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份_0510《史学方法》
王尔敏《史学方法》
一、选题
何炳松《历史研究法》:“吾人于搜罗史料之余,既知梗概,乃可将考证所得之迹加以审查
。第一,定主题之界限。第二,分史事之时期。第三,定史事之去取。第四,定各部因果之
关系。第五,明陈迹之变化。第六,定史事之重轻。第七,定烘托材料之多寡。”
1.选题性质:
开创性:前无因袭,并实际具有研究价值之问题。
实验性:由选题而应用一种新设计方法,开创性在于新处理方式之实验,论题本身未必新。
突破性:分析自一新角度获得不平凡之结论,超越旧说。
总结式:于旧存诸说作选择清厘,折衷至当,凡吸收与批驳均须交待清楚。
补充式:前人已有成说但有重大遗漏,可另起炉灶,但不可于他人前作毫不提及。
翻案式:彻底推翻常说,对旧有解释提出完全相反意见。
以上六种性质之外,余则蹈袭陈说,拾人牙慧,东抄西补,改头换面,均不足以鼓励从事。
2.选题之限制:
论题之发展性与持续性:第一,此论题本身有无更多之发展阶段。第二,其本身可否再发展其他方向之相关问题。第三,其本身能否产生若干独立之新问题。第四,此论题将涉及之其他问题。如发展性有相当广,自是佳题,否则太孤立,自是一种局限。
资料之局限:论题之选择,固可以有重大意义,如资料奇缺,则亦无从着手。
二、结构
Bernheim《史学方法论》(陈韬译):“着手叙述时,必须认清题目之观点,俾对于事实知所以集中,使其与所论之演化关系能相适,而将较不重要者加以较严之紧缩,决不能因自己所喜,而遂多叙之也。……一种历史著作之体裁是否得当,与集中之方法最有关系:集中得当,则所叙述之事实条理清晰,令人一目了然;不得当,则凌乱无序,琐屑不堪卒读。故体裁不仅为审美上之事,于知识之目的,尤有莫大之关系也。”
结构之表达:
结构之起首,即导论或引论部分,在于提出问题,申明撰著之目的,所取态度,所用方法。此一部分最好在最后完成,并不可与结论有任何重复。其宗旨在于简要而概括之介绍,为全局作一鸟瞰。其功用在于技术性引导读者阅读此一专论,使其重视此一问题,产生兴趣,并能从容阅读。结构之收尾,即结论部分,必须为全部专论精华所在,最为重要。其内容虽各不相同,而问题之澄清,意义之肯定,关键之探明,趋势之推论,均须详细一一交待清楚,丝毫不可偷苟。往时阅读不少现代专论,其结论之草率,语气之含糊,或犹豫难决,或徒呼口号,简简数言,匆匆结束,真不知其何以劳心苦力从事此无聊之游戏,焉得以入研究之林。
三、引证
章学诚《文史通义》:“考证之体,一字片言,必标所出。所出之书,或不一二而足,则必标最初者;最初之书既亡,则必标所引者;乃是‘慎言其余’之定法也。书有并见而不数其初,陋矣;引用逸书而不标所处,罔矣;以考证之体而妄援著作之义,以自文其剽窃之私焉,谬矣!”
凡讨论思想、观念、政策、外交条文、文学上(诗、词、典故、论说)之曲微关节,均必须采用直接引证。其长短以适用为度,惟特要避免断章取义。凡叙述、描写、事体经过、陈说官品、物象、地理、情状者,均不必用直接引证,则简明之叙述解释即可,并必须注明出处,俾知所本。
引证的原则:
力求其足以说明事象或观念,不可过于冗长。
不重复叙述。
少引直接引证。
连贯文气而不孤立突出。
须面面顾及,不偏颇一面之证据。
两种资料以上,引其原始者。
常说、常识,即有成书亦不作引证,盖无此必要,人人皆知无需取证。凡常识常说,简叙。
不作夸张虚饰之引证。近人论著中,常先引某一学者一新理论,然后加以发挥证实,并不问实际需要否,其实旨在夸炫新奇而已。
四、考辨
章学诚《文史通义》:“由汉氏以来,学者以其所得托之撰述以自见者盖不少矣。高明者,多独断之学;沉潜者,尚考索之功。天下之学术,不能不具此二途。”“主义理者拙于辞章,能文辞者疏于征实,三者交讥而未有已也。义理存乎识,辞章存乎才,征实存乎学,刘子玄所以有三长难兼之论也。”
何炳松《历史研究法》:“盖专门著述,不特有需于高才博学,亦且有资于别识心裁。至于考证工夫,则凡稍有才学之流,均可得门而入,其难易固自不同也。”
考辨的内容:
史事之旁行曲折,正文无法申叙者。
史事之隐晦,需另加辨明关键者。
史事之不同异说,正文采取其一,而需加以申辩或并重异说者。
史料真伪之辨正。
专论描述论断与常说他说抵牾之剖辨。
对现行各家不同论断之批判。
五、注脚
史注之需要,在辅助正文所未能畅达之微曲关节,专论严于形制,正文不可枝蔓,需要注脚之补助尤切。正文重于明晰畅达,而注脚则重于详密周备,虽不可滥附文字,但必须尽量使之充足无遗憾。
注脚最普遍者为注明所引资料出处;其次则或补充说明正文之隐晦处;或考证史实各层面之关系与经过;或考辨史料之异同;或辩驳不同之异说;或提示其他新问题之注意;或对自己之安排与方法作一说明。
Tue Oct 25 23:15:13 2005
一、选题
何炳松《历史研究法》:“吾人于搜罗史料之余,既知梗概,乃可将考证所得之迹加以审查
。第一,定主题之界限。第二,分史事之时期。第三,定史事之去取。第四,定各部因果之
关系。第五,明陈迹之变化。第六,定史事之重轻。第七,定烘托材料之多寡。”
1.选题性质:
开创性:前无因袭,并实际具有研究价值之问题。
实验性:由选题而应用一种新设计方法,开创性在于新处理方式之实验,论题本身未必新。
突破性:分析自一新角度获得不平凡之结论,超越旧说。
总结式:于旧存诸说作选择清厘,折衷至当,凡吸收与批驳均须交待清楚。
补充式:前人已有成说但有重大遗漏,可另起炉灶,但不可于他人前作毫不提及。
翻案式:彻底推翻常说,对旧有解释提出完全相反意见。
以上六种性质之外,余则蹈袭陈说,拾人牙慧,东抄西补,改头换面,均不足以鼓励从事。
2.选题之限制:
论题之发展性与持续性:第一,此论题本身有无更多之发展阶段。第二,其本身可否再发展其他方向之相关问题。第三,其本身能否产生若干独立之新问题。第四,此论题将涉及之其他问题。如发展性有相当广,自是佳题,否则太孤立,自是一种局限。
资料之局限:论题之选择,固可以有重大意义,如资料奇缺,则亦无从着手。
二、结构
Bernheim《史学方法论》(陈韬译):“着手叙述时,必须认清题目之观点,俾对于事实知所以集中,使其与所论之演化关系能相适,而将较不重要者加以较严之紧缩,决不能因自己所喜,而遂多叙之也。……一种历史著作之体裁是否得当,与集中之方法最有关系:集中得当,则所叙述之事实条理清晰,令人一目了然;不得当,则凌乱无序,琐屑不堪卒读。故体裁不仅为审美上之事,于知识之目的,尤有莫大之关系也。”
结构之表达:
结构之起首,即导论或引论部分,在于提出问题,申明撰著之目的,所取态度,所用方法。此一部分最好在最后完成,并不可与结论有任何重复。其宗旨在于简要而概括之介绍,为全局作一鸟瞰。其功用在于技术性引导读者阅读此一专论,使其重视此一问题,产生兴趣,并能从容阅读。结构之收尾,即结论部分,必须为全部专论精华所在,最为重要。其内容虽各不相同,而问题之澄清,意义之肯定,关键之探明,趋势之推论,均须详细一一交待清楚,丝毫不可偷苟。往时阅读不少现代专论,其结论之草率,语气之含糊,或犹豫难决,或徒呼口号,简简数言,匆匆结束,真不知其何以劳心苦力从事此无聊之游戏,焉得以入研究之林。
三、引证
章学诚《文史通义》:“考证之体,一字片言,必标所出。所出之书,或不一二而足,则必标最初者;最初之书既亡,则必标所引者;乃是‘慎言其余’之定法也。书有并见而不数其初,陋矣;引用逸书而不标所处,罔矣;以考证之体而妄援著作之义,以自文其剽窃之私焉,谬矣!”
凡讨论思想、观念、政策、外交条文、文学上(诗、词、典故、论说)之曲微关节,均必须采用直接引证。其长短以适用为度,惟特要避免断章取义。凡叙述、描写、事体经过、陈说官品、物象、地理、情状者,均不必用直接引证,则简明之叙述解释即可,并必须注明出处,俾知所本。
引证的原则:
力求其足以说明事象或观念,不可过于冗长。
不重复叙述。
少引直接引证。
连贯文气而不孤立突出。
须面面顾及,不偏颇一面之证据。
两种资料以上,引其原始者。
常说、常识,即有成书亦不作引证,盖无此必要,人人皆知无需取证。凡常识常说,简叙。
不作夸张虚饰之引证。近人论著中,常先引某一学者一新理论,然后加以发挥证实,并不问实际需要否,其实旨在夸炫新奇而已。
四、考辨
章学诚《文史通义》:“由汉氏以来,学者以其所得托之撰述以自见者盖不少矣。高明者,多独断之学;沉潜者,尚考索之功。天下之学术,不能不具此二途。”“主义理者拙于辞章,能文辞者疏于征实,三者交讥而未有已也。义理存乎识,辞章存乎才,征实存乎学,刘子玄所以有三长难兼之论也。”
何炳松《历史研究法》:“盖专门著述,不特有需于高才博学,亦且有资于别识心裁。至于考证工夫,则凡稍有才学之流,均可得门而入,其难易固自不同也。”
考辨的内容:
史事之旁行曲折,正文无法申叙者。
史事之隐晦,需另加辨明关键者。
史事之不同异说,正文采取其一,而需加以申辩或并重异说者。
史料真伪之辨正。
专论描述论断与常说他说抵牾之剖辨。
对现行各家不同论断之批判。
五、注脚
史注之需要,在辅助正文所未能畅达之微曲关节,专论严于形制,正文不可枝蔓,需要注脚之补助尤切。正文重于明晰畅达,而注脚则重于详密周备,虽不可滥附文字,但必须尽量使之充足无遗憾。
注脚最普遍者为注明所引资料出处;其次则或补充说明正文之隐晦处;或考证史实各层面之关系与经过;或考辨史料之异同;或辩驳不同之异说;或提示其他新问题之注意;或对自己之安排与方法作一说明。
Tue Oct 25 23:15:1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