庭,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如宁波、中山等灯饰企业集中区域,关于灯饰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较为多发。随着互联网技术及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民事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鉴于高技术性优势,具有客观反映证明内容的精准性特征。
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中存在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构成了电子证据之基础,但也存在着基于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具有易被篡改或破坏的安全隐患,从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需要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角度,审查电子数据取证采取的技术手段能否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取证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程序或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保全,能否通过鉴定确定电子数据的形成和修改时间,电子数据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电子证据系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存储等因素,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关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有如下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宁波亿佳电子照明有限公司VS宁波亿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亿佳公司于2013年2月7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330038919.6,名称为“LED灯具(LS27)”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8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且至今有效。2015年4月,亿佳公司在公证处见证下,对亿拓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页面以及购买的产品实物进行了证据保全。
亿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亿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涉嫌侵权的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专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在报纸上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万元。
亿拓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设计与亿佳公司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2. 亿拓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了制造涉案产品的准备,并实际开始销售,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亿拓公司在亿佳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将涉案产品在第十四届灯饰展览会予以展示,因为公开展示该设计被国内外公知,不构成对本案专利的侵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到如下结论:
1.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均为LED灯,二者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设计(长、中、短三款)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关于亿拓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和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亿拓公司主张以2012年香港秋季国际灯饰展上展示的GL-4001两张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图片,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最能清晰展示型号为GL-4001的LED灯的设计的图片(纯产品照片)的修改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而其他照片难以清晰显示产品具体外观且修改时间(2012年11月2日)亦在展会结束后。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证明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LED灯已在2012年香港秋季国际灯饰展上公开展示,亿拓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3.亿拓公司主张以(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5074号《公证书》附页第9页上的GL-4001W/7/10.5/作为先用权的对比图片。一审法院认为,该《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时亿拓公司员工“william”收到户“kalinda”转发的邮件。鉴于邮件转发内容的可修改性,对于该邮件中转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原邮件的发送时间、主文及附件内容),仅凭该《公证书》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经一审法院释明亿拓公司亦未提交佐证该《公证书》的补强证据。亿拓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3年2月7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亿拓公司停止侵害亿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亿佳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宣判后,亿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还有很多,在进一步表明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提升的同时,也是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的充分考量。面对外观设计专利江湖纷争,作为全球首创的知识产权创新专利平台,创意宝基于电子存证技术,从第三方的角度,赋予电子证据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书”。
历时两年,创意宝完整搭建了互联网IP数据库,该数据库收纳了互联网中的外观设计数据,不仅包括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还包括红星、红点、IF、DBA、G-Mark、GDA、IDEA等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奖数据。所有数据经过存证,加工,洛迦诺分类标引,时间可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该互联网IP数据库不仅可为国家专利审查部门提供互联网数据检索,该检索服务也为公众开放,对于在线设计的证据,均可以通过该互联网IP数据库获得。设计师也可以将其设计通过该互联网IP数据库公开,以供国家专利审查部门进行检索,避免设计被人抢先申请专利的情况。
创意宝官网:https://www.yuanchuangyun.com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民事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鉴于高技术性优势,具有客观反映证明内容的精准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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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中存在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构成了电子证据之基础,但也存在着基于主观或客观的因素具有易被篡改或破坏的安全隐患,从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需要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角度,审查电子数据取证采取的技术手段能否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取证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程序或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保全,能否通过鉴定确定电子数据的形成和修改时间,电子数据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电子证据系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存储等因素,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关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有如下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宁波亿佳电子照明有限公司VS宁波亿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亿佳公司于2013年2月7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330038919.6,名称为“LED灯具(LS27)”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8月28日获得授权公告且至今有效。2015年4月,亿佳公司在公证处见证下,对亿拓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的页面以及购买的产品实物进行了证据保全。
亿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亿拓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涉嫌侵权的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专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在报纸上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万元。
亿拓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设计与亿佳公司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2. 亿拓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了制造涉案产品的准备,并实际开始销售,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亿拓公司在亿佳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将涉案产品在第十四届灯饰展览会予以展示,因为公开展示该设计被国内外公知,不构成对本案专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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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得到如下结论:
1.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均为LED灯,二者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设计(长、中、短三款)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关于亿拓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和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亿拓公司主张以2012年香港秋季国际灯饰展上展示的GL-4001两张图片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图片,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最能清晰展示型号为GL-4001的LED灯的设计的图片(纯产品照片)的修改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而其他照片难以清晰显示产品具体外观且修改时间(2012年11月2日)亦在展会结束后。仅凭上述证据,难以证明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LED灯已在2012年香港秋季国际灯饰展上公开展示,亿拓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3.亿拓公司主张以(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5074号《公证书》附页第9页上的GL-4001W/7/10.5/作为先用权的对比图片。一审法院认为,该《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时亿拓公司员工“william”收到户“kalinda”转发的邮件。鉴于邮件转发内容的可修改性,对于该邮件中转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原邮件的发送时间、主文及附件内容),仅凭该《公证书》难以核实其真实性,经一审法院释明亿拓公司亦未提交佐证该《公证书》的补强证据。亿拓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3年2月7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判决:亿拓公司停止侵害亿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亿佳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宣判后,亿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还有很多,在进一步表明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提升的同时,也是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的充分考量。面对外观设计专利江湖纷争,作为全球首创的知识产权创新专利平台,创意宝基于电子存证技术,从第三方的角度,赋予电子证据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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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创意宝完整搭建了互联网IP数据库,该数据库收纳了互联网中的外观设计数据,不仅包括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还包括红星、红点、IF、DBA、G-Mark、GDA、IDEA等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奖数据。所有数据经过存证,加工,洛迦诺分类标引,时间可确定,具有法律效力。该互联网IP数据库不仅可为国家专利审查部门提供互联网数据检索,该检索服务也为公众开放,对于在线设计的证据,均可以通过该互联网IP数据库获得。设计师也可以将其设计通过该互联网IP数据库公开,以供国家专利审查部门进行检索,避免设计被人抢先申请专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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