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法律福利|专利入股,你需要知道的事(中篇)
我们继续接受专利入股的话题。上周的“上篇”中,我们分析了接受以专利技术入股前,应进行的尽职调查。本周的“中篇”,我们将围绕接受专利技术入股过程中,应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以对此种入股方式作出妥善安排。
中篇:专利出资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第一,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尤其重要的是,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册成立时必须实际缴付出资,因此,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后续办理。因此,在专利权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内容,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就相当重要。
第二,关于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义务。
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专利权的所有权仍由专利权人保留,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应由其承担。对于公司及接受专利出资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建议在专利权出资协议中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第三,专利权出资占比及分红权益。
这是接受专利出资中最为关键,难度也最高的一环。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实践中,专利权出资的预期和实际情况往往有差距,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建议适当引入动态股权调整机制,同时设置更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条款,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第四,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约定。
专利权人由于对该专利权了解、熟知,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但公司往往不满足仅仅使用专利技术。对于此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双方可先行进行相关约定。
第五,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出资,其目的是以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因此,其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对专利权资本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建议明确约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责任,专利权人承担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矛盾实际源于: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价值严重缩水,怎么办?
首先,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
其次,新《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为解决上述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并作出相应处理约定。
此外,针对专利权人实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期限较长的情况,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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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第一,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尤其重要的是,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册成立时必须实际缴付出资,因此,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后续办理。因此,在专利权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内容,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就相当重要。
第二,关于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义务。
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专利权的所有权仍由专利权人保留,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应由其承担。对于公司及接受专利出资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建议在专利权出资协议中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第三,专利权出资占比及分红权益。
这是接受专利出资中最为关键,难度也最高的一环。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实践中,专利权出资的预期和实际情况往往有差距,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建议适当引入动态股权调整机制,同时设置更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条款,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第四,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约定。
专利权人由于对该专利权了解、熟知,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但公司往往不满足仅仅使用专利技术。对于此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双方可先行进行相关约定。
第五,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出资,其目的是以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因此,其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对专利权资本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建议明确约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责任,专利权人承担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矛盾实际源于:用以出资的专利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价值严重缩水,怎么办?
首先,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
其次,新《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为解决上述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并作出相应处理约定。
此外,针对专利权人实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期限较长的情况,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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