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香港廉署反贪镜鉴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潘燕 赵卫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
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香港是以华人为主的社会,在贪污产生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肌理上与内地有较多共性。也因之,在如何重建政府反贪公信力、如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获得反贪实效方面,香港及廉署所走过的道路在今天值得镜鉴。
《瞭望》文章:廉署公信力从何而来
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
“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
贪腐盛行催生香港廉署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接受本刊采访的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委员张仁良告诉记者,他的妈妈上世纪60年代时曾经学车后申考驾照。主管的人说你给500港元不用考就行,张仁良妈妈没有给,结果直到她去世都没有领到驾照。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时任港督麦理浩认为事态严重,委派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彻查,百里渠随后发表的著名的“百里渠报告”指出:“除非设在香港警队内部的反贪污部能从警方脱离,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
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
“打老虎”唤回民众信心
廉署成立后,首先面对的是如何赢得香港公众信任的问题。
此前港英政府也推出过诸如加大法律处罚力度、提升反贪机构级别等做法,结果给公众形成“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思维定势。对于新成立的廉政公署,香港公众最初也抱着类似的质疑心理,认为其不过是个临时机构而已。
“解铃还需系铃人”,廉署成立后从“葛柏案”入手,决心重建公众的反贪信心。通过对葛柏这位香港历来职级最高的贪污警官进行锲而不舍的调查,终于在1975年1月将其成功引渡回港,并依法定罪。
经此一役,廉署在市民中的威望大增。曾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杨铁梁认为,“此案不独成为廉署肃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恢复了市民对政府及司法制度的信心。”
统计显示,自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不到四年的时间,香港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就有260名;而从那时至今廉署成立36年间,总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间不止一次地将城中富豪、达官显贵送入狱中,也曾成功地改变了“索要商业回扣、新股上市需给证交所高层优先配股”等极不合理但运行已久的商业潜规则,更有顺藤摸瓜扳倒上海首富引发内地反贪巨震的业绩。
可以说,廉署开创了香港的清廉,这座城市此后的每一步成长跨越,都离不开廉署的保驾护航。有关廉署的成绩,两个数字很能说明问题:一是向廉署进行的署名举报比例大幅增加。廉署成立之初,署名举报个案不超过30%,近年该比例则持续超过70%,其中署名举报中可追查案件高达90%;二是廉署成立之初全年接获的贪污举报中,有86%是针对政府部门,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30%,其中被确认可追查且被成功检控的比例则更低。
为反贪追查设置时间起点
廉署发展历程中,1977年戮力调查的油麻地警察集体贪污案不可不提。因涉嫌包庇走私贩毒并索贿受贿,廉署一次性拘捕警员多达119人,更有83人接受谈话问讯。鉴于此前“贪污基本上是香港警察的一种生存方式”,该事件令警界人人自危,并由此引发强烈反弹。
据廉署介绍,1977年9月针对警察的大规模拘捕行动后不久,香港警察发起了“表达对廉署不满”的请愿信。在总共1.7万名警务人员中,参与签名的超过1.1万人;又有超过2000人游行到警察总部递交请愿信;更有数十人情绪激动地冲击廉署办公地。
为维护社会稳定,并对此前大规模贪污问题承担政府治理不力之责,港督麦理浩11月5日签署了“局部特赦令”,规定1977年1月1日前未被检控的贪污案件廉署将不再追究,此后再犯则绝不手软。之所以称之为“局部特赦令”,是因为个别潜逃者及案件特别重大者除外,涉及此类情况由港督决定。
这道局部特赦令为廉署的反贪调查划了一道时间界限,涉及此案的55名涉案警察因之脱罪。
张仁良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一个曾经贪腐盛行的社会而言,很多人都曾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裹挟其中;而一个反贪调查机构要树立威信,又必须逢贪必究,这样就可能因牵涉者众引发社会动荡;加之此前的贪腐盛行有政府治理不力之责,所以颁发一道“既往不咎、此后严惩不贷”的特赦令,是现实而理智之举,从长远看有益于更好地反贪。
张仁良认为,这种划时间界限的做法或许值得内地参考,因为没有一个好的起点,反贪大业很可能在过往的反复纠缠中丧失前行的可能。
并非“高薪养廉”,而是“零度容忍”
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咎于“高薪养廉”,调研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一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而为保持独立性,廉署的职员采用聘任制,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也不受公务员条例规管。目前其1200多名职员均以合约形式聘用,其中逾半数职员在廉署服务超过10年。
据介绍,依据不同级别,廉署职员的月薪在1.51万至9.75万港元间,与香港公务员1.5万至9万港元的月薪相差不多;这一月薪与内地公务员相比不低,但在生活费用相对较高的香港却很正常。
记者查找的最新资料显示,香港2008年月收入的中位数是1.05万港元;普通售货员的薪水是8千到1万港元;2009年就业大学毕业生,平均月薪在1万港元左右。而廉署的所有职员,据张仁良介绍都拥有大学以上学历。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廉署这种近乎苛刻的“严于律己”和不知疲倦的高效工作,使其在最近一年的公众调查中,获得了超过99%的被调查者支持。
廉政专员汤显明强调,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在他看来“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度容忍”。
廉署成立后,香港的反贪工作赢得全球的广泛赞誉。至2010年香港的经济自由度排名已连续16年蝉联全球第一,评选机构《华尔街日报》及“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其中的首要因素便是香港具有廉洁的政府。
《瞭望》文章:既独立又被监督的制度制衡
值得注意的是,反贪机构几乎各国各地都有,但并非每一个反贪机构,都像香港廉署一样开创并守护一座城市的清廉。也因之,廉署的反贪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独立于政府之外,切断行政掣肘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记者评点:某种程度上,廉署的这种独立调查机制,类似于内地查办大案要案时“中央专案组”的常态化和法制化。值得思索的是,内地一些难啃的大案要案可以通过直接对最高层负责的“专案组”机制一查到底,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借鉴完善内地的反贪机制?
防止滥权,廉署接受多方监督制衡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根据香港资料,香港廉署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受到来自五个方面的监督制约:
首先是来自最高行政长官的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一是廉署虽不受政府其他部门辖制,但廉政专员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二是行政长官通过委任由行政议员、立法议员及贤达人士组成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察针对廉署的职务投诉;三是行政长官还委任四个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日常工作。这四个委员会分别为“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四是廉署有广泛的调查权但没有检控权,所调查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须由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律政司长决定。
其次是立法会监督。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署的权力,也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就其政策及经费问题接受议员质询。
第三是司法监督。廉署在行使某些调查权之前,须获得法庭准许;廉署的相关调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亦受相关督察系统监管。
第四是廉署内部监督。廉署内设有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
第五是公众监督:香港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监督制衡机制中,来自特区行政长官的监督权较多,最高行政长官通过行政会议、咨询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及律政司长监督等多种途径,既将自己之于廉署的监督常态化具体化;同时又通过委任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强化了监督的广泛性和专业性;而立法会监督、司法监督及公众监督,则可有效避免廉署滥权及浪费公帑。
记者评点:廉署的监督制衡机制启示我们两点:一是成熟的反贪机构需兼具独立性与被监督性,以维护清廉并保障公信力;二是对反贪机构的监督应主要来自最高行政首长和社会公众,避免行政部门过多介入,否则将损害反贪机构的独立性,造成运行中的部门掣肘。
机构设置注重
“协调配套”与“可操作性”
廉署的三个工作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实际上构成了香港社会从“反贪威慑”到“防贪堵漏”,再到“鼓励市民廉洁自律参与举报反腐”的完整链条,组织架构协调配套并具备可操作性,能够涵盖一个社会对反贪工作的全部需求。
“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预防贪污。下设两个审查科,专门审查政府部门、机构的工作规定及程序,并接受私营机构的防贪咨询,帮助找出可能的贪污漏洞,预防贪腐发生。
“社区关系处”设两个科室,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市民廉洁自律,并通过举报中心及7个分区办事处接受反贪举报和咨询。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廉署的运行机制还特别强调衔接流畅与可操作性。其一般流程为:一、覆盖全港的8个举报机构,通过信函、电话、亲自举报及部门转介等方式,24小时接受市民举报;二、不同渠道的举报资料汇总后,交由处长级人员评审,其中与贪污有关的“可追查”的举报材料交执行处调查;其他举报材料则根据情况转介到警务处或其他执法机构;三、执行处进行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证据不足,需将材料提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以决定是否放弃,被放弃案件需通知涉及的相关部门;如果证据充分,则需在调查后报到律政司,以决定是否对该案件提出检控;四、若律政司同意检控,执行处则提交报告给“审查贪污举报委员会”;若律政司经研究认为无需检控,亦需提请“审贪委”审核裁定。
廉署负责举报部门在接获举报后,都会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以系列配套制度对其进行监察。廉署对举报者身份严格保密。只有负责调查这一案件的调查人员才获准查看投诉内容,举报人随时可以和调查员联络。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廉署一般会把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
记者评点:廉署上述机制对内地的启示在于:一个成熟的反贪调查机构,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性和制度制衡,内部的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也必须具备专业性,在充分调研社会反贪现实的基础上,实现机构设置的协调配套及运转高效流畅。
《瞭望》文章:以精准打击为香港发展“立则”
廉署成立36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不仅走上荧屏,成为廉署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多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
经典案例一:通过持续打击公共建筑中存在的贪污现象,有效杜绝了“公屋”、“居屋”等补贴型住房中的偷工减料和质量低劣问题。
上世纪60~70年代,是香港大规模建设“公屋”(相当于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关键时期;90年代中后期则为大规模建设“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以帮助中等收入者解决住房的关键期。这两类建筑都具有政府补贴性质,加上建筑领域向来是匿藏腐败的温床,所以这两个阶段的建筑领域腐败,成为廉署的重点打击对象。
比如较为有名的是“26幢公屋贪污案”。1982年廉署接报发现一座公屋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有关部门随后在1983~1984年对香港所有5年以上公屋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发现在1964~1973年间(廉署成立之前)建筑的公屋中,有26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全部是因贪污导致的偷工减料情况。廉署在进行了2.2万个小时的艰苦调查后,成功地将贪腐分子绳之以法。
居屋问题同样如是。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庞大的公共建筑计划,包括解决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居屋计划。由于刚回归不久,建筑数量又很庞大,一些人认为回归后廉署作用可能不复如前,由此产生系列偷工减料及“短桩”工程。廉署“无惧无私始终如一”的反贪作风,使其在1998~2000年的三年间,共检控了142宗涉及建筑不符合规格的贪污和诈骗案,其中包括沙田圆洲角两幢居屋因“短桩”至沉降,并最终被拆除的案例。
廉署对于公共建筑贪腐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有效打击,通过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深入到政府、社会乃至建筑商的内心,有效地威慑了贪腐分子,并为此后这一领域在设计、招标、建设及监管等诸多环节立下了规矩,杜绝了建筑领域贪腐问题的大规模集中爆发。
经典案例二:通过打击曾被认为是“灰色地带”和“润滑剂”的商业潜规则,廉署使香港商界认识到,没有“回扣”的商业环境一样可以赚到大钱,而且全社会都可因之节省成本。
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潜规则”,比如“回扣”等,曾被认为是经商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香港廉署持续地向侵犯公众利益的商业“潜规则”开刀,这其中,前有上世纪80年代的“联交所新股上市案”;后有“谢瑞麟回扣案”。
1980年代,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合并成一个香港联交所时,到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曾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即需给联交所的几个高层主管以“优先配股权”,以换取对其上市的批准。这个规矩,虽然以损害公共投资者利益为前提,但在当时几乎被认为“天经地义”。
廉署通过秘密而艰苦的调查,终将当时联交所的主席送进监狱。尽管此后因新的法律的颁布使另外几个罪者免于起诉,但这一经典案例,已足以瓦解这一“潜规则”;再加上此后针对“佳宁诈骗案”等上市公司的持续追踪,廉署成为香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护航者。
在有效打击零售业“潜规则”方面,“谢瑞麟回扣案”对内地更具启示意义。
2005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将在内地开店超过百家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儿子谢达峰等11人拘捕,并在2008年将包括谢瑞麟、谢达峰之内的5人成功检控,投入狱中。
这一案件,在香港乃至内地业界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因为这种以向导游提供回扣吸引其将游客带入店中购买高价商品的做法,一直是旅游零售业公开的秘密。有香港金饰业人士透露,部分金铺甚至有九成营业额来自旅行团,返还给导游的费用达到首饰手工费的五成,这些当然最后都由游客承担。
廉署的这一行动,对香港业界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敲山震虎”作用,一些商界中人庆幸之余,惊觉原来习以为常的“商业回扣”,竟然是侵犯普通消费者利益、属廉署打击之列的商业贿赂行为,香港的营商之道,亦由此为之一变。
而这种针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而进行的精准打击,使廉署成为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
《瞭望》文章:社会成功反贪需四大要素
香港成为目前全球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廉署的作用毋庸置疑。但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廉署并非香港迈向清廉的全部答案,一个社会要想成功反贪,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和法制环境必不可少,但同样重要的,还有高层的反贪决心,以及对贪腐“零度容忍”的社会氛围。
法治是基石,
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表现在其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更有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这一方面可敦促廉署反贪调查必须更严谨周密;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法治固化反贪成果,推动社会的反贪倡廉。
但即便如此,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仅靠法治并不能遏制腐败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鉴于贪腐盛行,香港1971年又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条例》,扩大了反贪机构对贪污的调查权,加重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但新法实施后仍收效甚微。
这意味着,要想成功反贪,仅靠加大法律规管范围和司法处罚力度不足以解决问题。反贪需要与其特点相应的肃贪机制和持之以恒的努力。也因之,上世纪70年代初的香港社会,将肃贪希望聚焦于建立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上。
独立的反贪机构必不可少
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来自廉政公署的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香港整个警务部门每年从社会上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款可达10亿港元,以致让当时赢利颇丰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
1971年对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420万港元贪污案的调查,就是在这种“内部反贪”机制下展开的,整个调查过程缓慢低效,受到多方掣肘,直到1973年葛柏潜逃出境。也恰是因为这种状况激起民愤,催生了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
廉署因其所具备的四大独立性,即行政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调查权独立,很快在香港打开反贪局面,树立了廉署“无惧无私”的形象,重建了公众之于反贪的信心,以至于在1977年香港爆发大规模警廉冲突时,支持廉署的公众信件雪片般寄到廉署,显示了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强烈需求。
很多人倾向于将香港的清廉归因于廉政公署,而本刊记者调研发现,尽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非全部。
调研资料显示,香港1971年出台《反贿赂条例》,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某种程度上是受到新加坡60年代卓有成效的反贪实绩影响。而曾在英国治下140余年的新加坡,早在1952年就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但直到1960年代以前,新加坡的整个贪污状况都非常严重。
改变源自1959年新加坡独立后决心铁腕治贪的总理李光耀。这方面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86年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指控受贿100万新元,事发后,郑想向多年好友李光耀求情,但李拒绝与其会面,结果郑章远在被侦讯后的第12天自尽。新加坡反贪机构的公信力,便在这样的高层决心下得以确立。
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
与新加坡反贪成功类似的是,香港廉政公署在1970年代的成功,某种程度上与上世纪70年代香港总督麦理浩肃贪的决心密不可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并在社会贪腐普遍的背景下,接受了百里渠“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试行更为严厉的反贪污法”的建议。推动成立了直接对港督负责、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廉政公署。这意味着,除香港总督之外,任何人都在廉署的调查范围内,且不会受到干预。麦理浩本人也必须廉洁自律,而且要做到亲友遇到廉署调查时不徇私枉法, 否则廉署的公信力便无从谈起。
高层决心还体现反贪实践中。在1977年因廉署铁腕调查警队集体贪污案引发了大规模的警廉冲突中,麦理浩为维护社会稳定虽签署了“局部特赦令”,但在警队人员得寸进尺试图进一步解散廉署时,麦理浩坚决地站在廉署和公众利益一边,规定“任何警官如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制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强化了廉署的地位和威信。
采访中张仁良也一再向记者表示,高层的肃贪决心非常重要。
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如前所言,麦理浩到任香港的上世纪70年代(麦1971至1982年在任),香港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一方面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开始积聚,中产人群也开始增多;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增长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由此导致贪腐盛行。为缓和社会矛盾,麦理浩主政期间推出了缓解社会矛盾举措,如为低收入者兴建公屋(相当于内地的廉租房)和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推行9年制免费教育、兴建地铁和新市镇等。
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公众对自我利益的维护、对公共服务廉洁透明的要求都不断高涨,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九龙总警司葛柏贪污420万港币并在被调查期间脱逃出境后,香港社会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游行,而香港媒体为满足公众需求日复一日的追踪报道,则与整个社会一起,组成了对贪腐分子的巨大外部压力,同时也成为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动力之源。
一个对贪腐“零容忍”的社会,也就意味着任何贪腐行为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这,正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廉署走向成功的环境土壤。事实上,无论是催生了廉署的“葛柏”案,还是令廉署一役成名的对油麻地警察集体贪污案的调查,抑或是八卦爱好者津津乐道的谢霆锋“顶包案”,都是在媒体和公众穷追不舍之下得见真相的典型案例。
张仁良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国内地的社会状况,某种程度上与香港上世纪70年代有一定的相似性,即经济迅猛发展,公共服务供不应求,中产阶层大量增加,社会对贪腐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在他看来,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善用民意民声,特别要重视网络反贪,以此为契机,加快反贪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在建设一个清廉的社会方面有所作为。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目前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
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香港是以华人为主的社会,在贪污产生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肌理上与内地有较多共性。也因之,在如何重建政府反贪公信力、如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获得反贪实效方面,香港及廉署所走过的道路在今天值得镜鉴。
《瞭望》文章:廉署公信力从何而来
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
“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
贪腐盛行催生香港廉署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接受本刊采访的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委员张仁良告诉记者,他的妈妈上世纪60年代时曾经学车后申考驾照。主管的人说你给500港元不用考就行,张仁良妈妈没有给,结果直到她去世都没有领到驾照。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时任港督麦理浩认为事态严重,委派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彻查,百里渠随后发表的著名的“百里渠报告”指出:“除非设在香港警队内部的反贪污部能从警方脱离,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
该报告得到麦理浩的认同,在其推动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香港廉政公署。
“打老虎”唤回民众信心
廉署成立后,首先面对的是如何赢得香港公众信任的问题。
此前港英政府也推出过诸如加大法律处罚力度、提升反贪机构级别等做法,结果给公众形成“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思维定势。对于新成立的廉政公署,香港公众最初也抱着类似的质疑心理,认为其不过是个临时机构而已。
“解铃还需系铃人”,廉署成立后从“葛柏案”入手,决心重建公众的反贪信心。通过对葛柏这位香港历来职级最高的贪污警官进行锲而不舍的调查,终于在1975年1月将其成功引渡回港,并依法定罪。
经此一役,廉署在市民中的威望大增。曾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杨铁梁认为,“此案不独成为廉署肃贪倡廉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恢复了市民对政府及司法制度的信心。”
统计显示,自1974年2月至1977年10月不到四年的时间,香港以贪污罪被判入狱的警官就有260名;而从那时至今廉署成立36年间,总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间不止一次地将城中富豪、达官显贵送入狱中,也曾成功地改变了“索要商业回扣、新股上市需给证交所高层优先配股”等极不合理但运行已久的商业潜规则,更有顺藤摸瓜扳倒上海首富引发内地反贪巨震的业绩。
可以说,廉署开创了香港的清廉,这座城市此后的每一步成长跨越,都离不开廉署的保驾护航。有关廉署的成绩,两个数字很能说明问题:一是向廉署进行的署名举报比例大幅增加。廉署成立之初,署名举报个案不超过30%,近年该比例则持续超过70%,其中署名举报中可追查案件高达90%;二是廉署成立之初全年接获的贪污举报中,有86%是针对政府部门,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30%,其中被确认可追查且被成功检控的比例则更低。
为反贪追查设置时间起点
廉署发展历程中,1977年戮力调查的油麻地警察集体贪污案不可不提。因涉嫌包庇走私贩毒并索贿受贿,廉署一次性拘捕警员多达119人,更有83人接受谈话问讯。鉴于此前“贪污基本上是香港警察的一种生存方式”,该事件令警界人人自危,并由此引发强烈反弹。
据廉署介绍,1977年9月针对警察的大规模拘捕行动后不久,香港警察发起了“表达对廉署不满”的请愿信。在总共1.7万名警务人员中,参与签名的超过1.1万人;又有超过2000人游行到警察总部递交请愿信;更有数十人情绪激动地冲击廉署办公地。
为维护社会稳定,并对此前大规模贪污问题承担政府治理不力之责,港督麦理浩11月5日签署了“局部特赦令”,规定1977年1月1日前未被检控的贪污案件廉署将不再追究,此后再犯则绝不手软。之所以称之为“局部特赦令”,是因为个别潜逃者及案件特别重大者除外,涉及此类情况由港督决定。
这道局部特赦令为廉署的反贪调查划了一道时间界限,涉及此案的55名涉案警察因之脱罪。
张仁良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一个曾经贪腐盛行的社会而言,很多人都曾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裹挟其中;而一个反贪调查机构要树立威信,又必须逢贪必究,这样就可能因牵涉者众引发社会动荡;加之此前的贪腐盛行有政府治理不力之责,所以颁发一道“既往不咎、此后严惩不贷”的特赦令,是现实而理智之举,从长远看有益于更好地反贪。
张仁良认为,这种划时间界限的做法或许值得内地参考,因为没有一个好的起点,反贪大业很可能在过往的反复纠缠中丧失前行的可能。
并非“高薪养廉”,而是“零度容忍”
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咎于“高薪养廉”,调研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一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而为保持独立性,廉署的职员采用聘任制,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也不受公务员条例规管。目前其1200多名职员均以合约形式聘用,其中逾半数职员在廉署服务超过10年。
据介绍,依据不同级别,廉署职员的月薪在1.51万至9.75万港元间,与香港公务员1.5万至9万港元的月薪相差不多;这一月薪与内地公务员相比不低,但在生活费用相对较高的香港却很正常。
记者查找的最新资料显示,香港2008年月收入的中位数是1.05万港元;普通售货员的薪水是8千到1万港元;2009年就业大学毕业生,平均月薪在1万港元左右。而廉署的所有职员,据张仁良介绍都拥有大学以上学历。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廉署这种近乎苛刻的“严于律己”和不知疲倦的高效工作,使其在最近一年的公众调查中,获得了超过99%的被调查者支持。
廉政专员汤显明强调,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在他看来“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度容忍”。
廉署成立后,香港的反贪工作赢得全球的广泛赞誉。至2010年香港的经济自由度排名已连续16年蝉联全球第一,评选机构《华尔街日报》及“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其中的首要因素便是香港具有廉洁的政府。
《瞭望》文章:既独立又被监督的制度制衡
值得注意的是,反贪机构几乎各国各地都有,但并非每一个反贪机构,都像香港廉署一样开创并守护一座城市的清廉。也因之,廉署的反贪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独立于政府之外,切断行政掣肘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记者评点:某种程度上,廉署的这种独立调查机制,类似于内地查办大案要案时“中央专案组”的常态化和法制化。值得思索的是,内地一些难啃的大案要案可以通过直接对最高层负责的“专案组”机制一查到底,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借鉴完善内地的反贪机制?
防止滥权,廉署接受多方监督制衡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根据香港资料,香港廉署在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受到来自五个方面的监督制约:
首先是来自最高行政长官的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一是廉署虽不受政府其他部门辖制,但廉政专员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二是行政长官通过委任由行政议员、立法议员及贤达人士组成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察针对廉署的职务投诉;三是行政长官还委任四个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日常工作。这四个委员会分别为“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四是廉署有广泛的调查权但没有检控权,所调查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须由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律政司长决定。
其次是立法会监督。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署的权力,也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就其政策及经费问题接受议员质询。
第三是司法监督。廉署在行使某些调查权之前,须获得法庭准许;廉署的相关调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亦受相关督察系统监管。
第四是廉署内部监督。廉署内设有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
第五是公众监督:香港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监督制衡机制中,来自特区行政长官的监督权较多,最高行政长官通过行政会议、咨询委员会和投诉委员会及律政司长监督等多种途径,既将自己之于廉署的监督常态化具体化;同时又通过委任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强化了监督的广泛性和专业性;而立法会监督、司法监督及公众监督,则可有效避免廉署滥权及浪费公帑。
记者评点:廉署的监督制衡机制启示我们两点:一是成熟的反贪机构需兼具独立性与被监督性,以维护清廉并保障公信力;二是对反贪机构的监督应主要来自最高行政首长和社会公众,避免行政部门过多介入,否则将损害反贪机构的独立性,造成运行中的部门掣肘。
机构设置注重
“协调配套”与“可操作性”
廉署的三个工作部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实际上构成了香港社会从“反贪威慑”到“防贪堵漏”,再到“鼓励市民廉洁自律参与举报反腐”的完整链条,组织架构协调配套并具备可操作性,能够涵盖一个社会对反贪工作的全部需求。
“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防止贪污处”主要负责预防贪污。下设两个审查科,专门审查政府部门、机构的工作规定及程序,并接受私营机构的防贪咨询,帮助找出可能的贪污漏洞,预防贪腐发生。
“社区关系处”设两个科室,分别负责宣传教育市民廉洁自律,并通过举报中心及7个分区办事处接受反贪举报和咨询。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廉署的运行机制还特别强调衔接流畅与可操作性。其一般流程为:一、覆盖全港的8个举报机构,通过信函、电话、亲自举报及部门转介等方式,24小时接受市民举报;二、不同渠道的举报资料汇总后,交由处长级人员评审,其中与贪污有关的“可追查”的举报材料交执行处调查;其他举报材料则根据情况转介到警务处或其他执法机构;三、执行处进行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证据不足,需将材料提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以决定是否放弃,被放弃案件需通知涉及的相关部门;如果证据充分,则需在调查后报到律政司,以决定是否对该案件提出检控;四、若律政司同意检控,执行处则提交报告给“审查贪污举报委员会”;若律政司经研究认为无需检控,亦需提请“审贪委”审核裁定。
廉署负责举报部门在接获举报后,都会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以系列配套制度对其进行监察。廉署对举报者身份严格保密。只有负责调查这一案件的调查人员才获准查看投诉内容,举报人随时可以和调查员联络。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廉署一般会把调查结果通知举报人。
记者评点:廉署上述机制对内地的启示在于:一个成熟的反贪调查机构,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性和制度制衡,内部的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也必须具备专业性,在充分调研社会反贪现实的基础上,实现机构设置的协调配套及运转高效流畅。
《瞭望》文章:以精准打击为香港发展“立则”
廉署成立36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不仅走上荧屏,成为廉署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多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
经典案例一:通过持续打击公共建筑中存在的贪污现象,有效杜绝了“公屋”、“居屋”等补贴型住房中的偷工减料和质量低劣问题。
上世纪60~70年代,是香港大规模建设“公屋”(相当于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关键时期;90年代中后期则为大规模建设“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以帮助中等收入者解决住房的关键期。这两类建筑都具有政府补贴性质,加上建筑领域向来是匿藏腐败的温床,所以这两个阶段的建筑领域腐败,成为廉署的重点打击对象。
比如较为有名的是“26幢公屋贪污案”。1982年廉署接报发现一座公屋存在严重的结构性问题,有关部门随后在1983~1984年对香港所有5年以上公屋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发现在1964~1973年间(廉署成立之前)建筑的公屋中,有26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全部是因贪污导致的偷工减料情况。廉署在进行了2.2万个小时的艰苦调查后,成功地将贪腐分子绳之以法。
居屋问题同样如是。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庞大的公共建筑计划,包括解决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的居屋计划。由于刚回归不久,建筑数量又很庞大,一些人认为回归后廉署作用可能不复如前,由此产生系列偷工减料及“短桩”工程。廉署“无惧无私始终如一”的反贪作风,使其在1998~2000年的三年间,共检控了142宗涉及建筑不符合规格的贪污和诈骗案,其中包括沙田圆洲角两幢居屋因“短桩”至沉降,并最终被拆除的案例。
廉署对于公共建筑贪腐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有效打击,通过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深入到政府、社会乃至建筑商的内心,有效地威慑了贪腐分子,并为此后这一领域在设计、招标、建设及监管等诸多环节立下了规矩,杜绝了建筑领域贪腐问题的大规模集中爆发。
经典案例二:通过打击曾被认为是“灰色地带”和“润滑剂”的商业潜规则,廉署使香港商界认识到,没有“回扣”的商业环境一样可以赚到大钱,而且全社会都可因之节省成本。
一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潜规则”,比如“回扣”等,曾被认为是经商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香港廉署持续地向侵犯公众利益的商业“潜规则”开刀,这其中,前有上世纪80年代的“联交所新股上市案”;后有“谢瑞麟回扣案”。
1980年代,香港四个证券交易所刚刚合并成一个香港联交所时,到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曾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即需给联交所的几个高层主管以“优先配股权”,以换取对其上市的批准。这个规矩,虽然以损害公共投资者利益为前提,但在当时几乎被认为“天经地义”。
廉署通过秘密而艰苦的调查,终将当时联交所的主席送进监狱。尽管此后因新的法律的颁布使另外几个罪者免于起诉,但这一经典案例,已足以瓦解这一“潜规则”;再加上此后针对“佳宁诈骗案”等上市公司的持续追踪,廉署成为香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护航者。
在有效打击零售业“潜规则”方面,“谢瑞麟回扣案”对内地更具启示意义。
2005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职员提供非法回扣,将在内地开店超过百家的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儿子谢达峰等11人拘捕,并在2008年将包括谢瑞麟、谢达峰之内的5人成功检控,投入狱中。
这一案件,在香港乃至内地业界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因为这种以向导游提供回扣吸引其将游客带入店中购买高价商品的做法,一直是旅游零售业公开的秘密。有香港金饰业人士透露,部分金铺甚至有九成营业额来自旅行团,返还给导游的费用达到首饰手工费的五成,这些当然最后都由游客承担。
廉署的这一行动,对香港业界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敲山震虎”作用,一些商界中人庆幸之余,惊觉原来习以为常的“商业回扣”,竟然是侵犯普通消费者利益、属廉署打击之列的商业贿赂行为,香港的营商之道,亦由此为之一变。
而这种针对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而进行的精准打击,使廉署成为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
《瞭望》文章:社会成功反贪需四大要素
香港成为目前全球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廉署的作用毋庸置疑。但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廉署并非香港迈向清廉的全部答案,一个社会要想成功反贪,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和法制环境必不可少,但同样重要的,还有高层的反贪决心,以及对贪腐“零度容忍”的社会氛围。
法治是基石,
但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香港是个法治社会,表现在其不仅有完善的法律,更有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这一方面可敦促廉署反贪调查必须更严谨周密;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法治固化反贪成果,推动社会的反贪倡廉。
但即便如此,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仅靠法治并不能遏制腐败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鉴于贪腐盛行,香港1971年又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条例》,扩大了反贪机构对贪污的调查权,加重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但新法实施后仍收效甚微。
这意味着,要想成功反贪,仅靠加大法律规管范围和司法处罚力度不足以解决问题。反贪需要与其特点相应的肃贪机制和持之以恒的努力。也因之,上世纪70年代初的香港社会,将肃贪希望聚焦于建立独立的反贪调查机构上。
独立的反贪机构必不可少
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来自廉政公署的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香港整个警务部门每年从社会上黄赌毒场所获得的贪污贿款可达10亿港元,以致让当时赢利颇丰的香港汇丰银行都自叹不如。
1971年对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420万港元贪污案的调查,就是在这种“内部反贪”机制下展开的,整个调查过程缓慢低效,受到多方掣肘,直到1973年葛柏潜逃出境。也恰是因为这种状况激起民愤,催生了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
廉署因其所具备的四大独立性,即行政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调查权独立,很快在香港打开反贪局面,树立了廉署“无惧无私”的形象,重建了公众之于反贪的信心,以至于在1977年香港爆发大规模警廉冲突时,支持廉署的公众信件雪片般寄到廉署,显示了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强烈需求。
很多人倾向于将香港的清廉归因于廉政公署,而本刊记者调研发现,尽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非全部。
调研资料显示,香港1971年出台《反贿赂条例》,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某种程度上是受到新加坡60年代卓有成效的反贪实绩影响。而曾在英国治下140余年的新加坡,早在1952年就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机构“贪污调查局”,但直到1960年代以前,新加坡的整个贪污状况都非常严重。
改变源自1959年新加坡独立后决心铁腕治贪的总理李光耀。这方面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86年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被指控受贿100万新元,事发后,郑想向多年好友李光耀求情,但李拒绝与其会面,结果郑章远在被侦讯后的第12天自尽。新加坡反贪机构的公信力,便在这样的高层决心下得以确立。
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
与新加坡反贪成功类似的是,香港廉政公署在1970年代的成功,某种程度上与上世纪70年代香港总督麦理浩肃贪的决心密不可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并在社会贪腐普遍的背景下,接受了百里渠“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试行更为严厉的反贪污法”的建议。推动成立了直接对港督负责、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廉政公署。这意味着,除香港总督之外,任何人都在廉署的调查范围内,且不会受到干预。麦理浩本人也必须廉洁自律,而且要做到亲友遇到廉署调查时不徇私枉法, 否则廉署的公信力便无从谈起。
高层决心还体现反贪实践中。在1977年因廉署铁腕调查警队集体贪污案引发了大规模的警廉冲突中,麦理浩为维护社会稳定虽签署了“局部特赦令”,但在警队人员得寸进尺试图进一步解散廉署时,麦理浩坚决地站在廉署和公众利益一边,规定“任何警官如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制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强化了廉署的地位和威信。
采访中张仁良也一再向记者表示,高层的肃贪决心非常重要。
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如前所言,麦理浩到任香港的上世纪70年代(麦1971至1982年在任),香港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一方面贫富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开始积聚,中产人群也开始增多;另一方面公共资源增长难以满足公众需求,由此导致贪腐盛行。为缓和社会矛盾,麦理浩主政期间推出了缓解社会矛盾举措,如为低收入者兴建公屋(相当于内地的廉租房)和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推行9年制免费教育、兴建地铁和新市镇等。
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公众对自我利益的维护、对公共服务廉洁透明的要求都不断高涨,对贪污腐败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九龙总警司葛柏贪污420万港币并在被调查期间脱逃出境后,香港社会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游行,而香港媒体为满足公众需求日复一日的追踪报道,则与整个社会一起,组成了对贪腐分子的巨大外部压力,同时也成为反贪机构的信心和动力之源。
一个对贪腐“零容忍”的社会,也就意味着任何贪腐行为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这,正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廉署走向成功的环境土壤。事实上,无论是催生了廉署的“葛柏”案,还是令廉署一役成名的对油麻地警察集体贪污案的调查,抑或是八卦爱好者津津乐道的谢霆锋“顶包案”,都是在媒体和公众穷追不舍之下得见真相的典型案例。
张仁良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国内地的社会状况,某种程度上与香港上世纪70年代有一定的相似性,即经济迅猛发展,公共服务供不应求,中产阶层大量增加,社会对贪腐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在他看来,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该善用民意民声,特别要重视网络反贪,以此为契机,加快反贪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在建设一个清廉的社会方面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