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最终判决,判决书为(2016)最高法行再字27号。该判决部分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认为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虽已发生效力,但该判决所提出的问题即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和讨论。本案中再审法院审判庭,将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为8个具体问题,并一一作了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

IPRDAILY IPRDAILY 2017-02-24 10: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