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大新年愿景,身为律师的你也期待吗?
来源丨律事通
新的一年,身为律师的你对国家,对社会,对律师团体有什么样的期许?今天,让我们看看李迎春律师对法治中国有着什么样的愿景?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依法治国决定以来,一系列促进法治的措施相继落实。宪法宣誓、司法改革、巡回法庭、产权保护等等,为法治实践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对法治的期待,既不能轻率冒进,也不应踯躅不前;既不应盲目乐观,也不当悲观消极。时至今日,法治的共识在增多,法治的欲求在加深。尽管坎坷不少、辛酸不断,我们仍然乐观坚信,法治是最值得追求和信仰的治理模式。
回望过去,聂树斌案、雷洋案、江西乐平杀人案等,都让社会各界对律师有了新的认识。这种变化,一方面得益于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深入,一方面也凸显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步扩大。然而,不得不承认,随着律师群体的扩大,律师业的问题和焦点也日渐突出,与法治的现实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不言自明,律师对新年的期盼与党治国理政方略有着内在契合。基于律师执业的内外环境,我们提出以下十大愿景,希冀能在新的一年更上层楼。
一
国内外形势安稳
国内外局势相对稳定,中国与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关系平稳发展,是律师执业的重要前提。香港选举平稳进行,两岸关系不出大的问题,疆独、藏独土壤逐渐消融,是国家平稳发展的内部因子。外无战争,周边国家政局稳定;中美关系稳中有进,中国与俄罗斯、印度、日本、韩国、东盟等周边国家关系巩固和改善,将为中国的长远发展赢得更多外交空间;中国与欧盟、与德法英之间的良好关系,也能为中国参与和缔结国际规则,提供更多选项与路径;中国与联合国、G20、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组织的交流互动,则为中国展示自身提供了更多平台与舞台。
二
参与社会转型
通过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等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律师能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发挥建设性作用。2017年经济发展态势是比较明确的,继续沿着“L”型探底,GDP预期增速可能会保持在6%上下。经济增速放缓,通过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等,有望平稳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并减少经济下滑的阵痛。事实上,许多的中小企业已经为应对经济放缓有所准备,积极寻求转型升级,许多传统低效的产业和行业也逐渐淡出经济领域。尽管在新的一年,因为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影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经济规模,但从新增就业人数而言,随着出口增加和新兴行业的出现,就业依然能够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很多人认为,经济不景气之时,纠纷增多,对律师的依赖会加大,律师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加大。我们并不认同此种观点,恰恰相反,经济下滑可能会在很大的程度上抑制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也会抑制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所以,从整体上而言,2017年的律师业务总量不会有急遽增长。
三
开放式立法
改革和完善立法机制,实现真正的开放式立法,为律师参与立法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律师参与立法、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既是“立法公开”的需要,也是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律师非常清楚规则的规范构成,清楚规则的核心要素。立法实践中,通过吸收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立法活动,可以大大提升规范性文件的“技术含量”。现状表明,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并不多,或是当选人大代表由法律赋予立法权,或是通过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草案意见”,或是通过具体案例向立法机关请求“释法”等等。在新的一年,如果能在立法活动中更好、更多地引入和发挥律师的作用,将无疑是非常大的进步。比如,律师参与立法立项、立法论证、立法调查、草案制定等,都将是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质性提升。就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而言,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清理、废弃的过程中,律师参与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言自明的。
四
行政规范化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真正依法行政,既不滥用手中的权利,也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常态化,从而促使行政主体规范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即在于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权力的运行。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败诉率来简要分析,尽管许多行政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旨意,但法院还是“有意无意地偏袒行政机关”。很多行政机关“唯上不唯法”、“为了效率、牺牲公平”,行政程序得不到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会弃之不顾。从行政相对人角度而言,因为深知“行政机关无所不能”,对明明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因为“担心报复”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起诉。比如,有几个上市公司敢于对证监会的处罚提起听证?又有几家公司敢于对国家发改委或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处罚说“不”?在许多案例中,法官对行政主体执法的违法性也心知肚明,可在实际判决中,却因为种种因素的干扰和实际存在的压力,而尽可能实行“消极回避”的判决或是直接的败诉判决。行政相对人不敢提起听证、不敢复议、不敢起诉,本身就表明行政机关的权力约束缺乏,在行政机关有足够的途径和方式影响法院的现状之下,依法行政受到多番掣肘也是在所难免。
五
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
司法改革有序推进,法院、检察院真正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诉讼改革,在各级法院真正开始倡行。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相应法律都明确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法院为例,要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就需要将许多影响法院审判权的因素加以排除和防范。过往的司法改革,逐步明晰了政法委与法院之间的职责与关系,逐步确立了各级人大、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权力边界,也通过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度减少和排除了对个案的影响。从改革实效来评估,这些改革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但总的来讲,还需要继续做更多的摸索和制度设计,才足以确保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法院的环节进行分析,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其间主要的环节分别是“立案、审理、执行”,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审理”。因此,肇始于2016年四季度的“审判中心制”改革,将在新的一年得以大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既需要法官综合素养、案件责任终生制的保障,也需要律师素养的提升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以新年愿景而论,“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将为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新舞台和新保障。
六
完善立案登记、执行难
立案登记制得到完善,执行难题开始破局。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立案难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以行政诉讼为例,立案登记制之后,进步明显。立案登记制还有一些问题待完善,比如:法院接收材料不依法出具凭据,立案庭外设在距离法院很远的地方,立案审查的期限过长等等。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导致了很多基层法院案件骤增,许多法官也因此而苦不堪言。同时,立案登记制也的确滋生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经由诉讼故意拖延期限等情形。案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有的因素产生于法院,有的因为当事人,还有的因素在于相应配套制度的缺漏。法院执行人员配备不够、执行法官素质不高、执行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有许多案件,执行了数年,都没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执行对象之所以敢于逃避执行,是因为逃避执行的成本相对低廉,相应的配套制度之间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尽管刑法已经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该罪相关线索的发现和掌握并非易事。我们热切期盼新的一年,能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更好地完善和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七
构建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构建新型律师-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律师之间的互动关系,形塑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流动。尽管学界在思考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实务当中,律师无疑是职业共同体之中最为弱势的一极。去年,有关部门出台了构建新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互动关系的系列文件,并举行过相应的调研与互动,应该说开了个好头。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获得相应资格,三者均秉承 “法律职业主义”,在思维模式上天然亲近。然而,在现实中,检察官、法官不把律师当回事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承办检察官以恐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方式要求律师撤回无罪辩护意见,并最终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解除委托。庭审过程中,法官打断、制止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甚至当庭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等,也并非鲜见。三者之间新型关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形成互相尊重的氛围;其次,需要构建制度化沟通途径;再次,需要加大遴选律师充实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力度。
八
落实保护律师权利措施
各项保护律师权利的措施,不停留在纸面文件,在律师办案过程中逐步得到落实。2016年,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警殴打办案律师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也引发了各界对律师权利的关注。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确表态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并通过邀请律师座谈、到贺律师代表大会等方式,多番申明保护律师权利。的确,去年下半年以来,出台了多份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各地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有的法院为律师开辟了新通道,设置了律师休息室,配备了律师车位等等。一点一点在改变,的确也是律师界的一股新风。然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不是细枝末节的矫正和调整,也不是无关要害的设施与配备,而是希望能够真正聚焦于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应当有的便利与权利。许多权利还停留在纸面,许多措施也有点敷衍了事。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提交法律文书的权利等等,都需要真正在实务当中加以保护。这种保护,可以通过建立投诉机制、沟通机制等方式予以实现。
九
发挥律师的功能
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有所改变,并寻求更好地激活和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去年,司法部修订颁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管理办法》的文件,引发了律师群体的热议和一定程度的抵制。我们并不辨析该两份规章的是非曲直,单就其中所折射出的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来看,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两份规章,体现了公权机关对律师的基本认知。以这种认知为前提,非常容易将律师定位为“容易出事的群体”,从而对律师施加许多不必要的戒备与防范举措。这种认知,是与前述的从律师当中遴选检察官、法官的司改政策存在悖论的。事实上,律师是现有法律体系的捍卫者。律师以法律为依凭,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武器,律师对规则有着天然的敬畏。无论是代理案件,还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抑或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都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精熟把握。律师是依法治国的排头兵,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在具体案例之中得到展现,律师价值体现,本身就是法治实践的重要部分。这种认知的变化,将促使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将更好地促进法治。
十
律师规范执业
律师群体形成积极力量,规范执业更上台阶,逐步展现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新形象。律师群体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也是整个律师行业需要引起重视的。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指责、诋毁、谩骂,在许多案例之中已经是白热化了。聂树斌案、雷洋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对于许多的热点案例,一些律师为了承揽案件,使出种种“高招”吸引公众眼球;在承揽无望之后,又对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大肆攻击、多番批评,完全是一幅舍我其谁的“英雄气概”。雷洋案中,在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家属放弃申诉与自诉之后,一些律师对代理律师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攻击、谩骂,让公众见证了律师作用的同时,也见证了律师界草莽状态。律师的群体形象,需要在每一名律师身上得到展现,个别律师的出位行径(我并非是指基于法律坚定维权的行为)的确给整个行业和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新的一年,随着律师行业的整体成熟,诚望整个律师群体都能有所觉醒,逐步树立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社会形象,从而为律师执业奠定更坚实基础。
新的一年,身为律师的你对国家,对社会,对律师团体有什么样的期许?今天,让我们看看李迎春律师对法治中国有着什么样的愿景?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依法治国决定以来,一系列促进法治的措施相继落实。宪法宣誓、司法改革、巡回法庭、产权保护等等,为法治实践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对法治的期待,既不能轻率冒进,也不应踯躅不前;既不应盲目乐观,也不当悲观消极。时至今日,法治的共识在增多,法治的欲求在加深。尽管坎坷不少、辛酸不断,我们仍然乐观坚信,法治是最值得追求和信仰的治理模式。
回望过去,聂树斌案、雷洋案、江西乐平杀人案等,都让社会各界对律师有了新的认识。这种变化,一方面得益于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深入,一方面也凸显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步扩大。然而,不得不承认,随着律师群体的扩大,律师业的问题和焦点也日渐突出,与法治的现实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不言自明,律师对新年的期盼与党治国理政方略有着内在契合。基于律师执业的内外环境,我们提出以下十大愿景,希冀能在新的一年更上层楼。
一
国内外形势安稳
国内外局势相对稳定,中国与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关系平稳发展,是律师执业的重要前提。香港选举平稳进行,两岸关系不出大的问题,疆独、藏独土壤逐渐消融,是国家平稳发展的内部因子。外无战争,周边国家政局稳定;中美关系稳中有进,中国与俄罗斯、印度、日本、韩国、东盟等周边国家关系巩固和改善,将为中国的长远发展赢得更多外交空间;中国与欧盟、与德法英之间的良好关系,也能为中国参与和缔结国际规则,提供更多选项与路径;中国与联合国、G20、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组织的交流互动,则为中国展示自身提供了更多平台与舞台。
二
参与社会转型
通过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等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律师能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发挥建设性作用。2017年经济发展态势是比较明确的,继续沿着“L”型探底,GDP预期增速可能会保持在6%上下。经济增速放缓,通过供给侧改革、去产能等,有望平稳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并减少经济下滑的阵痛。事实上,许多的中小企业已经为应对经济放缓有所准备,积极寻求转型升级,许多传统低效的产业和行业也逐渐淡出经济领域。尽管在新的一年,因为人民币贬值等因素影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经济规模,但从新增就业人数而言,随着出口增加和新兴行业的出现,就业依然能够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很多人认为,经济不景气之时,纠纷增多,对律师的依赖会加大,律师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加大。我们并不认同此种观点,恰恰相反,经济下滑可能会在很大的程度上抑制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也会抑制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所以,从整体上而言,2017年的律师业务总量不会有急遽增长。
三
开放式立法
改革和完善立法机制,实现真正的开放式立法,为律师参与立法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律师参与立法、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既是“立法公开”的需要,也是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律师非常清楚规则的规范构成,清楚规则的核心要素。立法实践中,通过吸收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立法活动,可以大大提升规范性文件的“技术含量”。现状表明,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并不多,或是当选人大代表由法律赋予立法权,或是通过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草案意见”,或是通过具体案例向立法机关请求“释法”等等。在新的一年,如果能在立法活动中更好、更多地引入和发挥律师的作用,将无疑是非常大的进步。比如,律师参与立法立项、立法论证、立法调查、草案制定等,都将是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质性提升。就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而言,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清理、废弃的过程中,律师参与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言自明的。
四
行政规范化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真正依法行政,既不滥用手中的权利,也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常态化,从而促使行政主体规范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即在于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权力的运行。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败诉率来简要分析,尽管许多行政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旨意,但法院还是“有意无意地偏袒行政机关”。很多行政机关“唯上不唯法”、“为了效率、牺牲公平”,行政程序得不到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会弃之不顾。从行政相对人角度而言,因为深知“行政机关无所不能”,对明明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因为“担心报复”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起诉。比如,有几个上市公司敢于对证监会的处罚提起听证?又有几家公司敢于对国家发改委或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处罚说“不”?在许多案例中,法官对行政主体执法的违法性也心知肚明,可在实际判决中,却因为种种因素的干扰和实际存在的压力,而尽可能实行“消极回避”的判决或是直接的败诉判决。行政相对人不敢提起听证、不敢复议、不敢起诉,本身就表明行政机关的权力约束缺乏,在行政机关有足够的途径和方式影响法院的现状之下,依法行政受到多番掣肘也是在所难免。
五
真正实现审判权独立
司法改革有序推进,法院、检察院真正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中心主义”为导向的诉讼改革,在各级法院真正开始倡行。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相应法律都明确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法院为例,要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就需要将许多影响法院审判权的因素加以排除和防范。过往的司法改革,逐步明晰了政法委与法院之间的职责与关系,逐步确立了各级人大、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权力边界,也通过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度减少和排除了对个案的影响。从改革实效来评估,这些改革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但总的来讲,还需要继续做更多的摸索和制度设计,才足以确保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法院的环节进行分析,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其间主要的环节分别是“立案、审理、执行”,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审理”。因此,肇始于2016年四季度的“审判中心制”改革,将在新的一年得以大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既需要法官综合素养、案件责任终生制的保障,也需要律师素养的提升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以新年愿景而论,“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将为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新舞台和新保障。
六
完善立案登记、执行难
立案登记制得到完善,执行难题开始破局。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立案难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以行政诉讼为例,立案登记制之后,进步明显。立案登记制还有一些问题待完善,比如:法院接收材料不依法出具凭据,立案庭外设在距离法院很远的地方,立案审查的期限过长等等。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导致了很多基层法院案件骤增,许多法官也因此而苦不堪言。同时,立案登记制也的确滋生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经由诉讼故意拖延期限等情形。案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有的因素产生于法院,有的因为当事人,还有的因素在于相应配套制度的缺漏。法院执行人员配备不够、执行法官素质不高、执行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有许多案件,执行了数年,都没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执行对象之所以敢于逃避执行,是因为逃避执行的成本相对低廉,相应的配套制度之间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尽管刑法已经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该罪相关线索的发现和掌握并非易事。我们热切期盼新的一年,能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更好地完善和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七
构建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构建新型律师-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律师之间的互动关系,形塑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流动。尽管学界在思考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实务当中,律师无疑是职业共同体之中最为弱势的一极。去年,有关部门出台了构建新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互动关系的系列文件,并举行过相应的调研与互动,应该说开了个好头。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获得相应资格,三者均秉承 “法律职业主义”,在思维模式上天然亲近。然而,在现实中,检察官、法官不把律师当回事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承办检察官以恐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方式要求律师撤回无罪辩护意见,并最终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解除委托。庭审过程中,法官打断、制止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甚至当庭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等,也并非鲜见。三者之间新型关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形成互相尊重的氛围;其次,需要构建制度化沟通途径;再次,需要加大遴选律师充实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力度。
八
落实保护律师权利措施
各项保护律师权利的措施,不停留在纸面文件,在律师办案过程中逐步得到落实。2016年,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警殴打办案律师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也引发了各界对律师权利的关注。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确表态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并通过邀请律师座谈、到贺律师代表大会等方式,多番申明保护律师权利。的确,去年下半年以来,出台了多份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各地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有的法院为律师开辟了新通道,设置了律师休息室,配备了律师车位等等。一点一点在改变,的确也是律师界的一股新风。然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不是细枝末节的矫正和调整,也不是无关要害的设施与配备,而是希望能够真正聚焦于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应当有的便利与权利。许多权利还停留在纸面,许多措施也有点敷衍了事。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提交法律文书的权利等等,都需要真正在实务当中加以保护。这种保护,可以通过建立投诉机制、沟通机制等方式予以实现。
九
发挥律师的功能
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有所改变,并寻求更好地激活和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去年,司法部修订颁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管理办法》的文件,引发了律师群体的热议和一定程度的抵制。我们并不辨析该两份规章的是非曲直,单就其中所折射出的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来看,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两份规章,体现了公权机关对律师的基本认知。以这种认知为前提,非常容易将律师定位为“容易出事的群体”,从而对律师施加许多不必要的戒备与防范举措。这种认知,是与前述的从律师当中遴选检察官、法官的司改政策存在悖论的。事实上,律师是现有法律体系的捍卫者。律师以法律为依凭,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武器,律师对规则有着天然的敬畏。无论是代理案件,还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抑或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都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精熟把握。律师是依法治国的排头兵,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在具体案例之中得到展现,律师价值体现,本身就是法治实践的重要部分。这种认知的变化,将促使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将更好地促进法治。
十
律师规范执业
律师群体形成积极力量,规范执业更上台阶,逐步展现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新形象。律师群体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也是整个律师行业需要引起重视的。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指责、诋毁、谩骂,在许多案例之中已经是白热化了。聂树斌案、雷洋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对于许多的热点案例,一些律师为了承揽案件,使出种种“高招”吸引公众眼球;在承揽无望之后,又对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大肆攻击、多番批评,完全是一幅舍我其谁的“英雄气概”。雷洋案中,在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家属放弃申诉与自诉之后,一些律师对代理律师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攻击、谩骂,让公众见证了律师作用的同时,也见证了律师界草莽状态。律师的群体形象,需要在每一名律师身上得到展现,个别律师的出位行径(我并非是指基于法律坚定维权的行为)的确给整个行业和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新的一年,随着律师行业的整体成熟,诚望整个律师群体都能有所觉醒,逐步树立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社会形象,从而为律师执业奠定更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