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利亚老师如是说
我完全同意首席法官的意见。我单独写一篇意见以期唤起本法庭对美国民主的关注。
本案判决所涉的实体问题于本人而言并非极端重要。法律可以承认任何一种关于性和生活的安置形式为婚姻,并且可以授予其婚姻所附带的法律后果,从家庭税收减免到配偶继承权。这些法律后果,——以及以婚姻之名所体现【原文为“证明”】的公众认可——可能也会带有负面社会影响,但是并不比其他很多有争议的法律的负面影响更大。所以今天的判决对婚姻是怎么规定的对于我不特别重要。然而,极端重要的是,是谁作出这个决策【原文为“谁管理我”】。今天的判决宣称,我的管理者,同样是从大西洋到太平洋之间三亿两千万美国人的管理者,是最高法院上坐着的九个律师中的多数。这些案子【本案实际为四个案子合并定案】的判决体现了一个人所能想象的,法院的所谓创造宪法及其修正案所未提到的“自由”的权力的最大的扩张。这种由非选举产生的九人团体对宪法的重修行为,总是伴随着(正如今天)夸张地宣称自由【原文为“ extravagant praise of liberty”“对自由的奢侈地赞扬”】,却剥夺对于人民而言最重要的写于独立宣言,并赢得于独立战争的自由:管治自己的自由。
I
直到今天法院画下的休止符,对于同性婚姻的公众讨论最好地显示了美国的民主。双方的讨论热情,但尊重礼貌地试图说服他们的通报接受他们的观点。美国人们考虑了论点并且投下了选票。十一个州的选民,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选择了扩大传统上对婚姻的定义。更多的州的选民决定不这么做。无论胜负,双方代表继续表述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知道一次选举失败却可能在下一次赢回来。这正是我们的体系应当运作的方式。
宪法对其自身是有所约束的——宪法和修正案被通过的时候,这种约束被人民所接受。否决合同义务的,以下的法律是被禁止的:不认可其他州的法律的,禁止宗教自由的,影响言论自由的,影响持枪权的,允许无证搜查和拘捕的,以及其他很多。除了这些限制之外,那些“被各个州各自保留,或者被人民保留”的权力,可以被各州或者人民自行行使。目前的案子要我们决定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个州必须承认两个同性别人之间的婚姻。本案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导致这个问题不由传统的政治程序决定?
当然不。在联邦宪法中出现一条规定婚姻的条款,是令人惊讶的,因为,正如今天的法庭多数意见执笔者【法官肯尼迪】在短短两年之前所述,(而且今天同意他的人,当年也同意他哟):
“对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是长久以来被认为应当几乎专属于州管辖的。”【原注:引自United States v. Windsor。译注:该案认为联邦法将婚姻限制为异性之间违宪,多数意见同样由法官肯尼迪执笔,并法官布雷埃,法官金斯堡,法官索托迈埃,法官凯根形成多数,正如同本案。】
“联邦政府,有史以来一直在该领域让位于各个州关于家庭关系方面的政策”
但是我们无需猜测。当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被通过时,各个州限定婚姻于一男一女,而且无人质疑这种限定的合宪性。这已经解决了本案。当需要确定宪法中一个含糊不明的条款——比如“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意思时,毫无疑问通过这些条款的人民并不将其理解为会禁止在这些条文被通过时普遍的,毫无争议的行为。我们毫无依据去禁止一种不被第十四修正案明文禁止,并被可以追溯到法律通过时的公开的,普遍的,毫无争议的传统所长期支持的行为。因此无论如何毫无疑问,人民从未决定禁止法律限定婚姻于异性之间,公众对同性婚姻的争论应当被允许继续。
然而,法院,以一篇甚至不含法律内容【原文为“不含一片法律的薄木板”】的判决,终止了这场争论。掩藏在这篇判决的支吾【原文为哑剧,意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发声】并竭力试图使之有纪念价值的段落之下的,是坦白而惊人震惊的断言:无论当时人民通过的是什么,第十四修正案保护那些,在法院经过“理性的判断”【原文为“reasoned judgement”“有理由的”判断】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所应该保护的。那是因为“起草通过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那些世代的人并不理应知道自由在其全部方面的界限。。。”人或意为,这句接下来应该是“。。。而且因此他们提供了让人民可以修正宪法的途径”或者“。。。他们留下无限的立法程序允许人民创造新的自由,比如自由地与同性别的人结婚。”但是,不。依扩张法官权力的【原文为“judge-empowering”,使法官有权的】多数判断逻辑,接下来的是“而且因此他们托付【原文为“entrusted”,信托于】未来的世代一部章程以保护所有人享有我们所认知的自由。”这里的“我们”,无需多言,是我们九个人。“历史和传统指导并限制我们的探求但并不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并未注重人民对自由的理解——无论是法律被通过时还是如今【的人民的理解——译者补】——多数意见着重于四条在其看来禁止各州将婚姻限定于一男一女的“原则和传统”。
这是司法界赤裸裸地自赋立法权——实际上,是超级立法权;这种赋权根本上违背我们的政治体制。除了被人民通过的宪法限制,各州可以自由地进行立法,即使他们所立的法律可能违背受人尊敬的法官的“理性判断”。一个让人民受控于一个非选举产生的九人团的政治体制不配被成为民主。
法官被选拔正是因为作为律师的技能;能否体现选民的观点并不(或者不应)相关【于法官的选拔——译者补】。那么,并不令人惊讶的,联邦司法界并不是美国社会的写照【原文为“cross-section of America”,“美国的横截面”意指体现了美国的社会构成,比例等】。举个例子,本法庭,只有九个老头老太,全都是在哈佛或者耶鲁学习的成功的律师。【法官金斯堡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后转学并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译者注】九个人里有四个纽约市出身。九人中八个在东海岸或者西海岸沿岸州长大,只有一个来自广袤的中部内陆【法官斯卡利亚,新泽西出身,自小纽约市长大;法官金斯堡,纽约市布鲁克林区出身;法官索托迈埃,纽约布朗士区(拉丁裔与非裔聚居区)出身;法官凯根,纽约上西区出身;另,首席法官罗伯茨出身于纽约州水牛城;法官肯尼迪出身于加州萨克拉门托城;法官托马斯出身于乔治亚州的查坦县黑人聚居区;法官布雷埃出身于加州圣弗朗西斯科城;法官阿利托与法官斯卡利亚相同出身于新泽西Trenton城,距纽约1.5小时车程。于译者看来,九人全是海岸州出身。】没有一个来自西南或者甚至,说实话,真正的西部的人(加利福尼亚不算)【译者笑】。没有一个福音派基督徒(占四分之一美国人口),甚至任何教派的清教徒(首席法官罗伯茨,法官斯卡利亚,法官肯尼迪,法官托马斯,法官阿利托,以及法官索托迈埃是天主教徒;法官金斯堡,法官布雷埃,以及法官凯根是犹太教徒)。在今天影响重大的决定的投票者团体中显著的不均衡,与其作为法官的决定美国人民是否通过了宪法条款来定义婚姻这一法律问题的职能完全无关。但是当然今天的多数意见方的投票并非基于此【法官的职能】;他们坦陈于此。而且让同性婚姻这一政策性问题由一个被提名产生的,贵族式的【原文“patrician”,系指法律职业,而非出身,至少法官托马斯和法官索托迈埃出身贫寒——译者注】,并极不具代表性的九人团体来考虑并决定违背了一项比“无民意代表不纳税”更为根本的原则:无民意代表不应进行社会变革。
II
然而在今天的司法篡权中体现了骇人听闻的傲慢自大。五位组成多数意见的法官完全乐于定言所有州在自第十四修正案起至马萨诸塞2003年允许同性婚姻止这135年之间都违背了宪法。他们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发现了被其他所有人在立法时都忽视,也被几乎从那时起的所有人都忽视了的“根本权利”。他们看到了那些不太睿智的法律人——比如托马斯·库利,约翰·马绍尔·哈兰,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勒尼德·汉德,路易·布兰戴斯,威廉·霍华德·塔夫特,本杰明·卡多佐,雨果·布莱克,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罗伯特·杰克逊,和亨利·弗里恩德利——都看不到的东西。他们正是那些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人民所授权的,可以让问题非经政治途径解决,由他们的“理性判断”决定的人。这些法官们知道限定婚姻于一男一女是违背理性的;他们知道这个与政府一样古老,并直到15年前仍然被历史上所有的国度接受的制度仅仅立足于愚昧与固执【原文为“cannot possibly be support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ignorance or bigotry”,无法被除了愚昧与固执以外任何事支持】。并且他们乐于宣称任何人不同意他们,而坚持于直到15年前所有社会所有世代共同标准的人,是违宪的。
正如其内容,这份意见的形式同样自负。在一份单独支持意见【同意法庭多数意见的结果但不同理由的——译者注】或者反对意见中包含了夸大的,即便是愚蠢的夸大的,思想和表达是一回事【译者笑:斯卡利亚老师狠狠地自我调侃】;在正式地代表法庭的意见中包含这样的内容是另一回事。显然这篇意见的显眼的深刻中总是深刻着自相矛盾。“婚姻的自然是,通过持久地结合,两个人可以共同地找到其他自由,比如表达,私密【原文为“ intimacy”,私人的,私密的】,和精神【原文为“spirituality”灵性的】”(真的?谁想过私密和精神[管它是啥意思]【前方括号的内容是斯卡利亚老师的原文——译者注】是自由【意为宪法定义下的自由——译者注】?如果私密是自由,应该认为私密的自由被婚姻减少了而不是扩大了。问问离你最近的嬉皮士。【译者不知该说什么好】表达,当然足够,是自由,但是任何一个处在长期持续婚姻中的人会认为这种快乐状态限制,而非扩大,一个人审慎地可以言说的内容。【目测斯卡利亚老师在吐槽妻管严】)权利,我们被告知,可以“来自对于宪法指令如何定义一个在我们所处的时代需紧急应对【原文为“how constitutional imperatives define a liberty that remains urgent in our own era”,宪法性指令如何定义一个在我们所属时代需要紧急应对的自由,意指其时该自由尚属新生事务】的自由的更好的更充分的理解。”(啊哈?对宪法指令[管它是啥意思]如何定义[管它是啥意思]一个紧急的自由[随便了,不管他了]【斯卡利亚老师吐啊吐啊的就吐够了】的更好的了解,能促使新的权利产生?)并且我们被告知,“在任何情况下”要么是平等保护,要么是实质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被用来捕获一个权利的实质”【原文为“capture the essence of a right”,捕获一个权利的核心】,而这种定位方式比其他方式更精确和完整,“即使当这两个条款对该权利有相同的识别标准和定义。”(说啥好?什么“实质”会被实质正当程序条款“更精确和完整地”“捕获”?除了这个法庭的多数所喜欢的自由与权利之外,这没有表述任何内容。而平等保护条款,正如今日所引用,恰恰指出除了法庭对不喜欢的自由的不同处理。而非获取实质。【原文为“distillation of essence”,蒸馏实质】如果法庭多数意见正确地指出在“平等保护”和“实质正当程序条款”“对一个自由用同一个识别和定义标准”,那只是因为这个法庭喜欢和不喜欢的很容易预测。)我还可以继续【吐槽下去——译者注】。这个世界并不期望逻辑和精确性出现在诗歌和鼓舞人心的大众哲学【简称心灵鸡汤——译者注】中;世界需要它们在法律中存在。今天的法庭意见中包含的东西减损了这个法庭所拥有的清晰思维和冷静分析方面的声誉。
* * *
傲慢自大有时被定义为过度骄傲;过度骄傲,我们知道,紧随其后的就是失败【原文“fall”,可理解为陨落】。司法是联邦三权中“最不危险”一支因为其“既不拥有力量也不拥有意志,而只有判断;并且最终依赖行政机构的支持”伴随着每一次我们的判决而决定了应由人民决定的事物——以我们的,不基于法律的,不加掩饰的,单纯的多数的“理性判断”——我们正一步步接近发现我们的无能为力。
本案判决所涉的实体问题于本人而言并非极端重要。法律可以承认任何一种关于性和生活的安置形式为婚姻,并且可以授予其婚姻所附带的法律后果,从家庭税收减免到配偶继承权。这些法律后果,——以及以婚姻之名所体现【原文为“证明”】的公众认可——可能也会带有负面社会影响,但是并不比其他很多有争议的法律的负面影响更大。所以今天的判决对婚姻是怎么规定的对于我不特别重要。然而,极端重要的是,是谁作出这个决策【原文为“谁管理我”】。今天的判决宣称,我的管理者,同样是从大西洋到太平洋之间三亿两千万美国人的管理者,是最高法院上坐着的九个律师中的多数。这些案子【本案实际为四个案子合并定案】的判决体现了一个人所能想象的,法院的所谓创造宪法及其修正案所未提到的“自由”的权力的最大的扩张。这种由非选举产生的九人团体对宪法的重修行为,总是伴随着(正如今天)夸张地宣称自由【原文为“ extravagant praise of liberty”“对自由的奢侈地赞扬”】,却剥夺对于人民而言最重要的写于独立宣言,并赢得于独立战争的自由:管治自己的自由。
I
直到今天法院画下的休止符,对于同性婚姻的公众讨论最好地显示了美国的民主。双方的讨论热情,但尊重礼貌地试图说服他们的通报接受他们的观点。美国人们考虑了论点并且投下了选票。十一个州的选民,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选择了扩大传统上对婚姻的定义。更多的州的选民决定不这么做。无论胜负,双方代表继续表述他们的观点,因为他们知道一次选举失败却可能在下一次赢回来。这正是我们的体系应当运作的方式。
宪法对其自身是有所约束的——宪法和修正案被通过的时候,这种约束被人民所接受。否决合同义务的,以下的法律是被禁止的:不认可其他州的法律的,禁止宗教自由的,影响言论自由的,影响持枪权的,允许无证搜查和拘捕的,以及其他很多。除了这些限制之外,那些“被各个州各自保留,或者被人民保留”的权力,可以被各州或者人民自行行使。目前的案子要我们决定第十四修正案是否要求各个州必须承认两个同性别人之间的婚姻。本案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导致这个问题不由传统的政治程序决定?
当然不。在联邦宪法中出现一条规定婚姻的条款,是令人惊讶的,因为,正如今天的法庭多数意见执笔者【法官肯尼迪】在短短两年之前所述,(而且今天同意他的人,当年也同意他哟):
“对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是长久以来被认为应当几乎专属于州管辖的。”【原注:引自United States v. Windsor。译注:该案认为联邦法将婚姻限制为异性之间违宪,多数意见同样由法官肯尼迪执笔,并法官布雷埃,法官金斯堡,法官索托迈埃,法官凯根形成多数,正如同本案。】
“联邦政府,有史以来一直在该领域让位于各个州关于家庭关系方面的政策”
但是我们无需猜测。当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被通过时,各个州限定婚姻于一男一女,而且无人质疑这种限定的合宪性。这已经解决了本案。当需要确定宪法中一个含糊不明的条款——比如“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意思时,毫无疑问通过这些条款的人民并不将其理解为会禁止在这些条文被通过时普遍的,毫无争议的行为。我们毫无依据去禁止一种不被第十四修正案明文禁止,并被可以追溯到法律通过时的公开的,普遍的,毫无争议的传统所长期支持的行为。因此无论如何毫无疑问,人民从未决定禁止法律限定婚姻于异性之间,公众对同性婚姻的争论应当被允许继续。
然而,法院,以一篇甚至不含法律内容【原文为“不含一片法律的薄木板”】的判决,终止了这场争论。掩藏在这篇判决的支吾【原文为哑剧,意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发声】并竭力试图使之有纪念价值的段落之下的,是坦白而惊人震惊的断言:无论当时人民通过的是什么,第十四修正案保护那些,在法院经过“理性的判断”【原文为“reasoned judgement”“有理由的”判断】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所应该保护的。那是因为“起草通过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那些世代的人并不理应知道自由在其全部方面的界限。。。”人或意为,这句接下来应该是“。。。而且因此他们提供了让人民可以修正宪法的途径”或者“。。。他们留下无限的立法程序允许人民创造新的自由,比如自由地与同性别的人结婚。”但是,不。依扩张法官权力的【原文为“judge-empowering”,使法官有权的】多数判断逻辑,接下来的是“而且因此他们托付【原文为“entrusted”,信托于】未来的世代一部章程以保护所有人享有我们所认知的自由。”这里的“我们”,无需多言,是我们九个人。“历史和传统指导并限制我们的探求但并不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并未注重人民对自由的理解——无论是法律被通过时还是如今【的人民的理解——译者补】——多数意见着重于四条在其看来禁止各州将婚姻限定于一男一女的“原则和传统”。
这是司法界赤裸裸地自赋立法权——实际上,是超级立法权;这种赋权根本上违背我们的政治体制。除了被人民通过的宪法限制,各州可以自由地进行立法,即使他们所立的法律可能违背受人尊敬的法官的“理性判断”。一个让人民受控于一个非选举产生的九人团的政治体制不配被成为民主。
法官被选拔正是因为作为律师的技能;能否体现选民的观点并不(或者不应)相关【于法官的选拔——译者补】。那么,并不令人惊讶的,联邦司法界并不是美国社会的写照【原文为“cross-section of America”,“美国的横截面”意指体现了美国的社会构成,比例等】。举个例子,本法庭,只有九个老头老太,全都是在哈佛或者耶鲁学习的成功的律师。【法官金斯堡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后转学并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译者注】九个人里有四个纽约市出身。九人中八个在东海岸或者西海岸沿岸州长大,只有一个来自广袤的中部内陆【法官斯卡利亚,新泽西出身,自小纽约市长大;法官金斯堡,纽约市布鲁克林区出身;法官索托迈埃,纽约布朗士区(拉丁裔与非裔聚居区)出身;法官凯根,纽约上西区出身;另,首席法官罗伯茨出身于纽约州水牛城;法官肯尼迪出身于加州萨克拉门托城;法官托马斯出身于乔治亚州的查坦县黑人聚居区;法官布雷埃出身于加州圣弗朗西斯科城;法官阿利托与法官斯卡利亚相同出身于新泽西Trenton城,距纽约1.5小时车程。于译者看来,九人全是海岸州出身。】没有一个来自西南或者甚至,说实话,真正的西部的人(加利福尼亚不算)【译者笑】。没有一个福音派基督徒(占四分之一美国人口),甚至任何教派的清教徒(首席法官罗伯茨,法官斯卡利亚,法官肯尼迪,法官托马斯,法官阿利托,以及法官索托迈埃是天主教徒;法官金斯堡,法官布雷埃,以及法官凯根是犹太教徒)。在今天影响重大的决定的投票者团体中显著的不均衡,与其作为法官的决定美国人民是否通过了宪法条款来定义婚姻这一法律问题的职能完全无关。但是当然今天的多数意见方的投票并非基于此【法官的职能】;他们坦陈于此。而且让同性婚姻这一政策性问题由一个被提名产生的,贵族式的【原文“patrician”,系指法律职业,而非出身,至少法官托马斯和法官索托迈埃出身贫寒——译者注】,并极不具代表性的九人团体来考虑并决定违背了一项比“无民意代表不纳税”更为根本的原则:无民意代表不应进行社会变革。
II
然而在今天的司法篡权中体现了骇人听闻的傲慢自大。五位组成多数意见的法官完全乐于定言所有州在自第十四修正案起至马萨诸塞2003年允许同性婚姻止这135年之间都违背了宪法。他们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发现了被其他所有人在立法时都忽视,也被几乎从那时起的所有人都忽视了的“根本权利”。他们看到了那些不太睿智的法律人——比如托马斯·库利,约翰·马绍尔·哈兰,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勒尼德·汉德,路易·布兰戴斯,威廉·霍华德·塔夫特,本杰明·卡多佐,雨果·布莱克,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罗伯特·杰克逊,和亨利·弗里恩德利——都看不到的东西。他们正是那些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人民所授权的,可以让问题非经政治途径解决,由他们的“理性判断”决定的人。这些法官们知道限定婚姻于一男一女是违背理性的;他们知道这个与政府一样古老,并直到15年前仍然被历史上所有的国度接受的制度仅仅立足于愚昧与固执【原文为“cannot possibly be supported by anything other than ignorance or bigotry”,无法被除了愚昧与固执以外任何事支持】。并且他们乐于宣称任何人不同意他们,而坚持于直到15年前所有社会所有世代共同标准的人,是违宪的。
正如其内容,这份意见的形式同样自负。在一份单独支持意见【同意法庭多数意见的结果但不同理由的——译者注】或者反对意见中包含了夸大的,即便是愚蠢的夸大的,思想和表达是一回事【译者笑:斯卡利亚老师狠狠地自我调侃】;在正式地代表法庭的意见中包含这样的内容是另一回事。显然这篇意见的显眼的深刻中总是深刻着自相矛盾。“婚姻的自然是,通过持久地结合,两个人可以共同地找到其他自由,比如表达,私密【原文为“ intimacy”,私人的,私密的】,和精神【原文为“spirituality”灵性的】”(真的?谁想过私密和精神[管它是啥意思]【前方括号的内容是斯卡利亚老师的原文——译者注】是自由【意为宪法定义下的自由——译者注】?如果私密是自由,应该认为私密的自由被婚姻减少了而不是扩大了。问问离你最近的嬉皮士。【译者不知该说什么好】表达,当然足够,是自由,但是任何一个处在长期持续婚姻中的人会认为这种快乐状态限制,而非扩大,一个人审慎地可以言说的内容。【目测斯卡利亚老师在吐槽妻管严】)权利,我们被告知,可以“来自对于宪法指令如何定义一个在我们所处的时代需紧急应对【原文为“how constitutional imperatives define a liberty that remains urgent in our own era”,宪法性指令如何定义一个在我们所属时代需要紧急应对的自由,意指其时该自由尚属新生事务】的自由的更好的更充分的理解。”(啊哈?对宪法指令[管它是啥意思]如何定义[管它是啥意思]一个紧急的自由[随便了,不管他了]【斯卡利亚老师吐啊吐啊的就吐够了】的更好的了解,能促使新的权利产生?)并且我们被告知,“在任何情况下”要么是平等保护,要么是实质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被用来捕获一个权利的实质”【原文为“capture the essence of a right”,捕获一个权利的核心】,而这种定位方式比其他方式更精确和完整,“即使当这两个条款对该权利有相同的识别标准和定义。”(说啥好?什么“实质”会被实质正当程序条款“更精确和完整地”“捕获”?除了这个法庭的多数所喜欢的自由与权利之外,这没有表述任何内容。而平等保护条款,正如今日所引用,恰恰指出除了法庭对不喜欢的自由的不同处理。而非获取实质。【原文为“distillation of essence”,蒸馏实质】如果法庭多数意见正确地指出在“平等保护”和“实质正当程序条款”“对一个自由用同一个识别和定义标准”,那只是因为这个法庭喜欢和不喜欢的很容易预测。)我还可以继续【吐槽下去——译者注】。这个世界并不期望逻辑和精确性出现在诗歌和鼓舞人心的大众哲学【简称心灵鸡汤——译者注】中;世界需要它们在法律中存在。今天的法庭意见中包含的东西减损了这个法庭所拥有的清晰思维和冷静分析方面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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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自大有时被定义为过度骄傲;过度骄傲,我们知道,紧随其后的就是失败【原文“fall”,可理解为陨落】。司法是联邦三权中“最不危险”一支因为其“既不拥有力量也不拥有意志,而只有判断;并且最终依赖行政机构的支持”伴随着每一次我们的判决而决定了应由人民决定的事物——以我们的,不基于法律的,不加掩饰的,单纯的多数的“理性判断”——我们正一步步接近发现我们的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