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摘要题】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 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 容,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即物权独立 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 指出,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无法替 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要件主义、善意取得 中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 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里, 物权变动的规范将占据极其重要的 地位。 从对当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物权法的比较来看, 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立法并完满地解决 物权变动的一切问题的, 就是物权行为理论。 当前中国法学界对该理论的态度已经从完全排 斥转化到部分接受,中国司法系统在某些领域也已经开始使用该理论的成果。但是,长期以 来对该理论存在的误读和曲解没有彻底清除,并且时有新的误解出现。因此,对该理论进一 步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意义
(一)起源及内容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 权利制度的研究。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 分。物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导致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不同制度建设。一个物权的变动,首 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titulus),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modus)(注: 〔德〕K. 茨威格特、H.克茨: 《法学总论》第 15 章《 “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孙宪 忠译, 《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 4 期;该书的另一个汉语译本《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71 页以下。。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 ) 效力。这一点,已经与罗马法体系不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做法有巨 大的差别。
(2)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 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 (注:Hans Hattenbauer,Grundbegrif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Verlag C.H.Beck,1982,Seite 64-69.) 。该理论是近现代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 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萨维尼提出 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 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 变动的理论, 即抽象原则理论, 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 中国学者则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第 873 条等规定的“合意”就是萨维尼所说的当 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注:Müchener Kommentar,Bürge liches Gesetzbuch,Sachenrecht,3.Auflage,Verlag C.H.Beck,1997,Seite 139.) 。在法学理论上,德国法 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 然后确定物权行为就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 (注: Harm Peter Westermann,BGB-Sachenrecht,C.F.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 1994 Seite 4-5.另见〔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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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0 页以下。, ) 同时也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形式。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注:Baur/St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16.Auflage,Verlag C.H.Beck,1992,Seite 43.关于这三项原则的具体论述, 请参见拙 作《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1 页以下。: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 ) 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 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 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 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 理论中只有一般的意思表示理论, 即将当事人行为结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一个笼统的私法 上意思表示的理论。 萨维尼进一步提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泛泛的私法上的意思表示, 而是具体的、表现不同私法效果(即不同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如设定债权关系的意思表 示、设定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设定人身权关系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一发现,明确了当事人 不同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源在于其不同的意思表示, 不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 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萨维尼的这一贡献,最终使法律行为理论成为科学,也 使法律关系理论臻于完善(注:Hans Hattenbauer,Grundbegrif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Verlag C.H.Beck,1982,Seite 64-69.) 。在萨维尼的法律行为理论和法律关系理论中,以当事人独立的 意思表示为基本内容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这一理论的承认,使法律 行为规则成为民法典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民法典总则成为民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注:对此请参见拙作《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 年第 3 期。。 , ) 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和民法总则理论都无法建立。 2.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国民法典 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不但在法理上有明显的漏 洞,而且在实践上妨害交易秩序安全。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这一做法,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 的法律事实, 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 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 践问题。因为,债权的本质是相对权,它的变动对第三人没有排斥的效力;而物权的本质是 绝对权,它的变动必然对第三人具有排斥效力。而且由于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所以,债权 的变动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特权变动在法律上必须另有法律事实支持。 与法国民 法相反,区分原则将一个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这种 区分主义的调整方式,似乎不太直观,但是在法理上更科学,实践效果更为积极。一体主义 的调整方式,在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十分鲜明(注:参见拙作《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 义》 。另外,日本早稻田大学黑木三郎教授 1997 年到中国访问时提到,在汉城奥运会开幕那 天,日本的一宗不动产在一天之内交易了 11 次。其中有关第三人利益问题,在司法上引起 很大争议。 因为日本法以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 只要当事人意 思一致,所有权就移转了。这样,订立的 11 个合同导致该宗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了 11 次, 但是取得所有权的只是最后的定约人。 若要认定中间定约人的权利, 尤其是在他们之间发生争议时确定其权利,依据日本法是不可解决的,这就给交易秩序的保护埋下祸根。。 ) 3.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公示原则。该理论的基本要求是 按照当事人的私法意思确定物上支配权的归属, 使物权支配秩序最终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 之上;同时,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做法把物权的优先性与当 事人物权意思表示相结合, 然后又将他们与可以从客观上认定的法律事实相结合, 从而实现 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物权特性的结合。在私法实践上,根据该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 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得到世界上大多数立法的认同乃至模仿。在物权行为理论之外,目前 尚无其他理论对此提出科学解释。 4.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 借助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 交付的公示作用, 建立了完善的第三人保护规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 是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 需求。在德国民法体系中,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得到充分保护。根据其 他的法学理论建立的规则,包括善意取得理论,都不能达到这一效果(注:对此也可以参看 拙作《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国法学》1999 年第 5、6 期。。 , ) 5.债权法上的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理是相通的。债权让与行为一般 均具有无因性 (注: 梅仲协: 《民法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285-286 页。。 , 第 ) 这一特征在各国法学理论中得到广泛的承认。另外,商法中的票据行为也是处分行为,具有 无因性。 (三)中国学者对该理论的表述缺陷 在中国民法学著述中,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被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行为的独 立性,二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注:此处关于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表述,包括 1949 年之前的民法学者、 现在台湾的民法学者以及大陆的民法学者的表述。 这些学者对该理论的 表述基本一致。至于这种表述从何而来,如何产生,现在似乎无法考证。。与德国学者的表 ) 述做一比较,可以看到这种表述的不足之处。问题的核心,是这种表述方法取消了物权行为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摘要题】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 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 容,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即物权独立 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 指出,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无法替 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要件主义、善意取得 中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 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里, 物权变动的规范将占据极其重要的 地位。 从对当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物权法的比较来看, 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立法并完满地解决 物权变动的一切问题的, 就是物权行为理论。 当前中国法学界对该理论的态度已经从完全排 斥转化到部分接受,中国司法系统在某些领域也已经开始使用该理论的成果。但是,长期以 来对该理论存在的误读和曲解没有彻底清除,并且时有新的误解出现。因此,对该理论进一 步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意义
(一)起源及内容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 权利制度的研究。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 分。物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导致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不同制度建设。一个物权的变动,首 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titulus),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modus)(注: 〔德〕K. 茨威格特、H.克茨: 《法学总论》第 15 章《 “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孙宪 忠译, 《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 4 期;该书的另一个汉语译本《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71 页以下。。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 ) 效力。这一点,已经与罗马法体系不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做法有巨 大的差别。
(2)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 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 (注:Hans Hattenbauer,Grundbegrif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Verlag C.H.Beck,1982,Seite 64-69.) 。该理论是近现代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 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萨维尼提出 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 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 变动的理论, 即抽象原则理论, 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 中国学者则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第 873 条等规定的“合意”就是萨维尼所说的当 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注:Müchener Kommentar,Bürge liches Gesetzbuch,Sachenrecht,3.Auflage,Verlag C.H.Beck,1997,Seite 139.) 。在法学理论上,德国法 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 然后确定物权行为就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 (注: Harm Peter Westermann,BGB-Sachenrecht,C.F.Müller Juristischer Verlag 1994 Seite 4-5.另见〔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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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0 页以下。, ) 同时也是处分行为的最主要的形式。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注:Baur/St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16.Auflage,Verlag C.H.Beck,1992,Seite 43.关于这三项原则的具体论述, 请参见拙 作《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1 页以下。: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 ) 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 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 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 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 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 理论中只有一般的意思表示理论, 即将当事人行为结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一个笼统的私法 上意思表示的理论。 萨维尼进一步提出,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泛泛的私法上的意思表示, 而是具体的、表现不同私法效果(即不同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如设定债权关系的意思表 示、设定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设定人身权关系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一发现,明确了当事人 不同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源在于其不同的意思表示, 不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 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萨维尼的这一贡献,最终使法律行为理论成为科学,也 使法律关系理论臻于完善(注:Hans Hattenbauer,Grundbegrife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Verlag C.H.Beck,1982,Seite 64-69.) 。在萨维尼的法律行为理论和法律关系理论中,以当事人独立的 意思表示为基本内容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这一理论的承认,使法律 行为规则成为民法典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民法典总则成为民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注:对此请参见拙作《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 年第 3 期。。 , ) 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和民法总则理论都无法建立。 2.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国民法典 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不但在法理上有明显的漏 洞,而且在实践上妨害交易秩序安全。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这一做法,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 的法律事实, 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 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 践问题。因为,债权的本质是相对权,它的变动对第三人没有排斥的效力;而物权的本质是 绝对权,它的变动必然对第三人具有排斥效力。而且由于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所以,债权 的变动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特权变动在法律上必须另有法律事实支持。 与法国民 法相反,区分原则将一个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这种 区分主义的调整方式,似乎不太直观,但是在法理上更科学,实践效果更为积极。一体主义 的调整方式,在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十分鲜明(注:参见拙作《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 义》 。另外,日本早稻田大学黑木三郎教授 1997 年到中国访问时提到,在汉城奥运会开幕那 天,日本的一宗不动产在一天之内交易了 11 次。其中有关第三人利益问题,在司法上引起 很大争议。 因为日本法以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 只要当事人意 思一致,所有权就移转了。这样,订立的 11 个合同导致该宗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了 11 次, 但是取得所有权的只是最后的定约人。 若要认定中间定约人的权利, 尤其是在他们之间发生争议时确定其权利,依据日本法是不可解决的,这就给交易秩序的保护埋下祸根。。 ) 3.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公示原则。该理论的基本要求是 按照当事人的私法意思确定物上支配权的归属, 使物权支配秩序最终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 之上;同时,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做法把物权的优先性与当 事人物权意思表示相结合, 然后又将他们与可以从客观上认定的法律事实相结合, 从而实现 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物权特性的结合。在私法实践上,根据该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 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得到世界上大多数立法的认同乃至模仿。在物权行为理论之外,目前 尚无其他理论对此提出科学解释。 4.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 借助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 交付的公示作用, 建立了完善的第三人保护规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 是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 需求。在德国民法体系中,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得到充分保护。根据其 他的法学理论建立的规则,包括善意取得理论,都不能达到这一效果(注:对此也可以参看 拙作《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国法学》1999 年第 5、6 期。。 , ) 5.债权法上的债权让与属于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理是相通的。债权让与行为一般 均具有无因性 (注: 梅仲协: 《民法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285-286 页。。 , 第 ) 这一特征在各国法学理论中得到广泛的承认。另外,商法中的票据行为也是处分行为,具有 无因性。 (三)中国学者对该理论的表述缺陷 在中国民法学著述中,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被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行为的独 立性,二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注:此处关于中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表述,包括 1949 年之前的民法学者、 现在台湾的民法学者以及大陆的民法学者的表述。 这些学者对该理论的 表述基本一致。至于这种表述从何而来,如何产生,现在似乎无法考证。。与德国学者的表 ) 述做一比较,可以看到这种表述的不足之处。问题的核心,是这种表述方法取消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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