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开发商致死纪检干部案发回重审:范家栋死因或存疑
(12月10日黑龙江绥化电)10月3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庆安县开发商致死纪检干部范家栋案”发回庆安法院重新审判。此前,涉案的李岩、邢雪峰、王鹏飞、希拉图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10至12年重刑。据悉,该案被发回庆安法院重新审理是“发现新的证据”。法院内部人士称,该案最大疑点是范家栋被殴打治疗痊愈出院,10后天死亡,和其遭殴打死亡存在多大关联?范家栋死因报告没有排除其它疾病致死可能,存在较大瑕疵。
纪检干部参与房屋回迁纠纷 开发商怀恨在心殴打“教训”
2013年庆安县馨悦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与动迁户肖焕仁就约250平凡米的房屋签订拆迁合同,。馨悦公司李岩在与“钉子户”肖焕仁多次交涉后,签订两份“阴阳拆迁合同”,在县动迁办的合同410多平方米的门市补偿。私下里签订的补偿合同则远远超出这些,馨悦公司补偿肖焕仁720平方米的门市,另外补偿130平方的住宅和一个车库。
然而,房屋建成后,肖焕仁却以房子柱子太多等原因,要求馨悦公司李岩给付900万现金补偿,遭到李岩拒绝。就回迁问题上,庆安县纪检干部范家栋多次帮助肖焕仁与李岩交涉、协商未果。范遂和肖焕仁多次举报县委书记和县长违规盖政府大楼和豪华装修的问题,给庆安县主要领导施加压力。
由此使李岩产生了报复、伤害范家栋的想法。
2015年4月1日,李岩通过与家住大庆市的王鹏飞电话联系,让王鹏飞帮忙找人,来庆安县打范家栋出气,并嘱咐王鹏飞往腿上打,别往致命部位打,千万别打死。
当日傍晚王鹏飞找到了西拉图和被告人王东波,随后三人连夜开车赶往庆安县。次日一早,三人在接头。
邢雪峰派人寻找跟踪到范家栋后,西拉图和王东波乘车追上范家栋,王东波和西拉图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和镐把对被害人范家栋的双腿进行多次击打,至范家栋双小腿多处骨折,后乘车逃离现场。
范家栋于2015年4月2日受伤,经庆安县人民医院处置后,当日家属将其转院至黑龙江省医院治疗,4月21日出院在家中修养。4月22日办理出院手续。5月1日凌晨,身在家中的范家栋突感到身体不适,被送至哈医大一院群力分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院10天后血栓脱落致肺动脉栓塞死亡
据4月2日黑龙江省医院出院记录中,住院医师李加龙诊断结果显示,范家栋入院后完善了相关检查,对症治疗,行清创缝合术,病情稳定后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抗炎消肿,对症治疗。患者全身状态良好,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楚,语言流利,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此外,医院还明确指出要防止血栓。
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范家栋生前双小腿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该鉴定显示范家栋系肺动脉栓塞死亡,生前双下肢被钝性物体直接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及多发性骨折,双小腿活动功能障碍,导致右下肢深部静脉形成血栓,血检脱落发生肺动脉栓塞。
庆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没有被告人李岩、邢雪峰等人的伤害行为,就不会发生范家栋死亡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李岩等有期徒刑12年,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庆安法院判决被指侧重因果 重要事实未审清
范家栋是在4月21日出院回家休养的10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李岩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范家栋生前患有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3级,右旋支粥样硬化2级。范某死于肺动脉主干或左右分支处发生栓塞,但未在受伤活动受限的双下肢发现静脉血栓现象。从医学角度,血栓形成具有多种因素,难以断定殴打后产生形成血栓。
该案的律师也称,如果不排除医疗事故、其他因素导致范家栋血栓,范家栋死亡证据就不具有唯一性。如果肺动脉栓塞是术后合并症引发的,与李岩的伤害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相关资料显示,从入院到术后直至出院,治疗医院未对被害人进行过深静脉血栓的预防性检查。
此外,出院记录显示,在出院时,院方已注意到被害人有“右踝关节及足部有肿胀”的症状,而“右踝关节及足部有肿胀”既可以是深部静脉形成血栓的前兆,也可以是深部静脉已形成血栓的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临床医学的相关原理,医院应对范家栋的双下肢静脉做彩超检査。通过彩超检查,如果已形成血栓,医院应建议患者范家栋继续住院治疗,若医治及时得当,足可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院方没有对范加栋进行彩超检查,只是简单进行了预防康复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医院在对范加栋诊疗的过程中,全面尽职履行了医治责任,故本案不能排除院方有疏忽治疗的合理怀疑。
9名犯罪嫌疑人家属也质疑,该案存在范加栋回家休养期间,未遵医嘱,导致死亡的可能性,通常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会伴有下肢的突发疼痛,患者有自查的时间以排除死亡风险。本案中被害人范加栋出院回家遵医状况如何,是否遵照医嘱进行了“防止血栓”的功能练习,此事实不清,存在没有按医嘱进行预防性的家居康复治疗的可能性。
据了解,庆安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对范家栋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完全采信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出具鉴定意见。
“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可能是该案发挥重审的原因。”一位法律界专家分析。
记者 申书理
纪检干部参与房屋回迁纠纷 开发商怀恨在心殴打“教训”
2013年庆安县馨悦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与动迁户肖焕仁就约250平凡米的房屋签订拆迁合同,。馨悦公司李岩在与“钉子户”肖焕仁多次交涉后,签订两份“阴阳拆迁合同”,在县动迁办的合同410多平方米的门市补偿。私下里签订的补偿合同则远远超出这些,馨悦公司补偿肖焕仁720平方米的门市,另外补偿130平方的住宅和一个车库。
然而,房屋建成后,肖焕仁却以房子柱子太多等原因,要求馨悦公司李岩给付900万现金补偿,遭到李岩拒绝。就回迁问题上,庆安县纪检干部范家栋多次帮助肖焕仁与李岩交涉、协商未果。范遂和肖焕仁多次举报县委书记和县长违规盖政府大楼和豪华装修的问题,给庆安县主要领导施加压力。
由此使李岩产生了报复、伤害范家栋的想法。
2015年4月1日,李岩通过与家住大庆市的王鹏飞电话联系,让王鹏飞帮忙找人,来庆安县打范家栋出气,并嘱咐王鹏飞往腿上打,别往致命部位打,千万别打死。
当日傍晚王鹏飞找到了西拉图和被告人王东波,随后三人连夜开车赶往庆安县。次日一早,三人在接头。
邢雪峰派人寻找跟踪到范家栋后,西拉图和王东波乘车追上范家栋,王东波和西拉图下车,持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和镐把对被害人范家栋的双腿进行多次击打,至范家栋双小腿多处骨折,后乘车逃离现场。
范家栋于2015年4月2日受伤,经庆安县人民医院处置后,当日家属将其转院至黑龙江省医院治疗,4月21日出院在家中修养。4月22日办理出院手续。5月1日凌晨,身在家中的范家栋突感到身体不适,被送至哈医大一院群力分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院10天后血栓脱落致肺动脉栓塞死亡
据4月2日黑龙江省医院出院记录中,住院医师李加龙诊断结果显示,范家栋入院后完善了相关检查,对症治疗,行清创缝合术,病情稳定后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抗炎消肿,对症治疗。患者全身状态良好,生命体征平稳,意识清楚,语言流利,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此外,医院还明确指出要防止血栓。
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范家栋生前双小腿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该鉴定显示范家栋系肺动脉栓塞死亡,生前双下肢被钝性物体直接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及多发性骨折,双小腿活动功能障碍,导致右下肢深部静脉形成血栓,血检脱落发生肺动脉栓塞。
庆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没有被告人李岩、邢雪峰等人的伤害行为,就不会发生范家栋死亡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李岩等有期徒刑12年,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3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庆安法院判决被指侧重因果 重要事实未审清
范家栋是在4月21日出院回家休养的10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李岩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范家栋生前患有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3级,右旋支粥样硬化2级。范某死于肺动脉主干或左右分支处发生栓塞,但未在受伤活动受限的双下肢发现静脉血栓现象。从医学角度,血栓形成具有多种因素,难以断定殴打后产生形成血栓。
该案的律师也称,如果不排除医疗事故、其他因素导致范家栋血栓,范家栋死亡证据就不具有唯一性。如果肺动脉栓塞是术后合并症引发的,与李岩的伤害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相关资料显示,从入院到术后直至出院,治疗医院未对被害人进行过深静脉血栓的预防性检查。
此外,出院记录显示,在出院时,院方已注意到被害人有“右踝关节及足部有肿胀”的症状,而“右踝关节及足部有肿胀”既可以是深部静脉形成血栓的前兆,也可以是深部静脉已形成血栓的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临床医学的相关原理,医院应对范家栋的双下肢静脉做彩超检査。通过彩超检查,如果已形成血栓,医院应建议患者范家栋继续住院治疗,若医治及时得当,足可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院方没有对范加栋进行彩超检查,只是简单进行了预防康复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医院在对范加栋诊疗的过程中,全面尽职履行了医治责任,故本案不能排除院方有疏忽治疗的合理怀疑。
9名犯罪嫌疑人家属也质疑,该案存在范加栋回家休养期间,未遵医嘱,导致死亡的可能性,通常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会伴有下肢的突发疼痛,患者有自查的时间以排除死亡风险。本案中被害人范加栋出院回家遵医状况如何,是否遵照医嘱进行了“防止血栓”的功能练习,此事实不清,存在没有按医嘱进行预防性的家居康复治疗的可能性。
据了解,庆安县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对范家栋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完全采信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出具鉴定意见。
“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排除其它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可能是该案发挥重审的原因。”一位法律界专家分析。
记者 申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