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看守所在哪里
长期代理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刑事案件的深圳刑事律师易石云有丰富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为被关在南山蛇口看守所的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缓刑等辩护服务。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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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171134086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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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桃花园附近
深圳南山蛇口看守电话:0755-26888315
附近公交站台:桃花园总站
深圳南山蛇口看守所刑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李某至某幢208室,由尹某负责在门口望风,李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的黑色HTC320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5元)、现金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发短信将同案犯李某约到指定地点,使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作案工具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李某均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帮助公安人员抓获另一名被告人李某,系立功,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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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李某至某幢208室,由尹某负责在门口望风,李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的黑色HTC320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5元)、现金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发短信将同案犯李某约到指定地点,使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作案工具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李某均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提供重要线索并帮助公安人员抓获另一名被告人李某,系立功,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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