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拾贝岛民”广播中所举案例
很久没有耐心在豆瓣跟人互撕了,三十岁后基本上都是拉黑了事。
今天忙里偷闲,遇到装内行的,就扯两句。
事情的来由是这样的:
豆瓣用户“拾贝岛民”前段时间文章被人抄袭用在图书中,这位老兄在维权时在图书馆藏的该书中写写划划,反而遭到不少用户吐槽,于是颇为愤怒地发了一条广播,链接如下:
http://www.douban.com/people/cityupeople/status/1683874348/
在这条广播中,“拾贝岛民“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某人上街遭人打劫,受害者在追贼的过程中,顺势抄起身边的一把铁铲扔出去。某旁观者不去帮忙抓贼,反而拉住受害者,说你损害了生产队的铁铲,赶快赔铁铲 或赔钱“,然而得出了一个根本不靠谱的结论:"这样的旁观者,说轻点,叫是非不分;说重点,是与贼一伙。有意或无意妨碍抓贼者,都可以追究刑责的"。回复又中有位老兄为充内行,抛出了一些匪夷所思的说法。虽然鄙人大学毕业已逾十年,绝大部分课程都还给老师了,但忍不住还是把这玩意当做期末考试题,做了一做。
在楼主举的这个例子中,我们设劫匪为甲,受害人为乙,抓住乙的路人为丙。甲,在本案中抢劫行为虽已既遂,但并未达到对财物的彻底占有,乙作为受害人仍然来得及追上甲并挽回损失,我们可认定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属于仍有可能及时排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因此乙追逐甲意欲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处注意,如甲已经跑到乙力不可及之处,则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将归类到自救行为。
那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三条清楚明白指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也就是说,在防卫过程中,如对不法侵害人即本案中的甲造成损害,如不超过必要限度,则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决定了,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造成了第三者的法益损害,必须承担责任。
在本案的乙在追甲过程中,抄起路边的铁锹投掷,乙在此时应清楚明白此铁锹属于第三者,(而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乙抄起铁锹的行为,构成了对第三者法益(财产权)的损害。丙作为路人,对乙的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型正当防卫,且只是拉住乙而并非超过限度,因此合理合法。
再送一个增值服务吧,那么什么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乙在损害第三者利益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试举一例:甲持刀捅向乙,乙举起丙的铁锹招架,此时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紧急避险而不得已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只要不超过限度(比如拉过丙来挡刀),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此时丙拉住了乙,则是对乙的紧急避险形成假想防卫,即“行为人误将他人合法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这是试卷中常见的一坨坑。
至于回复中某人一会说什么“阻碍正当防卫”。一会说什么“帮助犯”,徒增笑耳。
今天忙里偷闲,遇到装内行的,就扯两句。
事情的来由是这样的:
豆瓣用户“拾贝岛民”前段时间文章被人抄袭用在图书中,这位老兄在维权时在图书馆藏的该书中写写划划,反而遭到不少用户吐槽,于是颇为愤怒地发了一条广播,链接如下:
http://www.douban.com/people/cityupeople/status/1683874348/
在这条广播中,“拾贝岛民“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某人上街遭人打劫,受害者在追贼的过程中,顺势抄起身边的一把铁铲扔出去。某旁观者不去帮忙抓贼,反而拉住受害者,说你损害了生产队的铁铲,赶快赔铁铲 或赔钱“,然而得出了一个根本不靠谱的结论:"这样的旁观者,说轻点,叫是非不分;说重点,是与贼一伙。有意或无意妨碍抓贼者,都可以追究刑责的"。回复又中有位老兄为充内行,抛出了一些匪夷所思的说法。虽然鄙人大学毕业已逾十年,绝大部分课程都还给老师了,但忍不住还是把这玩意当做期末考试题,做了一做。
在楼主举的这个例子中,我们设劫匪为甲,受害人为乙,抓住乙的路人为丙。甲,在本案中抢劫行为虽已既遂,但并未达到对财物的彻底占有,乙作为受害人仍然来得及追上甲并挽回损失,我们可认定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属于仍有可能及时排除危害后果的情况,因此乙追逐甲意欲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处注意,如甲已经跑到乙力不可及之处,则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将归类到自救行为。
那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三条清楚明白指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也就是说,在防卫过程中,如对不法侵害人即本案中的甲造成损害,如不超过必要限度,则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决定了,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造成了第三者的法益损害,必须承担责任。
在本案的乙在追甲过程中,抄起路边的铁锹投掷,乙在此时应清楚明白此铁锹属于第三者,(而第三者,是指与损害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乙抄起铁锹的行为,构成了对第三者法益(财产权)的损害。丙作为路人,对乙的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型正当防卫,且只是拉住乙而并非超过限度,因此合理合法。
再送一个增值服务吧,那么什么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乙在损害第三者利益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呢?试举一例:甲持刀捅向乙,乙举起丙的铁锹招架,此时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紧急避险而不得已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只要不超过限度(比如拉过丙来挡刀),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此时丙拉住了乙,则是对乙的紧急避险形成假想防卫,即“行为人误将他人合法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这是试卷中常见的一坨坑。
至于回复中某人一会说什么“阻碍正当防卫”。一会说什么“帮助犯”,徒增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