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离婚官司律师
深圳南山离婚官司律师、深圳南山区离婚官司律师、南山离婚纠纷律师易石云执业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主要为南山区及附近市民提供离婚官司代理,离婚法律咨询,离婚法律文书起草,另外还包括财产分割、继承、同居、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领域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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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婚后双方于1995年2月8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来双方矛盾不断,2003年2月被告丁某离家出走,我经多方打听不知被告下落,被告也从未给我和女儿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经8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本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民的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及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事实。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婚后双方于1995年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3年2月被告丁某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后从未给原告和女儿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经8年之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导致被告丁某外分居已达八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丁某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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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9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婚后双方于1995年2月8日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来双方矛盾不断,2003年2月被告丁某离家出走,我经多方打听不知被告下落,被告也从未给我和女儿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经8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本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民的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及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事实。对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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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9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女到男家落户生活,婚后双方于1995年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3年2月被告丁某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后从未给原告和女儿联系。现原、被告分居已经8年之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导致被告丁某外分居已达八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丁某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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