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上市模式小记---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
国内民营企业为获得外资VC的投资或寻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红筹架构”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香港。
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30%。一般来说,红筹基本构架的步骤是:
1.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如图1)
2.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如图2)
3. BVI-A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BVI-A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拥有国内公司的控制权,作为VC融资的主体和日后境外挂牌上市的主体,同时也作为员工期权设置的主体。(如图3)
4.甲、乙共同在BVI设立BVI-B公司,或分别设立BVI-B1和BVI-B2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有甲、乙的开曼公司股份。(如图4)
3.如果境内公司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再适用10号文。因此,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个政策空间,利用已经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壳资源”,将拟海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先装到这个“壳公司”中。
4.当然,被逼急了的企业家还有最“简便”和危险的办法。有政府监管审批的地方,通常就有寻租的机会。既然10号文基本完全阻塞了境内民营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国外进行融资和红筹上市的可能性,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做成“资产是在10号文生效之前转出境外”的假象,为审批机构提供了寻租空间。
国内民营企业为获得外资VC的投资或寻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红筹架构”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香港。
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30%。一般来说,红筹基本构架的步骤是:
1.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如图1)
2.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如图2)
3. BVI-A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BVI-A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拥有国内公司的控制权,作为VC融资的主体和日后境外挂牌上市的主体,同时也作为员工期权设置的主体。(如图3)
4.甲、乙共同在BVI设立BVI-B公司,或分别设立BVI-B1和BVI-B2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有甲、乙的开曼公司股份。(如图4)
3.如果境内公司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再适用10号文。因此,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个政策空间,利用已经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壳资源”,将拟海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先装到这个“壳公司”中。
4.当然,被逼急了的企业家还有最“简便”和危险的办法。有政府监管审批的地方,通常就有寻租的机会。既然10号文基本完全阻塞了境内民营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国外进行融资和红筹上市的可能性,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做成“资产是在10号文生效之前转出境外”的假象,为审批机构提供了寻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