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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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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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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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湖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例
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
被告龙岗平湖某。
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粉末材料生意,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2年5月1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粉末款事实,并承诺于同年6月归还6万元,其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合计27646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646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岗平湖某辩称,对原告主张尚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不持异议,但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力偿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从事经营粉末材料生意,被告龙岗平湖某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2年5月1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粉末款事实,并承诺于同年6月归还6万元,其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值54500元增值税发票一份,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 2013年4月1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货款161960元的事实,至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合计276460元未付。被告代理人庭后与会计核实后对原告主张欠款数额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清单,欠条,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与被告龙岗平湖某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未能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龙岗平湖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深圳平湖某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276460元,同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被告南京龙岗平湖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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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
被告龙岗平湖某。
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粉末材料生意,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2年5月1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粉末款事实,并承诺于同年6月归还6万元,其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合计27646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646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龙岗平湖某辩称,对原告主张尚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不持异议,但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力偿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从事经营粉末材料生意,被告龙岗平湖某从原告处购买材料。2012年5月16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粉末款事实,并承诺于同年6月归还6万元,其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货值54500元增值税发票一份,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 2013年4月1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货款161960元的事实,至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合计276460元未付。被告代理人庭后与会计核实后对原告主张欠款数额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清单,欠条,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与被告龙岗平湖某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深圳平湖某公司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未能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龙岗平湖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深圳平湖某塑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276460元,同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被告南京龙岗平湖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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