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杨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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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
被告施某。
原告童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1月5日、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初感情尚可,近十年来,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失和,原告因患有心脏病入院治疗,被告也没有照顾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施某辩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在虽然夫妻感情一般,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19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名童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等因素,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童某要求与被告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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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童某。
被告施某。
原告童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1月5日、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初感情尚可,近十年来,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失和,原告因患有心脏病入院治疗,被告也没有照顾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施某辩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在虽然夫妻感情一般,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19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名童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等因素,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的。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童某要求与被告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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