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
每个人的博弈结果是不同的,我们所说的公正实际上是无数个个体博弈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的抉择。
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作者通过案例帮助我们鉴别了三种分配物品的方式:利益、自由和德性。这也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公共事件时,通常会思考分析的三个角度。
№4 利益、自由、德性
上一张卡片说到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就这三点进行分析,思考不同的人是如何看待公正这个标准的:
使利益最大化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也就说在考虑利益时,思考的是对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影响,也就是利益最大化。在飓风案例中,经济学家坚持商家无罪,但最后商人还是受到了惩戒,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在抚慰广大受灾群众,和满足少数商家的贪婪中,选择倾向于前者。电车案例中,电车司机如果最终转向撞死了那名男子,那么他可能是认为一群孩子对于社会来说更为重要。在第二章中,我们将了解到功利主义对此的分析。
尊重个人自由
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个体的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只有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并且平衡它,才能达到公正。无论电车司机撞倒谁,一定都会受到谴责,但这样的谴责不代表司机的做法是错误的。在第三、四章,我们将了解到,在自由至上者看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公正,实际上人还是有选择的自由。
促进个人的德性
德性即道德品性,我们需要培养每个人的德性意识并且去实践它。我们讨论电车司机案例是基于他有德性意识的基础,试想如果电车司机不关心别人的生命,他也许都不用纠结就会撞死任意一方。因此从德性的角度看,我们会注意当事人行动的动因,而不是结果,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五章中详细分析。
如果没有道德,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文明社会,因此所有政权都会提倡德性的培养。培养德性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举个你身边的例子,“八荣八耻”就是如此。
功利主义——注重行为的结果
在哲学上,所谓的“幸福最大化”“最大利益原则”是针对效果的分析。功利主义的逻辑简而言之即: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应当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回到上文的电车案例,如果能救活一群小孩,那么牺牲一个人也是值得的。因此,电车司机应当扳动转向器,冲向那一个成年人。
但这一结论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与功利主义相对的绝对主义就无法接受这样的选择。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和特性,却不考虑事情的后果。绝对主义者认为,司机按照既定的路线是不需要转向的,那么如果撞死了一群孩子,便不是司机的主观意愿,司机就不算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假如司机转而冲向那名成年男子,则代表了司机内心深处认为这名男子(相较于一群孩子)应该被牺牲,这是在主观意愿上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孩子的家庭感谢他,甚至那名男子走上轨道的本意就是自杀),都无法改变司机转向这一行为的不道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简而言之,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因此他认为公正的原理包含了两个因素:等待分配的人,等待被分配的物品。“平权”是法哲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平等的人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应当被分配到相当的物品。
亚里士多德表示:评价标准在于个体的优点。他认为,最好的长笛就应该分配给技艺最精湛的长笛吹奏者。
这个结论看起来令人信服,但是仔细思索,我相信大部分人会与亚里士多德持不同的看法。通常来说,我们会认为: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优秀的长笛吹奏者,就可以吹出最美妙的长笛曲,人们就能得到最大的享受。你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呢?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考量——多数人感到幸福就是最公正的基础。当然,提出这个问题一定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有更为精妙的解释: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好的长笛吹奏者,是因为长笛这一事物存在的最大目的就是产生优美动听的音乐,只有与最好的吹奏者相配才能满足这一目的。
也就是说,物品的正当分配不但要考量人们的优良品质,也需要考量被分配物存在的目的和意图。这是一种“各取所需”并“相得益彰”的相互力,是一个精妙的逻辑链。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政治是公正生活必不可少的实践。如果我们去思考政治的目的,可能得出的结果是:建立有序的社会、构建权利的框架。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些目的都是不稳定的、不是终极性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政治应当是要塑造好公民,培养好的品质。因此展现了最高德性的人,应当被赋予最高的职务和荣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社会的分配中,最好的物品并不应当是财富,而应该是职务和荣誉)。他所主张的社会中,公民应当是纯粹的、热烈的、崇高的良善公民。
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是一种相互之间的“合适”,让人们得到适合他们、并能够帮助他们实现本性的东西。
单纯主张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者受到了驳斥;主张“我们拥有自身并可以随意处置自身“的自由至上主义受到了挑战。但是康德反对“使福利最大化”和“促进德性”这两种公正进路。他认为,这两种进路都没有尊重人类的自由,反而使得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康德为我们拥有的权利提出了一个更合理的道德基础:人类是理性的存在,值得被尊重、应当享有尊严。
现在我们开始分析康德的主张:将公正与道德联系起来,去追求真正的自由。他认为:首先,道德责任产生于意志自由;其次,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选择更有利的选项,而在于选择本身;最后,判定行为是否道德主要取决于自由选择的动机,而不是结果。
我们可以用以下几组概念的辨析来理解康德的观点:
1.道德:义务vs 倾向
所谓义务,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正当的而去做这件事。所谓倾向,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有用的而去做这件事。一旦我们看到义务的动机,我们就能甄别良善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赋予这些行为以道德价值。
举例:一个孩子去买东西,店主本可以以较贵的价格卖给这个孩子质量最差的产品。但最后他没有这样做。如果是他觉得应当童叟无欺,那么这是有道德的行为;而如果他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商店的口碑和信誉,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这两个完全相异的动机产生了相同的后果,但其道德判定却决然不同。
2.自由:自律 vs 他律
所谓他律:我只能根据外在的规定或规律而行动。所谓自律:我可以根据自由意志而行动。康德认为,当意志由自律所决定时,我们受自己给定的法则支配,才是真正的自由。由于关于道德的判定只关注行为的动机,只关注目的本身。因此,只有在自律情况下才存在是否道德性。
3.理性: 绝对命令 vs 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又称无条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又称有条件的命令。
实际生活中,假言命令是较为常见的。妈妈叫孩子好好学习,听起来简单粗暴,但其中的逻辑进路是:如果你想要以后有优质的生活环境,现在就应该好好学习。这种“如果想要A, 所以要做B ”的思维,是最典型的假言命令。
而康德认为,只有绝对命令才有资格成为一个道德命令。这与康德主张的“义务而不是倾向”的逻辑相结合,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我们依旧以商店老板和孩子为例,童叟无欺的含义是每一个人都是应当被尊重(康德也论证过“将人看做目的”,在此不予赘述,感兴趣可以选择阅读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命令,听从了这一道德命令的商店老板,认为此事正当而做出了选择,那么整体来说,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罗尔斯(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假设有一种叫做“无知之幕”的东西。假定所有人都是在“无知之幕”后面,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无知之幕”后有什么样的特质,什么样的家庭,什么样的性格。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下,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此时人们认可的原则就是公正的。
听起来是一个假设,但这却是最令人信服的主张之一。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首先,人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在功利主义的主张中,没有人愿意做被牺牲掉的那一部分,但“无知之幕”让大家无法知道自己会是哪一类人。其次,人们也不会选择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中,贫困潦倒的人难以寻求救济或帮助。而“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会尽量避免这种一无所有却得不到帮助的体制出现。
哲学家麦金泰尔(1929~,苏格兰,德性理论哲学家)认为,每个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不仅与他的本质息息相关,与他的身份和归属感也脱不了干系,这就是所谓的忠诚义务。
我们姑且把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意志自由和“无知之幕”后的社会契约比作意志论,意志论是一种主张意志是宇宙的本体,认为意志高于理性的唯心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哲学。他们从衡量行为的目的性角度来判断公正与否。那么麦金泰尔的理论则是叙述性的,像一个故事,先有承前,方能启后。
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良善之人,仿佛需要假设一个独立有个性、有特质的个体,麦金泰尔认为这是“脱离社会之状态”。根据康德和罗尔斯的主张,社会的公正标准有两种:一个是自然的公正标准,例如不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样的标准不需要明确,也不需要相互缔结契约,是文明社会的自然属性);另一个则是自愿同意的公正标准,例如大家在“无知之幕”后同意非歧视原则。麦金泰尔则又加上了另外一个团结的义务,又称忠诚的义务。
我们特意将相互忠诚的义务单列,就是因为麦金泰尔主张:这样的忠诚义务和自然的公正标准一样,是不需要经过人们同意的,并且这样的义务很有可能会凌驾于前两种公正标准之上。
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作者通过案例帮助我们鉴别了三种分配物品的方式:利益、自由和德性。这也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公共事件时,通常会思考分析的三个角度。
№4 利益、自由、德性
上一张卡片说到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就这三点进行分析,思考不同的人是如何看待公正这个标准的:
使利益最大化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也就说在考虑利益时,思考的是对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影响,也就是利益最大化。在飓风案例中,经济学家坚持商家无罪,但最后商人还是受到了惩戒,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在抚慰广大受灾群众,和满足少数商家的贪婪中,选择倾向于前者。电车案例中,电车司机如果最终转向撞死了那名男子,那么他可能是认为一群孩子对于社会来说更为重要。在第二章中,我们将了解到功利主义对此的分析。
尊重个人自由
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每个个体的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只有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并且平衡它,才能达到公正。无论电车司机撞倒谁,一定都会受到谴责,但这样的谴责不代表司机的做法是错误的。在第三、四章,我们将了解到,在自由至上者看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公正,实际上人还是有选择的自由。
促进个人的德性
德性即道德品性,我们需要培养每个人的德性意识并且去实践它。我们讨论电车司机案例是基于他有德性意识的基础,试想如果电车司机不关心别人的生命,他也许都不用纠结就会撞死任意一方。因此从德性的角度看,我们会注意当事人行动的动因,而不是结果,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五章中详细分析。
如果没有道德,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文明社会,因此所有政权都会提倡德性的培养。培养德性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举个你身边的例子,“八荣八耻”就是如此。
功利主义——注重行为的结果
在哲学上,所谓的“幸福最大化”“最大利益原则”是针对效果的分析。功利主义的逻辑简而言之即:评判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应当取决于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回到上文的电车案例,如果能救活一群小孩,那么牺牲一个人也是值得的。因此,电车司机应当扳动转向器,冲向那一个成年人。
但这一结论不可能被所有人接受。与功利主义相对的绝对主义就无法接受这样的选择。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
绝对主义注重行为的本质和特性,却不考虑事情的后果。绝对主义者认为,司机按照既定的路线是不需要转向的,那么如果撞死了一群孩子,便不是司机的主观意愿,司机就不算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假如司机转而冲向那名成年男子,则代表了司机内心深处认为这名男子(相较于一群孩子)应该被牺牲,这是在主观意愿上剥夺他人的生命。无论最后结果如何(孩子的家庭感谢他,甚至那名男子走上轨道的本意就是自杀),都无法改变司机转向这一行为的不道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简而言之,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因此他认为公正的原理包含了两个因素:等待分配的人,等待被分配的物品。“平权”是法哲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平等的人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应当被分配到相当的物品。
亚里士多德表示:评价标准在于个体的优点。他认为,最好的长笛就应该分配给技艺最精湛的长笛吹奏者。
这个结论看起来令人信服,但是仔细思索,我相信大部分人会与亚里士多德持不同的看法。通常来说,我们会认为: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优秀的长笛吹奏者,就可以吹出最美妙的长笛曲,人们就能得到最大的享受。你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呢?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考量——多数人感到幸福就是最公正的基础。当然,提出这个问题一定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有更为精妙的解释:将最好的长笛分配给最好的长笛吹奏者,是因为长笛这一事物存在的最大目的就是产生优美动听的音乐,只有与最好的吹奏者相配才能满足这一目的。
也就是说,物品的正当分配不但要考量人们的优良品质,也需要考量被分配物存在的目的和意图。这是一种“各取所需”并“相得益彰”的相互力,是一个精妙的逻辑链。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政治是公正生活必不可少的实践。如果我们去思考政治的目的,可能得出的结果是:建立有序的社会、构建权利的框架。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些目的都是不稳定的、不是终极性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政治应当是要塑造好公民,培养好的品质。因此展现了最高德性的人,应当被赋予最高的职务和荣誉(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在社会的分配中,最好的物品并不应当是财富,而应该是职务和荣誉)。他所主张的社会中,公民应当是纯粹的、热烈的、崇高的良善公民。
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是一种相互之间的“合适”,让人们得到适合他们、并能够帮助他们实现本性的东西。
单纯主张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者受到了驳斥;主张“我们拥有自身并可以随意处置自身“的自由至上主义受到了挑战。但是康德反对“使福利最大化”和“促进德性”这两种公正进路。他认为,这两种进路都没有尊重人类的自由,反而使得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康德为我们拥有的权利提出了一个更合理的道德基础:人类是理性的存在,值得被尊重、应当享有尊严。
现在我们开始分析康德的主张:将公正与道德联系起来,去追求真正的自由。他认为:首先,道德责任产生于意志自由;其次,自由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选择更有利的选项,而在于选择本身;最后,判定行为是否道德主要取决于自由选择的动机,而不是结果。
我们可以用以下几组概念的辨析来理解康德的观点:
1.道德:义务vs 倾向
所谓义务,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正当的而去做这件事。所谓倾向,即我认为某件事是有用的而去做这件事。一旦我们看到义务的动机,我们就能甄别良善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赋予这些行为以道德价值。
举例:一个孩子去买东西,店主本可以以较贵的价格卖给这个孩子质量最差的产品。但最后他没有这样做。如果是他觉得应当童叟无欺,那么这是有道德的行为;而如果他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商店的口碑和信誉,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这两个完全相异的动机产生了相同的后果,但其道德判定却决然不同。
2.自由:自律 vs 他律
所谓他律:我只能根据外在的规定或规律而行动。所谓自律:我可以根据自由意志而行动。康德认为,当意志由自律所决定时,我们受自己给定的法则支配,才是真正的自由。由于关于道德的判定只关注行为的动机,只关注目的本身。因此,只有在自律情况下才存在是否道德性。
3.理性: 绝对命令 vs 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又称无条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又称有条件的命令。
实际生活中,假言命令是较为常见的。妈妈叫孩子好好学习,听起来简单粗暴,但其中的逻辑进路是:如果你想要以后有优质的生活环境,现在就应该好好学习。这种“如果想要A, 所以要做B ”的思维,是最典型的假言命令。
而康德认为,只有绝对命令才有资格成为一个道德命令。这与康德主张的“义务而不是倾向”的逻辑相结合,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我们依旧以商店老板和孩子为例,童叟无欺的含义是每一个人都是应当被尊重(康德也论证过“将人看做目的”,在此不予赘述,感兴趣可以选择阅读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命令,听从了这一道德命令的商店老板,认为此事正当而做出了选择,那么整体来说,他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罗尔斯(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假设有一种叫做“无知之幕”的东西。假定所有人都是在“无知之幕”后面,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走出“无知之幕”后有什么样的特质,什么样的家庭,什么样的性格。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下,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此时人们认可的原则就是公正的。
听起来是一个假设,但这却是最令人信服的主张之一。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首先,人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在功利主义的主张中,没有人愿意做被牺牲掉的那一部分,但“无知之幕”让大家无法知道自己会是哪一类人。其次,人们也不会选择自由至上主义,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社会中,贫困潦倒的人难以寻求救济或帮助。而“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会尽量避免这种一无所有却得不到帮助的体制出现。
哲学家麦金泰尔(1929~,苏格兰,德性理论哲学家)认为,每个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不仅与他的本质息息相关,与他的身份和归属感也脱不了干系,这就是所谓的忠诚义务。
我们姑且把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意志自由和“无知之幕”后的社会契约比作意志论,意志论是一种主张意志是宇宙的本体,认为意志高于理性的唯心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哲学。他们从衡量行为的目的性角度来判断公正与否。那么麦金泰尔的理论则是叙述性的,像一个故事,先有承前,方能启后。
康德和罗尔斯主张的良善之人,仿佛需要假设一个独立有个性、有特质的个体,麦金泰尔认为这是“脱离社会之状态”。根据康德和罗尔斯的主张,社会的公正标准有两种:一个是自然的公正标准,例如不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样的标准不需要明确,也不需要相互缔结契约,是文明社会的自然属性);另一个则是自愿同意的公正标准,例如大家在“无知之幕”后同意非歧视原则。麦金泰尔则又加上了另外一个团结的义务,又称忠诚的义务。
我们特意将相互忠诚的义务单列,就是因为麦金泰尔主张:这样的忠诚义务和自然的公正标准一样,是不需要经过人们同意的,并且这样的义务很有可能会凌驾于前两种公正标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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