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则西事件,我是如何看待搜索引擎与公共利益的?
新闻:据新华社,21岁的魏则西因罹患罕见病“滑膜肉瘤”最终不治离世。然而他生前辗转多舛的求医经历通过多篇网文持续发酵、引发同情。这些文字多提到死者生前曾借助知名搜索引擎百度获取治疗信息。
搜索引擎的公共品特征?
众所周知,目前全球的公共搜索引擎绝大部分是由商业公司运营的。信息检索作为网络信息过滤的应用是一个满足基础需求的设施,也扮演着网络中枢的重要角色。有些人就倾向于把搜索引擎视为公共事业,既然是公共事业就需要平等地服务于市场中的每一个人。对搜索结果要求“客观中立”的呼声应运而生。
例如,那些要求严厉制裁谷歌的人士认为搜索背后的计算机算法应该被视为公共事业设施而得到严格控制。他们期望就此得到更中立客观的搜索结果。而实际上,搜索引擎需要决定的恰恰是哪些结果与搜寻的关键字最相关,这是搜索引擎公司的权利。这里就产生一个巨大的利益冲突,即那些把搜索引擎视为公共事业的人们与搜索引擎商业公司的利益存在严重的冲突。
不过面对严厉批评谷歌不够中立客观的呼声,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宣布过,允许谷歌的搜索业务继续利用自己的判断标准分析搜索请求、呈现相关结果。背后的法理原则是——言论自由——如果监管部门采纳了谷歌批评者的意见,那么“搜索客观中立”的要求会促使政府插手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言论。这个法理依据是言论自由,而非谷歌实行了垄断。就像美国司法一直认为媒体具有自主权——依据他们自己的“理性判断”来登载新闻和评论——言论自由始终让媒体扮演制衡政府权力的原因。
拥有自主权引申的社会责任
拥有自主权,有了自由以后如何使用好自由这是一个考量道德规范的问题,而新闻媒体、互联网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所处的领域本身就兼具着社会公众利益的特征。不能说这些机构可以由商业公司所属及运营,从而就不需要符合公众利益了。事实上,这些看似准公共品提供者的机构如果不考虑公众利益,而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它们将很快被公众抛弃。在一个公共信息领域,作为一个信息服务者必须要有一个长远发展的商业模式。唯有那些兼顾公众利益的机构才有可能生存下来。这个前提都是在竞争机制之下。过去争论得非常灼热的问题诸如新闻媒体单位、公共信息平台是否可以私有制等,在竞争机制之下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纵观当今美国私有化非常普遍的媒体即可,那些善于揭发黑暗、做派强硬的媒体机构往往得到更多读者、拥护者。
如何看待百度?
百度公司完全有权利决定搜寻结果按照什么原则、机制、算法来呈现结果。笔者质疑的是,几乎没有任何辨别和筛选,百度把严重存在虚假营销的信息优先推送给搜寻者,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商业模式能否长久地持续下去?那么由谁来淘汰这种对公众来说损害性极广的盈利模式呢?
公共道德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其实从2002年开始欧美各国就纷纷以行业规范和法规等形式力图实现搜索引擎的公正和客观,并形成重要的行业标准。这并不是说要对这样的行业采取严格的牌照管理,也不是让政府权力干预这些商业公司的运营。通过市场竞争,行业自律原则或许是一个办法,这也是市场演化的道德规范。
同时,谁能够为使用者提供真正地个性化服务、有效服务,谁就将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所谓有效服务,必须从搜寻者个人的目的出发,以最简捷、最快速的方式呈现出与其需求最匹配的信息和结果。这就意味着必须以使用者(消费者)的需求为目的,否则效率与价值将无从谈起。使用者(消费者)需要得到的是真实的信息,因为真实与其利益最密切相关了。从使用者(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评估这些网络工具,这是真正的源自市场需求的定价。没有竞争就意味着没有真正的消费者评价。也许公众挂念谷歌从侧面反映了公众对百度的评价。我想,这是百度公司最大的危机。
曾经英格兰的灯塔、美利坚的铁路、公路是私人提供的。哪怕是准公共品,也不意味着必需由政府提供。当私人在提供这些产品/服务时,他们总是有原因的,我希望读者有时间能够翻阅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经济学案例及分析。市场就是一个神奇的机制,将利己转为利他。没有市场竞争,就不会有真正为公众利益考虑的商业公司。伟大的商业公司从来就不会诞生在行政垄断之下。一如,灌输了那么多年社会主义精神,然并卵。
搜索引擎的公共品特征?
众所周知,目前全球的公共搜索引擎绝大部分是由商业公司运营的。信息检索作为网络信息过滤的应用是一个满足基础需求的设施,也扮演着网络中枢的重要角色。有些人就倾向于把搜索引擎视为公共事业,既然是公共事业就需要平等地服务于市场中的每一个人。对搜索结果要求“客观中立”的呼声应运而生。
例如,那些要求严厉制裁谷歌的人士认为搜索背后的计算机算法应该被视为公共事业设施而得到严格控制。他们期望就此得到更中立客观的搜索结果。而实际上,搜索引擎需要决定的恰恰是哪些结果与搜寻的关键字最相关,这是搜索引擎公司的权利。这里就产生一个巨大的利益冲突,即那些把搜索引擎视为公共事业的人们与搜索引擎商业公司的利益存在严重的冲突。
不过面对严厉批评谷歌不够中立客观的呼声,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宣布过,允许谷歌的搜索业务继续利用自己的判断标准分析搜索请求、呈现相关结果。背后的法理原则是——言论自由——如果监管部门采纳了谷歌批评者的意见,那么“搜索客观中立”的要求会促使政府插手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言论。这个法理依据是言论自由,而非谷歌实行了垄断。就像美国司法一直认为媒体具有自主权——依据他们自己的“理性判断”来登载新闻和评论——言论自由始终让媒体扮演制衡政府权力的原因。
拥有自主权引申的社会责任
拥有自主权,有了自由以后如何使用好自由这是一个考量道德规范的问题,而新闻媒体、互联网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所处的领域本身就兼具着社会公众利益的特征。不能说这些机构可以由商业公司所属及运营,从而就不需要符合公众利益了。事实上,这些看似准公共品提供者的机构如果不考虑公众利益,而一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它们将很快被公众抛弃。在一个公共信息领域,作为一个信息服务者必须要有一个长远发展的商业模式。唯有那些兼顾公众利益的机构才有可能生存下来。这个前提都是在竞争机制之下。过去争论得非常灼热的问题诸如新闻媒体单位、公共信息平台是否可以私有制等,在竞争机制之下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纵观当今美国私有化非常普遍的媒体即可,那些善于揭发黑暗、做派强硬的媒体机构往往得到更多读者、拥护者。
如何看待百度?
百度公司完全有权利决定搜寻结果按照什么原则、机制、算法来呈现结果。笔者质疑的是,几乎没有任何辨别和筛选,百度把严重存在虚假营销的信息优先推送给搜寻者,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商业模式能否长久地持续下去?那么由谁来淘汰这种对公众来说损害性极广的盈利模式呢?
公共道德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其实从2002年开始欧美各国就纷纷以行业规范和法规等形式力图实现搜索引擎的公正和客观,并形成重要的行业标准。这并不是说要对这样的行业采取严格的牌照管理,也不是让政府权力干预这些商业公司的运营。通过市场竞争,行业自律原则或许是一个办法,这也是市场演化的道德规范。
同时,谁能够为使用者提供真正地个性化服务、有效服务,谁就将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所谓有效服务,必须从搜寻者个人的目的出发,以最简捷、最快速的方式呈现出与其需求最匹配的信息和结果。这就意味着必须以使用者(消费者)的需求为目的,否则效率与价值将无从谈起。使用者(消费者)需要得到的是真实的信息,因为真实与其利益最密切相关了。从使用者(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评估这些网络工具,这是真正的源自市场需求的定价。没有竞争就意味着没有真正的消费者评价。也许公众挂念谷歌从侧面反映了公众对百度的评价。我想,这是百度公司最大的危机。
曾经英格兰的灯塔、美利坚的铁路、公路是私人提供的。哪怕是准公共品,也不意味着必需由政府提供。当私人在提供这些产品/服务时,他们总是有原因的,我希望读者有时间能够翻阅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经济学案例及分析。市场就是一个神奇的机制,将利己转为利他。没有市场竞争,就不会有真正为公众利益考虑的商业公司。伟大的商业公司从来就不会诞生在行政垄断之下。一如,灌输了那么多年社会主义精神,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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