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切记两年投诉期限
2005年,章某到北京某家具厂上班时交了1000元押金,后来他因故辞职离开,厂方一直拒绝支付这笔押金。直至近日,在接受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后,赵某才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但此时赵某发现,由于错过了投诉期限,他已经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维权机会。
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个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算起。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免错过期限,失去维权的机会。
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个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算起。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两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免错过期限,失去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