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运输毒品罪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运输毒品罪律师、深圳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承办过数十起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专业为被关在看守所的人提供办理取保候审、刑事会见、刑事辩护、无罪或罪轻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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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途经某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小包共重32.05克和称重器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分局扣押清单、赃物和作案工具拍照、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某派出所户籍证明,某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某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和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非法运输毒品10克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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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途经某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小包共重32.05克和称重器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分局扣押清单、赃物和作案工具拍照、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某派出所户籍证明,某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某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和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非法运输毒品10克以上,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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