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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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 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 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2013 年至 2015 年中央“1
号文件”连续 3 年专门指出要鼓励发展包 括家庭农场在内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央 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家庭农场出现 了蓬勃发展的景象,根据农业部对全国家 庭农场调查情况显示,2013 年我国庭农 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已经达 1.76 亿亩,占 全国耕地承包面积的 13.4% 。以家庭农 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势必 成为未来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虽然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面 对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 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 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的新征程, 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认识和研究不足,僵 化的信贷管理方式不仅约束了农村信贷 市场的开拓,也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因此,如何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金融支 持是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作为世界上农业最 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完善的金融支持制度 和成熟的运作机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 供了良好的保障,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 发展,据美国农业部门的统计,美国家庭 农场生产了占全美 79%的农产品,对于我 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家庭农场来说, 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二、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法律依据的产生与沿革
(一)《联邦农场信贷法案》和《农业信 贷法》
美国的家庭农场起步较早,为了支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美国分别颁布了《联邦农场信贷法案》和《农业信贷法》。1916
年美国颁布了关于农场政策性金融的法 令《联邦农场信贷法案》,该法案将美国划 分为 12 个农业信贷区,并在此基础上设 立了 12 个联邦土地银行和土地银行协 会。美国于 1933 年修订了《农场信贷法 案》,根据此法案,成立了 13 家合作社银 行,设立农业信贷管理局,负责对所有农 场信贷机构的监管。为了规范农场信贷体 系各机构的运作,1971 年美国颁布了《1971 年农场信贷法案》,这一法案最终 发展成为现行农场信贷立法的蓝本。192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农业信贷法》并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居间信贷银 行,在联邦居间信贷银行下设生产信贷合 作社和农村办事处及其分支机构,这些构 成了美国较为完善的农业生产信贷体系, 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可以通过生产信贷合 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获得动产抵押的中期 贷款进行农业生产经营。1933 年对美国 国会对《农业信贷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农业信贷法 1933》成立了美国农村合作 银行系统,农村合作银行系统主要是向家 庭农场添置设备、购入商品提供贷款和咨 询服务。1985 年为适应金融业发展新趋 势的需要,《农业信贷法》实现了由专业 化、条块化向区域化、综合化发展的转变。
2009 年该法开始为解决农业纠纷调解项目提供专门的贷款,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 场主、债权人及农业部相关机构之间的贷 款纠纷和行政争议,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农 业信贷立法不断完善的趋势,这也为金融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
(二)《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由于农业是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一体的弱质产业,美国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特别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农作物保险属于美国政府实施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一部分,具体归类为灾害补贴项目内,该项目还包括牲畜饲料项目和 联邦减灾项目。而灾害补贴的手段则分为 两种,包括保险和补贴,保险手段主要是 针对农作物,当农作物受灾时既可以从保 险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可以从其他补贴 项目中获得扶助,农作物保险由联邦农作 物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农作物保险针对的 主要是家庭农场的农作物生产,其目的是 减少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因素给 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场主带来的损失,而 对于由市场波动造成的农作物生产经营 的损失,并不在保险之列,但是联邦政府 会给予一定的补贴。[2]
1938 年美国颁布了 《美国联邦农作 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 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 法律依据。自此之后根据农业发展的需 要,从 1938 年至 2000 年该法律进行了
14 次修改,其中 1980 年修改时通过了允许私人保险组织重新进入农业保险市场1994 年和 2000 年美国联邦政府又分别出台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这些法律明确了政府通过政策和财政支出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
补贴,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由此使得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为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运作机制
美国作为世界上农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拥有完善的涉农金融体制支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具体来说美国的涉农金 融体系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 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包括商业银 行和保险公司的私营金融机构等。农场主 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融 资渠道。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等机构共同组成的农村信贷机构,是由政府主 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类政策性金融机 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其经营主要是考 虑整体利益与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 的,不与私营金融机构和农业合作金融机 构形成竞争关系,提供的贷款是商业性金 融机构不愿提供的,比如救助受灾农民、 帮扶创业农民以及支援农村社区发展的 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其 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
一、引言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 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 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2013 年至 2015 年中央“1
号文件”连续 3 年专门指出要鼓励发展包 括家庭农场在内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央 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我国家庭农场出现 了蓬勃发展的景象,根据农业部对全国家 庭农场调查情况显示,2013 年我国庭农 场经营的耕地面积已经达 1.76 亿亩,占 全国耕地承包面积的 13.4% 。以家庭农 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势必 成为未来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主力军。 虽然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面 对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 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 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的新征程, 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认识和研究不足,僵 化的信贷管理方式不仅约束了农村信贷 市场的开拓,也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因此,如何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金融支 持是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国作为世界上农业最 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完善的金融支持制度 和成熟的运作机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 供了良好的保障,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 发展,据美国农业部门的统计,美国家庭 农场生产了占全美 79%的农产品,对于我 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家庭农场来说, 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二、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法律依据的产生与沿革
(一)《联邦农场信贷法案》和《农业信 贷法》
美国的家庭农场起步较早,为了支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美国分别颁布了《联邦农场信贷法案》和《农业信贷法》。1916
年美国颁布了关于农场政策性金融的法 令《联邦农场信贷法案》,该法案将美国划 分为 12 个农业信贷区,并在此基础上设 立了 12 个联邦土地银行和土地银行协 会。美国于 1933 年修订了《农场信贷法 案》,根据此法案,成立了 13 家合作社银 行,设立农业信贷管理局,负责对所有农 场信贷机构的监管。为了规范农场信贷体 系各机构的运作,1971 年美国颁布了《1971 年农场信贷法案》,这一法案最终 发展成为现行农场信贷立法的蓝本。192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农业信贷法》并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居间信贷银 行,在联邦居间信贷银行下设生产信贷合 作社和农村办事处及其分支机构,这些构 成了美国较为完善的农业生产信贷体系, 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可以通过生产信贷合 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获得动产抵押的中期 贷款进行农业生产经营。1933 年对美国 国会对《农业信贷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农业信贷法 1933》成立了美国农村合作 银行系统,农村合作银行系统主要是向家 庭农场添置设备、购入商品提供贷款和咨 询服务。1985 年为适应金融业发展新趋 势的需要,《农业信贷法》实现了由专业 化、条块化向区域化、综合化发展的转变。
2009 年该法开始为解决农业纠纷调解项目提供专门的贷款,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 场主、债权人及农业部相关机构之间的贷 款纠纷和行政争议,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农 业信贷立法不断完善的趋势,这也为金融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
(二)《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由于农业是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一体的弱质产业,美国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特别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农作物保险属于美国政府实施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一部分,具体归类为灾害补贴项目内,该项目还包括牲畜饲料项目和 联邦减灾项目。而灾害补贴的手段则分为 两种,包括保险和补贴,保险手段主要是 针对农作物,当农作物受灾时既可以从保 险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可以从其他补贴 项目中获得扶助,农作物保险由联邦农作 物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农作物保险针对的 主要是家庭农场的农作物生产,其目的是 减少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因素给 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场主带来的损失,而 对于由市场波动造成的农作物生产经营 的损失,并不在保险之列,但是联邦政府 会给予一定的补贴。[2]
1938 年美国颁布了 《美国联邦农作 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 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 法律依据。自此之后根据农业发展的需 要,从 1938 年至 2000 年该法律进行了
14 次修改,其中 1980 年修改时通过了允许私人保险组织重新进入农业保险市场1994 年和 2000 年美国联邦政府又分别出台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这些法律明确了政府通过政策和财政支出对私营保险公司进行
补贴,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由此使得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为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美国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运作机制
美国作为世界上农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拥有完善的涉农金融体制支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具体来说美国的涉农金 融体系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 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包括商业银 行和保险公司的私营金融机构等。农场主 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融 资渠道。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以及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等机构共同组成的农村信贷机构,是由政府主 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类政策性金融机 构有其特定的业务范围,其经营主要是考 虑整体利益与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 的,不与私营金融机构和农业合作金融机 构形成竞争关系,提供的贷款是商业性金 融机构不愿提供的,比如救助受灾农民、 帮扶创业农民以及支援农村社区发展的 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其 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