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与图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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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7 11:46
人生如流,不知会遇见什么。
俺随心所欲,去探访体验哈拉苏小学的学习生活,与小学生一起上课,和老师们一起吃睡,无欲无求。
静静地记录下经历了的人与事。
却不知会把自己推向了两难的境地。
图文发在了网上,有人关心他们的生活,很好。
有人要捐书,捐吧;
有人要联系校长,俺给电话;
有人说影城也要捐书,自愿随意。
谁知道,俺在事后竟然发现他们的公众平台上发起了捐书活动,不是影城自己捐书,而是发起他人捐书换电影票,用了俺拍的照片。
未经允许,下载和转发我拍摄的照片,加上他们的水印,作为商业活动运作的工具。
俺很生气,虽然都是不认识的人在“好心”推荐俺的图文,才导致这样一个公益活动的促成和“合理化”。
T说,我真的不知道他们会这么做?。。。。。无辜;
J说,我是店长,是我们用的,但是我们是为了公益;我们这不是宣传自己,你觉得(我们这么有名气的电影院,这么高端大气的品牌,会)需要这样宣传吗?主要还是觉得你拍的好,拍的内容打动了我们,我们才决定。。。。。。
你什么时候来,我想认识你呢,我请你看电影。。。。。。
——真的有种对牛弹琴的感觉,无奈的气氛。
俺不要电影票,更不会去看免费的电影;
因为是“公益活动”就可以这样做吗?!
荒唐的逻辑!
要是这样,我可以用公益的名义强迫他人做多少事情呢?
道德欺骗和绑架,自欺欺人。
大部分人议论纷纷:
我不懂,不知道红灯要停车,就闯红灯——就可以算无过吗?无知就可为所欲为,什么逻辑?
她语气充满了优越感,我们这么财大气粗,不介意你的照片,你还这么计较。是啊,我们多么渺小,你们多高大?!
去看电影啊!你不要票可以拿回来送给我。——哈?
我支持你,仅此而已。
盒子说:
撤销照片,道歉并且赔偿;
或标注作者,道歉并且赔偿;
俺觉得盒子说的极好。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者众多,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官司打不起,何必去自找麻烦;
俺没有找麻烦,
一直以来喜欢这句话:
我不惹事,但是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直面;
过错方理直气壮,强词夺理,自欺欺人;
有理的人,在大众舆论中沉沦;
俺一直也不明白俺去找她,要说什么?
要钱吗?
要多少?
打官司——索赔一元。打出个名气?
道歉,如何道歉?
她的脑袋里只有他们企业的高大上,财大气粗;
只有用电影票解决问题的意识;
道歉,也不真诚,有何意义?
一直也没有去找她,因为觉得自己很怯懦,也毫无意义;
大家都如此漠然;
虽然俺理直气壮,却没有傻到要去打官司的地步,因为俺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金钱去消耗;
维权成本这么高,侵权成本这么低;
人们的法律意识这么弱;
大众的漠然如此浓厚;
社会就是这样。
我写这些又有什么意义,
成全自己的怯懦与无奈,而已。
权当分享自己的案例,普及法律常识;
去年也有人问俺要照片,说要做。。。画册,为了。。。。
公益的活动,所以希望免费提供;
我们的政府在很多政府宣传中“免费”盗取摄影人的图片,大肆免费使用,是啊,谁敢告政府,告哪个部门,告哪个人?为了“宣传”,为了“公益”?
我们一步步后退,被裹挟,被迫妥协,直到我们一起被淹没。
谁也不在乎,心在下沉,
失信,而已,还不够吗?
普法吧,哈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即“版权法”一些重要的相关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转发14年前的案例——(内容来自人民网)
法官提醒:图片和照片同样有知识产权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王范武 李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32位中国的摄影师共同起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在此提醒,依照法律的规定,图片和照片的作者享有与文字作者一样的权利,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传统的媒体及出版物上使用图片和照片,都要依法尊重图片和照片作者的权利。
据了解,今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32位作者起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这32位作者中不乏我国著名的摄影家、记者,如徐肖冰、高帆、杨绍明等。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在摄影界影响最大的一件诉讼案。
32位作者在起诉中称,经济日报出版社于1998年2月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一书中,收录了二十世纪一百年来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但都没有给作者署名。其中使用他们拍摄的作品有110幅。经济日报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作者同意,盗版复制上述照片。图书出版时删除照片作者的姓名,出版后又未按规定支付报酬,严重侵害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的署名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按每幅照片偿付1万元人民币赔偿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摄影照片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权利人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有商业目的的活动。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涉及的110幅具有历史价值的照片分别是原告拍摄的,原告对这些照片享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百年老照片》一书从编辑到出版发行的过程中,无论编辑者或是出版者,均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就使用了其拍摄的摄影作品,且未给付报酬。而且经济日报出版社在法庭陈述中也承认这部书出版发行后获利24万余元。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经济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百年老照片》一书;未经许可,不得再版、重印含有这些作者作品的《百年老照片》一书;公开向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作者们的经济损失。
据悉,在此诉讼案中,经济日报出版社共赔偿32位作者经济损失132000元,并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
新华社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