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以孩子的公有为基础——陈岚
古罗马对于现代文明有很多伟大的贡献,比如财产私有制,比如共和制,比如权力分而治之……当然,它也有过很不堪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律允许一个父亲将儿女卖为奴隶——请记住,三次。就是说,一个孩子被父亲三次卖为奴隶后,才可以解除父亲作为她/他天生的奴隶主的天然约束。 盐野七生的《罗马人的故事》中就写到这样的史例,一个贵族想霸占一个军士的女儿,于是诬赖她为奴隶,准备将她收归己有,军士在女儿即将被“没收”时,亲手杀死了女儿,保存了她的“清白”——少女的尸体被列于广场,引发了暴乱…….市民群起而攻之,干掉了贵族。当然我从这个史料中还读到的是另外的伦理:一个父亲杀死自己的儿女是合法的,无论道义还是法律都是支持的。
苏美尔法规定,部族中的病婴、残疾婴儿必须被杀死。罗马法也规定,父母生下婴儿后如果是残疾畸形儿,可以出示给周围5位邻居看后抛弃。事实上,人类直到18世纪,在大多数国家,父母杀死病婴、甚至打死不听话的子女都是合法的。忤逆是一项重罪,不孝子如被告上衙门甚至可能被处死。中国历史上更有悠久的弃婴史,郭巨埋儿甚至被歌为一种美德。
但人类社会终于进步。
所谓文明只是一个民族朝着美好的方向多迈进了一步。
19世纪留给新世代最重要的文明遗产有几样:君主专制的结束,机械力代替了人力,妇女权利的解放,还有,儿童权利被国家体系所保护。
“财产是自己的,儿童是国家的。”这个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分水岭,也是一个人公民意识,人权意识的分水岭。
关于权利,人类历史上走过几个关键阶段,比如在古罗马,公民是享有财产权等一系列的平等权利(但不包括奴隶)。在大多数的帝制国家,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人都要被生杀予夺。到英国大宪章运动之前,权利仍然是等级制的,农奴基本没有权利。法国大革命很彻底指出了一个绝对平等的方向——当然没实现,在断头台前,倒是实现了人人平等,从罗伯丝比尔到路易十六。拜基督教新教伦理所赐,美利坚的独立宣言倒是第一次讲清楚了:“人生来平等。”(但没包括黑人和女人、儿童)好吧,考虑到妇女争取到选举权,尚且不足一个世纪,在本土讨论儿童权利,实在是需要拓荒牛的精神。
专制文化培育下出现了两种极端人格:一种是只要涉及公权力,就一定是对的。比如谈反对强制计生,就会有一群人格极端者跳出来说:啊呀呀,既然是国策、既然国家规定了你就要执行。另一种则是,只要涉及公权力,就一定是错的。如果你告诉他,儿童保护意味着一个国家理念:儿童不是家庭私有,而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儿童保护的最高权力与责任交由国家,监护人仅仅拥有保护和照料儿童的责任,当他不履行责任时,国家有权力(暂时/永久)剥夺其监护权。极端人格者又会跳出来大惊小怪地尖叫:“你怎么能违背自由主义精神,授予公权力这样大的权力?”——这也没什么奇怪的,鉴于对本族政府的高度不信任,提这样的质疑很正常,但切勿因此失去理性,因为,这并非对公权力的授权,而是对公权力的问责。
细细分析:一个暴虐的家庭与一个暴虐的政府非常相似。儿童本身是没有任何能力与监护人对抗的,也没有能力自保或自救。这和普通公民无力对抗公权力如出一辙(为了帮助公民对抗庞大的公权力,美国宪法中有一堆修正案是干这个的,比如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名二次受审等等,这是题外话了)。公民倒是有对抗机制了,孩子呢?如果国家缺位,家长的监护权演化成一种绝对权力,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所说,在暴虐的年代,一个父亲可以合法将孩子杀死、卖为奴隶。
1834年英国学者克劳珊提出了《少年司法中的国家侵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当家庭不当作为导致了少年儿童(犯罪等)情况时,国家有权力入侵到家庭系统,强制接管(保护)未成年人。再后来,英国在1889年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介入家庭,保护被虐儿童。之后,在20世纪,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诞生,是目前国家上缔约国最多的国家之公约,20世纪因此被称为儿童的黄金世纪。
人权的进步,包括了两个重要的方向,合法私权的充分自由,和非法权力的充分限制,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厘清这一点,是需要对现代公民权利有极其充分、冷静的认识,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只会导致国家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在20世纪初,人类已经为此付出了上亿人口伤亡的代价。同样,私权的泛滥亦只能招致无政府主义或民粹主义,后者在今天更具迷人性。
在儿童权利保障领域,一个婴儿从来到这个世间起,就拥有了一切天赋之人权与自由。她的安全、需要、生存、发展之权利属于她自己而不是监护人的意志,这一点,就如同公民之人权崛起之路一样。“一个农奴的安全、需要、生存、发展之权利属于他自己而不是领主的意志。”而成年人有能力诉诸司法或公众,寻求自己的权利,一个婴儿,是没有能力的,这就使得她们的保护者必须另有其人。20世纪的遗产之一,就是大多数的文明国家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体制,立法保证“孩子是国家的”——就如同立法保证“财产是个人的”,两者皆神圣不可侵犯。“孩子是国家的”并不是意味着国家拥有孩子的人身权利,而是指孩子最终由国家保护。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司法可以假设“人性皆恶”,监护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对孩子作出不利的行为,而国家权力要做的就是保护这些无力自保的可能的受害人,与相对隐蔽、深藏的家庭权力作一个抗衡。“家庭是一切罪恶的遮蔽所。”请注意,授权给政府对儿童进行保护,这不意味着公权力的扩大,更多的是意味着对政府的问责,因为,保护系统当中涵盖了儿童福利,医疗保障,教育权利。政府将因此承担更多的义务——很多国家高达40%的福利支出中,儿童福利,就是这样占了大头。
说到这里,也许你们会理解,什么是摆脱奴役之路。所谓文明,就是人类逾越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缔结社会,约定规则,保护种群中的弱者,不断实现种群利益的最优化的结构,简称从愚蠢走向聪明,从短视走向远见。所谓进步,就是人类不断在所有的权力博弈之间找到最为有利于未来的一种平衡,简称从非黑即白、你死我活学会了谈判博弈磋商和共赢。
而保护儿童,是当下的中国,最需要补的一门课。当我们学会尊重儿童这一最弱势群体的人权,就在社会宗族观念中,剥离了一个最可怕的集体意识:“一部分人因为身份/血缘/或其他任何原因,天然拥有了对另一部分人的绝对主宰。”专制的基础就是源于此。如果我们释放了儿童这一家庭的天然奴隶,就为未来提供了无数的自由民。
著此文,望厘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误区。
苏美尔法规定,部族中的病婴、残疾婴儿必须被杀死。罗马法也规定,父母生下婴儿后如果是残疾畸形儿,可以出示给周围5位邻居看后抛弃。事实上,人类直到18世纪,在大多数国家,父母杀死病婴、甚至打死不听话的子女都是合法的。忤逆是一项重罪,不孝子如被告上衙门甚至可能被处死。中国历史上更有悠久的弃婴史,郭巨埋儿甚至被歌为一种美德。
但人类社会终于进步。
所谓文明只是一个民族朝着美好的方向多迈进了一步。
19世纪留给新世代最重要的文明遗产有几样:君主专制的结束,机械力代替了人力,妇女权利的解放,还有,儿童权利被国家体系所保护。
“财产是自己的,儿童是国家的。”这个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分水岭,也是一个人公民意识,人权意识的分水岭。
关于权利,人类历史上走过几个关键阶段,比如在古罗马,公民是享有财产权等一系列的平等权利(但不包括奴隶)。在大多数的帝制国家,皇帝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人都要被生杀予夺。到英国大宪章运动之前,权利仍然是等级制的,农奴基本没有权利。法国大革命很彻底指出了一个绝对平等的方向——当然没实现,在断头台前,倒是实现了人人平等,从罗伯丝比尔到路易十六。拜基督教新教伦理所赐,美利坚的独立宣言倒是第一次讲清楚了:“人生来平等。”(但没包括黑人和女人、儿童)好吧,考虑到妇女争取到选举权,尚且不足一个世纪,在本土讨论儿童权利,实在是需要拓荒牛的精神。
专制文化培育下出现了两种极端人格:一种是只要涉及公权力,就一定是对的。比如谈反对强制计生,就会有一群人格极端者跳出来说:啊呀呀,既然是国策、既然国家规定了你就要执行。另一种则是,只要涉及公权力,就一定是错的。如果你告诉他,儿童保护意味着一个国家理念:儿童不是家庭私有,而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儿童保护的最高权力与责任交由国家,监护人仅仅拥有保护和照料儿童的责任,当他不履行责任时,国家有权力(暂时/永久)剥夺其监护权。极端人格者又会跳出来大惊小怪地尖叫:“你怎么能违背自由主义精神,授予公权力这样大的权力?”——这也没什么奇怪的,鉴于对本族政府的高度不信任,提这样的质疑很正常,但切勿因此失去理性,因为,这并非对公权力的授权,而是对公权力的问责。
细细分析:一个暴虐的家庭与一个暴虐的政府非常相似。儿童本身是没有任何能力与监护人对抗的,也没有能力自保或自救。这和普通公民无力对抗公权力如出一辙(为了帮助公民对抗庞大的公权力,美国宪法中有一堆修正案是干这个的,比如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名二次受审等等,这是题外话了)。公民倒是有对抗机制了,孩子呢?如果国家缺位,家长的监护权演化成一种绝对权力,这就回到了文章开头所说,在暴虐的年代,一个父亲可以合法将孩子杀死、卖为奴隶。
1834年英国学者克劳珊提出了《少年司法中的国家侵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当家庭不当作为导致了少年儿童(犯罪等)情况时,国家有权力入侵到家庭系统,强制接管(保护)未成年人。再后来,英国在1889年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介入家庭,保护被虐儿童。之后,在20世纪,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诞生,是目前国家上缔约国最多的国家之公约,20世纪因此被称为儿童的黄金世纪。
人权的进步,包括了两个重要的方向,合法私权的充分自由,和非法权力的充分限制,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厘清这一点,是需要对现代公民权利有极其充分、冷静的认识,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只会导致国家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在20世纪初,人类已经为此付出了上亿人口伤亡的代价。同样,私权的泛滥亦只能招致无政府主义或民粹主义,后者在今天更具迷人性。
在儿童权利保障领域,一个婴儿从来到这个世间起,就拥有了一切天赋之人权与自由。她的安全、需要、生存、发展之权利属于她自己而不是监护人的意志,这一点,就如同公民之人权崛起之路一样。“一个农奴的安全、需要、生存、发展之权利属于他自己而不是领主的意志。”而成年人有能力诉诸司法或公众,寻求自己的权利,一个婴儿,是没有能力的,这就使得她们的保护者必须另有其人。20世纪的遗产之一,就是大多数的文明国家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体制,立法保证“孩子是国家的”——就如同立法保证“财产是个人的”,两者皆神圣不可侵犯。“孩子是国家的”并不是意味着国家拥有孩子的人身权利,而是指孩子最终由国家保护。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司法可以假设“人性皆恶”,监护人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对孩子作出不利的行为,而国家权力要做的就是保护这些无力自保的可能的受害人,与相对隐蔽、深藏的家庭权力作一个抗衡。“家庭是一切罪恶的遮蔽所。”请注意,授权给政府对儿童进行保护,这不意味着公权力的扩大,更多的是意味着对政府的问责,因为,保护系统当中涵盖了儿童福利,医疗保障,教育权利。政府将因此承担更多的义务——很多国家高达40%的福利支出中,儿童福利,就是这样占了大头。
说到这里,也许你们会理解,什么是摆脱奴役之路。所谓文明,就是人类逾越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缔结社会,约定规则,保护种群中的弱者,不断实现种群利益的最优化的结构,简称从愚蠢走向聪明,从短视走向远见。所谓进步,就是人类不断在所有的权力博弈之间找到最为有利于未来的一种平衡,简称从非黑即白、你死我活学会了谈判博弈磋商和共赢。
而保护儿童,是当下的中国,最需要补的一门课。当我们学会尊重儿童这一最弱势群体的人权,就在社会宗族观念中,剥离了一个最可怕的集体意识:“一部分人因为身份/血缘/或其他任何原因,天然拥有了对另一部分人的绝对主宰。”专制的基础就是源于此。如果我们释放了儿童这一家庭的天然奴隶,就为未来提供了无数的自由民。
著此文,望厘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