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者,宜也。
善的意志应被理解为一种引导,涵摄。在由其引入的道德规则的展开过程中,一种审议的而非独断的道德评价与判断结构被建立起来。在这样一个道德感知结构中,价值的异质性可以得到合理的接纳。这样一个具备审议心智的行为者,用赫尔曼的话说,“看到的是一个复杂的世界,包含着生理的,社会的,以及道德的界限和可能性。”而非通常误解的单纯面相。 例如,如果我们把某种"精致的利己主义“理解为个体基于特殊欲求而设想的生活筹划,只要这种欲求的行为准则没有违背作为人类共同体构成要素的道德原则,并且这种筹划的开展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的某些生存需要,审议结构就将允许它的存在,虽然它仍然有可能够不上一个道德的评价。只不过考虑到那些基于特殊欲求的准则本身带有的道德上的不确定性,一种更稳固的引导原则及其调控结构被引入实践的秩序,粗鄙的道德感知由此得到锐化和更新,"使我们的世界成为人类的世界"。在这个过程中,更适合共同体扩展的基本规则被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人以自我立法的形式确立为一种基础的行为准则乃至带有调控性的实践框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这个人是自由的。基于此,我们也可以更恰当的理解和评价所谓“节制”的德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这样一个审议性的道德感知结构或者说其被普遍接受的秩序中,各种偶然环境的反映将得到更稳当的处理,我们可以更好地面对各种道德不确定的状况,而不流于犬儒、卑琐等道德崩溃的结果。而在这一切没有得到明确的推进时,就会出现那种看似新颖实则陈旧,流俗的简单的反道德情绪,引发种种似是而非的臆断乃至动物般的撕叫,虽然这些还常常打着各种主义的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