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被诉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原创)
朱某被诉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朱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与案发时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受伤部位不同,极有可能是原告伪造或另外受伤,与本案无关。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是2007年10月17日上午。2007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原告伤情做了活体检验,并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是轻微伤甲级,医疗费用限制在八百元以内,可见当时原告的伤势十分之轻,不可能构成伤残。并且依据该《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原告受伤部位为:X线(X线号:10693)示左尺骨骨裂;左耳后触压痛明显;左侧肩关节活动时疼痛明显;左侧腰部触压痛,活动时加剧;左手石膏托外固定;右前臂上段见5×5cm皮下出血。
但是,事隔一年之后,原告提供的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却检见:双桡骨远端骨裂(骨折);X线见左右桡骨骨折不完全性;腰和前臂软组织挫伤;左前臂皮肤擦挫伤。与公安机关法医在案发时检见截然不同:公安机关是X线(X线号:10693)示左尺骨骨裂,而原告提供的是X线片见左右桡骨骨折,不但受伤骨裂的骨头不同,而且从一只手尺骨骨裂变成了两只手桡骨骨折。
经过仔细对比分析可知:公安机关鉴定时间是2007年10月19日,其时X线(X线号:10693)报告单当已作出,不然的话法医无法引用;原告提供的X线片虽然也标号为10693,但其结论报告时间为2007年11月19日,时间间隔足足一个月,证明两者根本就不是同一张X线片。所以两者结论完全不同:前者为左尺骨,后者为双侧桡骨。
显而易见,要么是原告作假,要么是原告另外又因故受伤,不然的话,两次法医检见差异竟会如此巨大,简直令人不可思议。按照常理,公安机关是案发时鉴定,最能反映事实真相;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是事隔一年之久,其间有无穷的变数,无法排除原告另外再次受伤的可能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为可笑的是,事隔一年之后,法医检查仍然可见“左右手腕轻肿胀”,也就是说长达一年都没有消肿,可信吗?即使法医所见属实,也只能证明原告是新伤。
事实上,原告确实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另外受伤。本代理人在到××派出所调查时,该所所长告诉我们,原告曾经告诉过他,案发后自己骑自行车摔了跤;后来我们申请法院前往××派出所调取证据,所长又当面告诉经办法官,原告在和被告方打架后,自己骑自行车摔了跤,受伤的部位和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确认的部位不同。
此外,原告提供的证人在公安机关的卷宗里均没有记载,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案发时在场,何况他们的证言均与公安机关录取的原始笔录矛盾,法庭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所谓法医鉴定与公安机关在案发时所做鉴定严重不符,即使其伤情属实,无法证明是一年前的争执造成。可见原告诉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A:s7908@126.com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朱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与案发时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受伤部位不同,极有可能是原告伪造或另外受伤,与本案无关。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是2007年10月17日上午。2007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原告伤情做了活体检验,并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是轻微伤甲级,医疗费用限制在八百元以内,可见当时原告的伤势十分之轻,不可能构成伤残。并且依据该《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原告受伤部位为:X线(X线号:10693)示左尺骨骨裂;左耳后触压痛明显;左侧肩关节活动时疼痛明显;左侧腰部触压痛,活动时加剧;左手石膏托外固定;右前臂上段见5×5cm皮下出血。
但是,事隔一年之后,原告提供的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却检见:双桡骨远端骨裂(骨折);X线见左右桡骨骨折不完全性;腰和前臂软组织挫伤;左前臂皮肤擦挫伤。与公安机关法医在案发时检见截然不同:公安机关是X线(X线号:10693)示左尺骨骨裂,而原告提供的是X线片见左右桡骨骨折,不但受伤骨裂的骨头不同,而且从一只手尺骨骨裂变成了两只手桡骨骨折。
经过仔细对比分析可知:公安机关鉴定时间是2007年10月19日,其时X线(X线号:10693)报告单当已作出,不然的话法医无法引用;原告提供的X线片虽然也标号为10693,但其结论报告时间为2007年11月19日,时间间隔足足一个月,证明两者根本就不是同一张X线片。所以两者结论完全不同:前者为左尺骨,后者为双侧桡骨。
显而易见,要么是原告作假,要么是原告另外又因故受伤,不然的话,两次法医检见差异竟会如此巨大,简直令人不可思议。按照常理,公安机关是案发时鉴定,最能反映事实真相;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是事隔一年之久,其间有无穷的变数,无法排除原告另外再次受伤的可能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为可笑的是,事隔一年之后,法医检查仍然可见“左右手腕轻肿胀”,也就是说长达一年都没有消肿,可信吗?即使法医所见属实,也只能证明原告是新伤。
事实上,原告确实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另外受伤。本代理人在到××派出所调查时,该所所长告诉我们,原告曾经告诉过他,案发后自己骑自行车摔了跤;后来我们申请法院前往××派出所调取证据,所长又当面告诉经办法官,原告在和被告方打架后,自己骑自行车摔了跤,受伤的部位和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确认的部位不同。
此外,原告提供的证人在公安机关的卷宗里均没有记载,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案发时在场,何况他们的证言均与公安机关录取的原始笔录矛盾,法庭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所谓法医鉴定与公安机关在案发时所做鉴定严重不符,即使其伤情属实,无法证明是一年前的争执造成。可见原告诉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沈英华律师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A:s79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