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是好 开放课程笔记--07
公正--该如何是好 开放课程笔记--07
第七节 A.Lesson.in.Lying.&.A.Deal.Is.A.Deal
1、责任和自律等问题
所谓的责任和自律的问题其实就是道德行为的外加性和自主的区别,也就是责任性和意向性的区别。责任是外界影响的,是他律的,而自律是内在认同的。只有通过理性而形成的内在认同的道德准则,才是我们要遵循的道德。如果和外界他律的道德一致,那么责任和自律也就是一致的。康德这么强调主要是避免盲从社会公认准则,因为社会公认准则由于其历史原因,有可能是不道德的。
而每个人通过理性而形成的道德最终会是一致的,也就是最终只有一套道德准则。因为康德使用了逻辑普遍性这一工具,能够把一个道德准则通过逻辑证明是普遍适用的才是绝对的道德准则,从而保证了道德的唯一性。
康德的绝对道德能够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除了每个人都具备理性,并且逻辑是一种不变的存在之外,还需要人的自由选择。正因为人的自由选择能力,才能在外界环境造成的需求和压力下,通过自己的理性认可绝对道德,并根据绝对道德准则行事。
2、绝对道德准则间的冲突和托词
课程中举了门口的谋杀者这一案例,就是一个杀手是在追杀自己的朋友(或他人),当这个杀手到家门时,朋友就在自己家中,这时我们是选择说谎骗走杀手,还是诚实地告诉杀手,朋友就在自己的家中呢?
这个案例实际就是绝对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准则冲突问题,因为绝对道德体系不允许以功利结果来衡量,很容易在说谎(绝对道德所不允许的)和制造伤害(也是绝对道德所不允许的)间出现冲突。康德体系里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靠可逆性来推导的,就是假设世界上每个人(可以包括杀手、恶人在内)是那个被追杀的目标,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通过谎言保全性命。但可逆性原理的本质就是替每个人考虑结果,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如何解决不撒谎这个问题呢?
这个案例其实有一个个体情境混淆整体社会原则的问题,从个体情境来讲,杀手强大到了不能阻止是这个案例的前提条件,但在社会普遍情境来讲,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道德准则是适用于普遍社会情境的,不是针对具体情境的。普遍的道德准则即不允许撒谎,也不允许杀人,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是两个绝对道德要分开看的问题,一个是制止杀戮----甚至是通过杀掉杀手,因为“不可杀人”不是绝对道德,“除了自卫或拯救无辜,不可杀人”才是绝对道德----,另一个是不能撒谎。至于说在个体情境中能否做到制止杀戮,和不可撒谎的道德原则是否遵循没有逻辑关系,制止杀戮依然是确信无疑的绝对道德准则,不能撒谎也是。因此,阻止杀手是案例中要进行的道德选择,不管是通过报警还是杀掉杀手,至于说杀手阻止不了,其实是个体情境的假设,没有普遍意义。我们完全也可以假设杀手可以被阻止----实际上从社会普遍意义上讲,都是认可阻止滥杀无辜的,在任何社会,在这种情境下杀掉杀手可能也不会遭到道德谴责或是获罪。不能撒谎也是绝对道德,现实中也是,即便对已经定罪的杀人犯也不可欺骗。
我想康德会这样辩解。因为康德的逻辑推理体系本身就是排斥例外情况(因为他的道德准则都是普遍性的,放在任何情境下都适用),但也封死了两个原则冲突时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至于桑德尔提出的误导手段使之两全,多少有点可笑的书生气,而且也违背了康德的道德自律----因为这是从动机上就是在欺骗。另外,误导性的真话是大多数人使用的招数,主观上是为了平衡内心,自我认知协调。客观上是希望蒙混过关,就象克林顿的讲话。但不幸的是,通过不完整的描述试图误导他人,其实是我们日常察觉谎言的一个有力依据,说谎老手是极力避免这种心理纠结而产生的托词。
托词实际就是希望通过他人误解来避免损失的动机(这个不符合道德),他律的道德产生的心理不协调(这个无所谓道德与否),并且出于他人智力低估的判断(这个似乎也不太道德,因为会造成他人的不快)而形成的行为,结果就是形成了暴露的前奏。
3、契约如何公平
契约是法律和秩序的基础,完全抽象意义上的守信也是公认的道德准则,在现实中会涉及到契约本身是否公平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的契约是基于“同意”的,也就是参与方自愿遵循的。另一方面,现实的契约基本都涉及利益交换。
但现实社会中的契约,包括法律都很难说是完全公平的,即便有些规则现在我们所有人都觉得公平,可能在未来某个历史时期会认为它并不公平。这是因为现在所有的规则都是各群体、各阶层博弈的结果,实际上还有很多群体根本就没有参加博弈。这就引申出了正义的契约不同于现实的契约的问题,而根据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理论,这个正义的契约是唯一的、存在的,因此也就有了如何去追求真正的正义以及去改进现有契约的意义----这也就是绝对主义道德者以及其他大部分伦理学者的研究目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就是基于以上目的进行的探讨,罗尔斯认为要达到真正正义的契约需要“无知的面纱”,“无知的面纱”实际就是保证一种想象中的平等状态,不以地位、利益、观点等后天条件为基础的状态----使用面纱这一比喻就表明不是要人去掉地位、利益、观点等附属品,因为那是不可能去掉的。罗尔斯是要协商的人都在“遮住”自己的利益、地位、观点等特性的情况下协商,这样产生的契约就是一种绝对的契约,一种符合“基本”人性需求的契约。
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这里的“基本”人性实际是最单纯的人与人交往中所体现出的----当然要符合逻辑的普遍性等规则。问题在于这样的不涉及利益、地位、观念的状态当然是没有的,因此罗尔斯的观点就是,在协商过程中要制约地位、利益、观点的作用。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趋势,比如说强调机会均等的社会,以及契约双方要对等。
从这种趋势也可以看出,这种理想契约的原则在很早时候就被认可(也许仅仅是在人的意愿里,甚至是潜意识里),但在制定现实契约中限定了范围、前提等。因此,现实契约也可以看做是在绝对契约基础上,对地位、利益、观点等因素加以考虑,来确保实施的契约。
问题在于,现实契约如何在最可能程度上接近理想契约。比如课堂上举的例子,一个缺少常识的寡妇自愿达成一个五万美元的修马桶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双方明显不对等,所以没有人认为这个契约可以成立。如果那个承包商仅仅多收一倍的维修费,比如20美元,是不是就会有人认为双方因知识上差距造成的不平等可以接受了,因为这样的不平等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也许人们会认为那个寡妇连寻找维修工的基本技能都缺乏,需要为缺少技能付出代价,否则对其他那些付出努力去掌握生活技能的人不公平。再或者那个寡妇继承了丈夫某种药品的专利权,一直在享受垄断市场的高价药品带来的利益,而懒得去掌握寻找维修工的技能,会不会让我们对社会分工造成的实际不平等的道德判断有所改变呢?
契约要基于“同意”这一点应是毫无疑问的,只是仅仅有“同意”还不够。至于是否基于利益交换就很可疑,起码没有“同意”仅有利益交换是很难形成公平的契约。问题在于,“面纱”要遮挡到什么程度才够公平----完全遮挡是不可能的,那样人也就不成其为人。
就象不发达国家需要生产10条牛仔裤换一架飞机,有些人会觉得凭借技术优势获取高额利润也是一种不平等,但从另一方面说,不发达国家把所有生产牛仔裤的人力集中起来也生产不出一架飞机,交换本身就是获取利益的方法。并且如果让生产飞机的利润等同于生产牛仔裤的利润是不是也体现了一种对人类知识的不平等呢?
对绝对理想契约的追求是我们改进社会的动力,但我们也许并不是要去奢望真正找到理想契约。我们仅是在一种公平原则下寻找可以实施的契约。伦理学者们的观点一方面可以看作对社会趋势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做社会进步的注脚,两种作用都有。
第七节 A.Lesson.in.Lying.&.A.Deal.Is.A.Deal
1、责任和自律等问题
所谓的责任和自律的问题其实就是道德行为的外加性和自主的区别,也就是责任性和意向性的区别。责任是外界影响的,是他律的,而自律是内在认同的。只有通过理性而形成的内在认同的道德准则,才是我们要遵循的道德。如果和外界他律的道德一致,那么责任和自律也就是一致的。康德这么强调主要是避免盲从社会公认准则,因为社会公认准则由于其历史原因,有可能是不道德的。
而每个人通过理性而形成的道德最终会是一致的,也就是最终只有一套道德准则。因为康德使用了逻辑普遍性这一工具,能够把一个道德准则通过逻辑证明是普遍适用的才是绝对的道德准则,从而保证了道德的唯一性。
康德的绝对道德能够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除了每个人都具备理性,并且逻辑是一种不变的存在之外,还需要人的自由选择。正因为人的自由选择能力,才能在外界环境造成的需求和压力下,通过自己的理性认可绝对道德,并根据绝对道德准则行事。
2、绝对道德准则间的冲突和托词
课程中举了门口的谋杀者这一案例,就是一个杀手是在追杀自己的朋友(或他人),当这个杀手到家门时,朋友就在自己家中,这时我们是选择说谎骗走杀手,还是诚实地告诉杀手,朋友就在自己的家中呢?
这个案例实际就是绝对道德体系中的道德准则冲突问题,因为绝对道德体系不允许以功利结果来衡量,很容易在说谎(绝对道德所不允许的)和制造伤害(也是绝对道德所不允许的)间出现冲突。康德体系里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靠可逆性来推导的,就是假设世界上每个人(可以包括杀手、恶人在内)是那个被追杀的目标,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通过谎言保全性命。但可逆性原理的本质就是替每个人考虑结果,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功利主义原则。但如何解决不撒谎这个问题呢?
这个案例其实有一个个体情境混淆整体社会原则的问题,从个体情境来讲,杀手强大到了不能阻止是这个案例的前提条件,但在社会普遍情境来讲,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道德准则是适用于普遍社会情境的,不是针对具体情境的。普遍的道德准则即不允许撒谎,也不允许杀人,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其实是两个绝对道德要分开看的问题,一个是制止杀戮----甚至是通过杀掉杀手,因为“不可杀人”不是绝对道德,“除了自卫或拯救无辜,不可杀人”才是绝对道德----,另一个是不能撒谎。至于说在个体情境中能否做到制止杀戮,和不可撒谎的道德原则是否遵循没有逻辑关系,制止杀戮依然是确信无疑的绝对道德准则,不能撒谎也是。因此,阻止杀手是案例中要进行的道德选择,不管是通过报警还是杀掉杀手,至于说杀手阻止不了,其实是个体情境的假设,没有普遍意义。我们完全也可以假设杀手可以被阻止----实际上从社会普遍意义上讲,都是认可阻止滥杀无辜的,在任何社会,在这种情境下杀掉杀手可能也不会遭到道德谴责或是获罪。不能撒谎也是绝对道德,现实中也是,即便对已经定罪的杀人犯也不可欺骗。
我想康德会这样辩解。因为康德的逻辑推理体系本身就是排斥例外情况(因为他的道德准则都是普遍性的,放在任何情境下都适用),但也封死了两个原则冲突时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至于桑德尔提出的误导手段使之两全,多少有点可笑的书生气,而且也违背了康德的道德自律----因为这是从动机上就是在欺骗。另外,误导性的真话是大多数人使用的招数,主观上是为了平衡内心,自我认知协调。客观上是希望蒙混过关,就象克林顿的讲话。但不幸的是,通过不完整的描述试图误导他人,其实是我们日常察觉谎言的一个有力依据,说谎老手是极力避免这种心理纠结而产生的托词。
托词实际就是希望通过他人误解来避免损失的动机(这个不符合道德),他律的道德产生的心理不协调(这个无所谓道德与否),并且出于他人智力低估的判断(这个似乎也不太道德,因为会造成他人的不快)而形成的行为,结果就是形成了暴露的前奏。
3、契约如何公平
契约是法律和秩序的基础,完全抽象意义上的守信也是公认的道德准则,在现实中会涉及到契约本身是否公平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的契约是基于“同意”的,也就是参与方自愿遵循的。另一方面,现实的契约基本都涉及利益交换。
但现实社会中的契约,包括法律都很难说是完全公平的,即便有些规则现在我们所有人都觉得公平,可能在未来某个历史时期会认为它并不公平。这是因为现在所有的规则都是各群体、各阶层博弈的结果,实际上还有很多群体根本就没有参加博弈。这就引申出了正义的契约不同于现实的契约的问题,而根据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理论,这个正义的契约是唯一的、存在的,因此也就有了如何去追求真正的正义以及去改进现有契约的意义----这也就是绝对主义道德者以及其他大部分伦理学者的研究目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就是基于以上目的进行的探讨,罗尔斯认为要达到真正正义的契约需要“无知的面纱”,“无知的面纱”实际就是保证一种想象中的平等状态,不以地位、利益、观点等后天条件为基础的状态----使用面纱这一比喻就表明不是要人去掉地位、利益、观点等附属品,因为那是不可能去掉的。罗尔斯是要协商的人都在“遮住”自己的利益、地位、观点等特性的情况下协商,这样产生的契约就是一种绝对的契约,一种符合“基本”人性需求的契约。
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这里的“基本”人性实际是最单纯的人与人交往中所体现出的----当然要符合逻辑的普遍性等规则。问题在于这样的不涉及利益、地位、观念的状态当然是没有的,因此罗尔斯的观点就是,在协商过程中要制约地位、利益、观点的作用。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趋势,比如说强调机会均等的社会,以及契约双方要对等。
从这种趋势也可以看出,这种理想契约的原则在很早时候就被认可(也许仅仅是在人的意愿里,甚至是潜意识里),但在制定现实契约中限定了范围、前提等。因此,现实契约也可以看做是在绝对契约基础上,对地位、利益、观点等因素加以考虑,来确保实施的契约。
问题在于,现实契约如何在最可能程度上接近理想契约。比如课堂上举的例子,一个缺少常识的寡妇自愿达成一个五万美元的修马桶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双方明显不对等,所以没有人认为这个契约可以成立。如果那个承包商仅仅多收一倍的维修费,比如20美元,是不是就会有人认为双方因知识上差距造成的不平等可以接受了,因为这样的不平等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也许人们会认为那个寡妇连寻找维修工的基本技能都缺乏,需要为缺少技能付出代价,否则对其他那些付出努力去掌握生活技能的人不公平。再或者那个寡妇继承了丈夫某种药品的专利权,一直在享受垄断市场的高价药品带来的利益,而懒得去掌握寻找维修工的技能,会不会让我们对社会分工造成的实际不平等的道德判断有所改变呢?
契约要基于“同意”这一点应是毫无疑问的,只是仅仅有“同意”还不够。至于是否基于利益交换就很可疑,起码没有“同意”仅有利益交换是很难形成公平的契约。问题在于,“面纱”要遮挡到什么程度才够公平----完全遮挡是不可能的,那样人也就不成其为人。
就象不发达国家需要生产10条牛仔裤换一架飞机,有些人会觉得凭借技术优势获取高额利润也是一种不平等,但从另一方面说,不发达国家把所有生产牛仔裤的人力集中起来也生产不出一架飞机,交换本身就是获取利益的方法。并且如果让生产飞机的利润等同于生产牛仔裤的利润是不是也体现了一种对人类知识的不平等呢?
对绝对理想契约的追求是我们改进社会的动力,但我们也许并不是要去奢望真正找到理想契约。我们仅是在一种公平原则下寻找可以实施的契约。伦理学者们的观点一方面可以看作对社会趋势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做社会进步的注脚,两种作用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