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长期代理深圳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易石云有丰富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为被关在深圳第二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服务及看守所地址电话信息。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公安街(在深圳预审监管支队大门的左侧路一直走到尽头就到了) 。
深圳易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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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来访请提前电话约好时间,避免在外办事给你带来不便。
深圳刑事案件案例,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易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经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受伤及无牌二轮电动机动车上乘员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人丁某、刘某某、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不积极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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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经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受伤及无牌二轮电动机动车上乘员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人丁某、刘某某、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不积极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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