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冤案
六,李化伟案
李化伟,生于1964年,辽宁省营口市市人,1986年4月李化伟与本市食品公司职员邢某结婚,当年邢某既怀孕。1986年10月29日下午四时许,李化伟提前下班回家照顾怀孕的妻子,谁知进门后发现已经怀孕七个月的妻子倒在了血泊中。时年22岁的李化伟惊慌的看了妻子的伤势,在确定其死亡立刻跑至水泥厂报警。
警方在得到报案后立即出动警力调查,但是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进展,此时警方开始将怀疑对象转移到了李化伟身上。原来他们从李化伟当时身穿的“的确良”衬衫的领口上发现了一枚很小的血迹,经过讨论后认为这滴血迹是经过喷射形成的,可能与凶手有关。随机警方与1986年12月19日拘捕了李化伟,在经过了一系列的刑讯逼供后李化伟不得不承认妻子是自己所杀。但只有口供还不能完全确认李化伟有罪,于是警察便将李华伟的母亲带到派出所,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恐吓利诱后,李母在痛苦中指认了儿子的“罪状”,从此一病不起。在类似于此的一系列活动后,警察最终收集齐了李化伟杀妻的“证据”,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重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事情到2000年开始有了转机,6月23日,辽宁省海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向大石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打来电话,请求查调1988年“8.19”案情。6月28日,大石桥市警方了解情况后得知此案真凶原来叫江海。此时,江海供认了残杀邢某的事实,原来当时时年18岁的江海是李化伟家的邻居,当日在看完黄色录像后产生歹心,趁在李化伟下班后意图强奸邢某,在邢某的反抗下江海狠心将其杀死,一直潜逃至被捕。
2002年6月25日,被冤枉了十四年的李化伟被当庭无罪释放,将最好的青春白白留在了监狱。2002年8月5日,李化伟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不久,获赔36万。至此,李化伟案结。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后果等于十次犯罪。”由于办案错误,导致李化伟在狱中蒙冤十四年,其母也在日后神经奔溃,终日痴呆。可以说正是由于办案人员违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冤案的产生。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的功能除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绝不能为了某些不该有的事情践踏法律的尊严,这样做只能削弱法律的权威,破坏公平与正义。一次冤案的产生,远远大于十次犯罪。
七 秦艳红案
秦艳红,河南安阳县曲沟镇小屯村人。26岁之前一直在家乡务农,但26岁时的一件事高变了他的人生。
1998年8月3日中午,曲沟镇东高平村死了一个少妇,名叫贾海荣,时年30岁。贾海荣就是在村西的自留地上被人扼颈杀死的,而东高平村与小屯村相邻。
次日晚上十一点,突然有俩名警察来到秦艳红家中将其带走,三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拘留。
同年9月8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捕。随后起诉开庭,一切程序进行。
在法庭上,共甘肃人员指控:案发前,有三名小学生在放学的路上曾见到秦艳红在案发现场周边走动,也呈上了秦艳红在刑警队承认杀人的口供。但秦艳红当庭翻供,称其是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认罪,秦艳红的辩护律师也指出仅凭小学生的一面之词不能认定罪犯就是秦艳红,但安阳中院认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8日,安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秦艳红为满足私欲而产生奸淫恶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一万元。
然而就在2001年2月,一条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杀人恶魔的自首。在元秋伏供述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包括作案情节等,都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元秋伏交代,作案地就在东高平村附近。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安阳。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
此时,安阳相关部门才意识到办了错案,于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匆匆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就这样,还差两个多月就被关押4年的秦艳红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这一天是2002年5月28日。
无辜被关押了4年,家庭和个人,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打击,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停地上门做工作,劝解不要上访。在经过多轮谈判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善后小组"代表办错案的单位一次性赔偿秦艳红人民币29万元整,并为他平反,但条件必须是秦艳红和家属、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也不得反悔、追究。2002年6月27日,秦艳红在盖有县公安局公章的协议上签了字。
但是,不久后,当地的一家媒体将此事揭露出来,顿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家媒体纷纷对秦艳红进行采访,当其始终三缄其口,履行当时的“承诺”。
此案可谓是“疑罪从有”的典型案例,从始至终的证据只是小学生的证言以及刑讯逼供后的口供,迷信口供这是司法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但小学生的证言可以说完全没有证明力,但这二者却最终成为了死罪的证据。而且在处理后续问题上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是交了29万的“封口费”就草草了事,不再追究,法律在此刻成了儿戏,无论是审讯,检查,审判,处处都透着随意性,主观性,结果却是一个家庭灾难。我们不得不深思,法治社会在某些地方只是一个口号,许多的案件都是披着法制的外衣做着见不得人的勾当,这种毒瘤不能如何能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从上到下都应当把法治当做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必须重视的事情,而不是当做一句口号,一句戏言。
八 张海生案
张海生,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2003年12月12日其去河南浙川县走亲戚,当晚被几个便衣警察敲开门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原来就在当天下午该县仓房镇党子口村的一名12岁小学女生被强奸,警察怀疑张海生是张海生所为,故将其带走。不久,浙川县检察院就将其起诉,起诉状上是这样写的: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被告人张海生到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做药品生意,路过一片柏树林,遇到从此经过的磊山小学的学生娟子等4名学生。张海生上前谎称其妹妹在柏树林放羊时将腿摔伤,让娟子去帮忙治一下,将娟子骗到了树林深处后,将其双手用塑料绳拴着,摁倒在地实施了强奸……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生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直到此时张海生才算是具体了解了案件的情况。
2003年8月4日和8月30日,浙川县法院对其涉嫌强奸一案进行了两次不公开审判。但是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受害人娟子(化名)一口咬定就是他,而且警察出示的证据是当天与娟子一同行走的三名小学生的指认,但小学生证词中描述的犯罪分子所穿衣服与当日张海生所传衣服并不相同,除此之外,并没有拿出罪犯留下体液与张海生相同的检测结果,再没有其他证据。张海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最后,作出了这起罕见的“无证据”案件(2004)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海生立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就在他等待重审的时候传来了一条消息,与淅川县毗邻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警方侦破了一个系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据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他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见到几个小学生放学归来,顿生歹意,将其中一人诱骗到附近的柏树林里实施了强奸。此案到此真相大白,张海生是被冤枉的。2005年4月4日,张海生从拘留所被放出,此时他已经被关押了480天。此后笔者没有再找到关于此事的后续报道。
这起冤案比起之前提起的几个可谓更加的可气,这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在没有任何强有力地证据下就判处张海生9年徒刑,如不是嫌疑人及时落网那么张海生受冤的日子岂止480天。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偏僻的地方,一些基层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处处透着一股子随意性,法在这里的解释变成了执法的部门,是执法的部门一手操办了这起冤案,而在事后,也没有给出以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敷衍了事,息事宁人。我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就应该在最基层的地方开始,只有将根基稳固才能真正的出现我们所提倡的法制社会,才能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公平公正之风。
九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呼格吉勒图到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公共厕所后偷窥并进入女厕所,并将25岁的女青年杨某进行强奸并将其杀害。短暂的休庭合意之后,法官当庭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罪”属实,判处死刑。
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判决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直到2005年10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本人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如此,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并且被冤杀。
但此案至此就没有下文了,虽然经过多方认定呼格吉勒图不是凶手,但直到现在,内蒙古公检法部门都没有对此案进行平反或给出正式说法。其家属至今都在苦苦寻求平冤昭雪,但希望渺茫。
十 魏清安案
魏清安,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人。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落网。
1983年1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案发后一个多月的三月五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到达会场后才知道原来这是警察让刘某来辨认有没有凶手,谁知刘某在看到魏清安后一口咬定就是他做的。此时魏清安想做辩解依然没用,随后,其被公安局拘捕。
在公安局,魏清安不止一次的申辩认错人了,并提出了案发当日不在作案现场以及DNA鉴定的申请。但警察不为所动。之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魏清安家属依照法律规定为其请了律师做辩护,但得到的结论是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并且也没有收到判决书。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此时,魏清安年仅23岁,并且直到被通知去收尸后家人才知道以及被处决。据称魏清安被处决前倔强签字,并大呼冤枉。仅仅一个月之后案情就有了变化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在经历重重困难,仔细检查,拖延了三年后,终于得出结论,魏清安确实是被冤枉的。随后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无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不久魏家人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赔偿人民币25000元。至此,此案了结,魏清安冤死。
以上便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冤案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震撼,每一个案例都是一部血泪史,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有一个人自由与生命被吞噬,一个家庭的破灭与离散,在这里法律遭的尊严到了践踏,自由与人权被无情的蔑视。在痛苦中也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冤案为什么会产生?我们该如何才能晚上司法制度,避免冤案,塑造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几条这样的规律:
一,造成误判的案件大都有或者疑似有刑讯逼供活动的存在。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在适用方面却成了一纸空文,刑讯逼供可能是审理重要案件的主要手段。我们不否认刑讯逼供的有效性,它对于犯罪分子罪行的招认起着有效的作用,在古代甚至是主要的合法审讯手段,但是在文明发展的今天,难道还要用几百年反人性的手段去侦破案件吗?在时代发展的今天我们有很多的手段去进行案件侦破,在审讯嫌疑人时办案人员并没有把他当作是无罪的人,而是在心底里就认定其有罪,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如何让其证明自己有罪而开展,这就使得屈打成招的事情常常发生,产生冤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主观臆断,忽视科技手段在诉讼中的运用。在以上几个案例中无一例外,都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几个强奸案件,完全是仅凭着一些几乎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草草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科技手段在这时被完全的遗忘,当然我们不否认有些年份比较远的时代人们对于技术手段的运用没有很大的热心,以及当时科学技术在某些偏远地方的不普及,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被冤着鸣冤无门,最后坐冤狱,被冤杀。
三,轻视辩护,对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这一情况在张海生案和魏清安案中尤为得到了体现,法院在未审理案件时就基本以及确定了被冤者有罪,任凭辩护人提出什么合理的请求,甚至拒绝当事人的辩护请求,这不仅不合理,并且也不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未判决当事人有罪之前,当事人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根本就不在平等的地位上,仍然是被“官”所左右,“民”只能被宰割。
四,实行了疑罪从有的办案方法。在上述案件中,都没有合理的证据出现,不能确凿的证明被冤者就是犯罪人,可以说在处理阶段都是疑案。但是最后的审判结果无一例外的都将被冤者定了罪。有些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拒绝受理,而是选择在疑似罪的刑罚上选择轻判,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了多数人被冤。
五,没有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在以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为了解决所谓的“民愤”,或是其他什么的压力过分求快而置真相与不理,司法独立性在此刻成为一纸空文。
六,被误判的大都属于社会的中下层。在以上或是其他很多的冤案中,被冤者大都处于社会的中下层,主要为下层。大多是都是普通工人,农民,这会地位很低,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他们所在的地方也大都很偏远,“天高皇帝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被有关门面或是有些人掌握。仅凭主管想象,依着自己的理解断案,在发现案件有疑问时百般掩盖事实真相,希望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被曝光的案例只有寥寥几个,未曝光的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对其进行反思,并探求解决的方法。
一, 公,检,法过分重视配合而轻视制约值得深思。在刑事诉讼领域,公检法在相互配合的同时更热、应该相互制约,它们虽然都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但所处的地位以及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在刑事诉讼的流程将其三而分之正是为避免冤案的产生,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上述冤案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这三家机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相互配合,发现问题配合着掩盖,甚至沆瀣一气。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我们应该在制度上,在法律上让这三家认识它们的职责,在保持连贯性的同时明确它们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得刑事诉讼的过程被一种思想左右,才能尽量避免冤案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 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或是有关方面的压力的做法需要深思。司法独立性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其他势力对司法的干预,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现实情况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民愤”如赵作海案,或是其他压力,如呼格吉勒图案,司法都被其他势力左右,没有独立的思考,最终造成冤案,甚至都不能平反。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司法不能独立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通过这些冤案我们更能了解到它的危害,所以如何使司法独立需要学者们深思,也需要有关方面深思。
三, 片面追求效率,忽视质量的问题值得深思。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公安,破案率是衡量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为了不使案件留滞就只能受用手段尽快破案。这种方式不能不让我们深思。破案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但如果将破案作为政绩或者一种脱离了其真实目的而不得不办的事情,那么破案就很难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不仅如此还可能造成冤案,对公平正义起到了反作用,而这个反作用的危害是相当大的。所以,这就需要公安等执法部门明确自己的真正职责所在。
四, 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投入不足,科技手段难以真正在实践领域被运用同样值得思考。在上述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如果在侦查阶段能运用科技的手段的话就会很容易避免冤案的产生,而这根源在于很多偏远的地方国家给予的支持是不够的,很多地方怵于科技手段不菲的代价而放弃这种有效的破案方式,最终造成冤狱。所以,国家应该加大支持力度。争取让每一个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案子都适用,一方面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冤案。
以上就是研究中国司法领域问题的一些研究,接下来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另一个角度对司法做一个研究,通过美国的几个司法案例来学习,或是避免同样错误的发生。
四 马丁案
2012年2月,黑人少年马丁和他的父亲探望他人,在社区商店卖小吃的时候与当地的一位名叫齐莫曼的白人协警发生冲突,起因是这名协警怀疑马丁是一名犯罪分子,俩人遂生争执,在争执中协警齐莫曼当场将马丁开枪射杀。
闻讯赶来的警察立即将齐莫曼带如警局,但是仅仅在五个小时后寂寞满就被释放,理由是:“无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不构成逮捕条件”。
其后马丁的家人将齐莫曼诉至佛罗里达法院,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人们将这件事上升到了种族歧视的高度美国有色人种对此判决极其不满,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对此进行舆论斗争,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法院都受到了很大的压力。但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宣布齐莫曼无罪,被当庭释放。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且不论其其他因素,单是其司法的独立性就足以让我们动容。法院在经受着如此大的压力下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没有被其他机关影响,没有被民愤所左右,虽然最后的结果在人情道德上难以令人满意,但它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在全社会的瞩目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着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五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警电话,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中藏有炸弹和赌局,警察局当即出动警力到马普家,当时,马普太太要警察出示搜查令,但警察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在怀里,警察官抢回那张纸后,以马普太太拒交搜查令为由将其逮捕,并且在其家中的地下室内搜到了一些淫秽物品,不久,就将其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检方试图证明马普太太有罪,但其无搜查令强行进入家中搜查的做法显然违法,可是俄亥俄州法院没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判了马普太太有罪,马普太太不服,经过了一系列的起诉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任大法官克拉克认为警察的作法是错误的,而俄亥俄州法院没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也是如此,最后,马普太太被判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看重的,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能够被法院所采纳的,这样虽然使得案件的侦破有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其对于保障人权,避免警方采取一些其他的不必要手段获得证据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它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对于减少冤案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 吉迪恩诉温莱特案
1961年6月3日凌晨的零点到早上八点之间,佛罗里达州巴拿马的一家名为“港湾球市”的台球厅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有人在夜间砸破了门,盗取了台球厅里的财务。当天晚些时候,一个目击者声称他看到案发前吉迪恩在早上五点半左右带着一些钱从台球厅里出来。仅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就以盗窃罪将其逮捕,并诉至法院。
由于吉迪恩生活贫苦,请不起律师,所以他只得孤身一人上法庭,因此吉迪恩不得不自己为自己辩护,最后,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监狱中,吉迪恩写信诉至最高法院,声称自己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而出庭接受审判是违法的,请求最高法院受理。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且为吉迪恩请了一名律师。
最终的判决在1963年3月18日作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直判决吉迪恩胜诉,并强调州法院应该在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时为其提供律师。
此案过后,仅在佛罗里达州就有2000个被定罪的人释放,吉迪恩在经过重审后被确认是清白的,无罪释放。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再一次看到美国对司法正当程序的尊重,即便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也要保障司法程序的神圣性。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这个案例可以和前文提到的魏清安案做一个对比,在魏清安案中法院为了尽快处理案件,不仅没有尽到为被告提供律师的责任,相反还拒绝被告律师出庭,这不仅不让我们深思。
七 埃斯科韦多诉伊利诺伊州”案
1964年,美国青年埃斯科韦多因被怀疑与一桩谋杀案有关,被警察带到了警察局。在警察局中,面对警察的审问,埃斯科维多先是保持沉默,随后要求请他的律师到场。但是这一要求被警察拒绝,他也始终被拒绝离开审讯室,甚至当他的律师来到警局要求见埃斯科维多时都被拒绝。之后警察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审讯,最终在警察的盘问下,埃斯科维多承认了谋杀案是他所为。随后将其诉至法院,不久即被定罪。
被判有罪后埃斯科维多不服,一直起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延伸至非法取得的供词,并做出了埃斯科维多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裁定。随后,法院还做出了“埃斯科维多”规则,即:当一项调查不再是普通的询问,而是聚焦在一个特定的嫌疑犯时,个人有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裁决还详细说明,嫌疑犯被拘留后虽然知道有权获得而要求获得律师协助,但如果警方没有告知他获得其他协助前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依然有违,《第六条修 正案》的规定。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非法证据的取得是加以强硬规定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无效,非法取得的供词属于非法证据,这样对于刑讯逼供后产生的供词就给了否定的解释,联系起前文提到的中国刑事司法中出现的诸多冤案都是根据警方刑讯逼供而得到的所谓“供词”而使得嫌疑人被定罪,最终使其蒙受不白之冤,这一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方面我们也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规定,从这一方面对刑讯逼供做一个预防,同样,它对于避免冤案有很大的作用,才能使得司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八 高吉尔案
1993年4月,美国伊利诺伊州里奇蒙附近的一个农场发生了一起谋杀案,其主人高吉尔的父母在一夜之间惨遭杀害。随后,警方开始展开调查,在一段时间的调查无果后警方瞄准了高吉尔,并将其带到了警局。高吉尔对警方说父母被害时他正在房间内睡觉,对当时的事情并不知情,但警方对其所说的不予理睬,在长达二十多个小时的马拉松式的逼供后,高吉尔最终奔溃,供述了父母是自己所杀。虽然警方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桩谋杀案的凶手是高吉尔,但由于有其亲口所说的供词,故将其诉至法院,陪审团在经过讨论后也认定凶手正是高吉尔,以谋杀罪判处高吉尔死刑。
所幸高吉尔命大,两年后警方在处理一件与高吉尔案件毫不相干的案件时截获了一个飙车团伙的电话,在电话中惊奇的发现两年前发生的命案似乎与这伙飙车团伙有关,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发现高吉尔确系被冤枉,高吉尔被宣判无罪,这时,高吉尔白白受了三年牢狱之灾。
这是美国一起比较经典的冤案,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司法制度也并非完美,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冤案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对美国先进的司法体制进行学习时不能过分迷信,不能认为美国的司法实践就没有冤案。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也同样没有看到人权很好的保障,所以我们在学习其他国家合理先进的制度时应当站在一个可管理性的角度,要采用“扬弃”的思维,决不能盲从。
九 高尔特案
1965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15岁的杰拉尔德高尔特被指控拨打色情电话,亚利桑那州的少年法院法官经过不公开审理,认定他的行为违法,并将其送到了工读学校。高尔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羁押所通知他的父母将在第二天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拒绝向高尔特的父母出示控诉书,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法官直接审理这个孩子,高吉尔承认曾经拨打过电话,但同时声称那些污言秽语是他的同伴所讲,庭审结束后,法官判决高吉尔进入州工读学校,直到21岁。
高吉尔父母不服这个判决,最终起诉到了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亚利桑那州法院违宪,撤消了少年法院对高吉尔的判决。
在此案中,由于亚利桑那州法院采用不公开胜审理而使得案件在审判时缺少了监督,所以最后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好在最后最高法院撤消了亚利桑那州的判决才使得高吉尔免受了这一不公的判决。
此案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未成年的审判一方面应当考虑到他的隐私性,从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但是这样一来就使得法院的审理缺少了社会的监督,会导致对未成年人不公的判决,所以,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应当在这一方面对美国进行学习。
十
李化伟,生于1964年,辽宁省营口市市人,1986年4月李化伟与本市食品公司职员邢某结婚,当年邢某既怀孕。1986年10月29日下午四时许,李化伟提前下班回家照顾怀孕的妻子,谁知进门后发现已经怀孕七个月的妻子倒在了血泊中。时年22岁的李化伟惊慌的看了妻子的伤势,在确定其死亡立刻跑至水泥厂报警。
警方在得到报案后立即出动警力调查,但是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进展,此时警方开始将怀疑对象转移到了李化伟身上。原来他们从李化伟当时身穿的“的确良”衬衫的领口上发现了一枚很小的血迹,经过讨论后认为这滴血迹是经过喷射形成的,可能与凶手有关。随机警方与1986年12月19日拘捕了李化伟,在经过了一系列的刑讯逼供后李化伟不得不承认妻子是自己所杀。但只有口供还不能完全确认李化伟有罪,于是警察便将李华伟的母亲带到派出所,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恐吓利诱后,李母在痛苦中指认了儿子的“罪状”,从此一病不起。在类似于此的一系列活动后,警察最终收集齐了李化伟杀妻的“证据”,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重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事情到2000年开始有了转机,6月23日,辽宁省海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向大石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打来电话,请求查调1988年“8.19”案情。6月28日,大石桥市警方了解情况后得知此案真凶原来叫江海。此时,江海供认了残杀邢某的事实,原来当时时年18岁的江海是李化伟家的邻居,当日在看完黄色录像后产生歹心,趁在李化伟下班后意图强奸邢某,在邢某的反抗下江海狠心将其杀死,一直潜逃至被捕。
2002年6月25日,被冤枉了十四年的李化伟被当庭无罪释放,将最好的青春白白留在了监狱。2002年8月5日,李化伟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不久,获赔36万。至此,李化伟案结。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后果等于十次犯罪。”由于办案错误,导致李化伟在狱中蒙冤十四年,其母也在日后神经奔溃,终日痴呆。可以说正是由于办案人员违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冤案的产生。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的功能除了惩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更重要的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审判机关必须严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绝不能为了某些不该有的事情践踏法律的尊严,这样做只能削弱法律的权威,破坏公平与正义。一次冤案的产生,远远大于十次犯罪。
七 秦艳红案
秦艳红,河南安阳县曲沟镇小屯村人。26岁之前一直在家乡务农,但26岁时的一件事高变了他的人生。
1998年8月3日中午,曲沟镇东高平村死了一个少妇,名叫贾海荣,时年30岁。贾海荣就是在村西的自留地上被人扼颈杀死的,而东高平村与小屯村相邻。
次日晚上十一点,突然有俩名警察来到秦艳红家中将其带走,三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拘留。
同年9月8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捕。随后起诉开庭,一切程序进行。
在法庭上,共甘肃人员指控:案发前,有三名小学生在放学的路上曾见到秦艳红在案发现场周边走动,也呈上了秦艳红在刑警队承认杀人的口供。但秦艳红当庭翻供,称其是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认罪,秦艳红的辩护律师也指出仅凭小学生的一面之词不能认定罪犯就是秦艳红,但安阳中院认为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0月8日,安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秦艳红为满足私欲而产生奸淫恶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一万元。
然而就在2001年2月,一条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杀人恶魔的自首。在元秋伏供述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包括作案情节等,都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元秋伏交代,作案地就在东高平村附近。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安阳。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
此时,安阳相关部门才意识到办了错案,于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匆匆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就这样,还差两个多月就被关押4年的秦艳红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这一天是2002年5月28日。
无辜被关押了4年,家庭和个人,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打击,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秦艳红和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讨说法。于是,"善后小组"不停地上门做工作,劝解不要上访。在经过多轮谈判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善后小组"代表办错案的单位一次性赔偿秦艳红人民币29万元整,并为他平反,但条件必须是秦艳红和家属、亲属不再因此事上访议论,也不得反悔、追究。2002年6月27日,秦艳红在盖有县公安局公章的协议上签了字。
但是,不久后,当地的一家媒体将此事揭露出来,顿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家媒体纷纷对秦艳红进行采访,当其始终三缄其口,履行当时的“承诺”。
此案可谓是“疑罪从有”的典型案例,从始至终的证据只是小学生的证言以及刑讯逼供后的口供,迷信口供这是司法领域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但小学生的证言可以说完全没有证明力,但这二者却最终成为了死罪的证据。而且在处理后续问题上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是交了29万的“封口费”就草草了事,不再追究,法律在此刻成了儿戏,无论是审讯,检查,审判,处处都透着随意性,主观性,结果却是一个家庭灾难。我们不得不深思,法治社会在某些地方只是一个口号,许多的案件都是披着法制的外衣做着见不得人的勾当,这种毒瘤不能如何能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从上到下都应当把法治当做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必须重视的事情,而不是当做一句口号,一句戏言。
八 张海生案
张海生,湖北省老河口市农民,2003年12月12日其去河南浙川县走亲戚,当晚被几个便衣警察敲开门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原来就在当天下午该县仓房镇党子口村的一名12岁小学女生被强奸,警察怀疑张海生是张海生所为,故将其带走。不久,浙川县检察院就将其起诉,起诉状上是这样写的: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被告人张海生到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做药品生意,路过一片柏树林,遇到从此经过的磊山小学的学生娟子等4名学生。张海生上前谎称其妹妹在柏树林放羊时将腿摔伤,让娟子去帮忙治一下,将娟子骗到了树林深处后,将其双手用塑料绳拴着,摁倒在地实施了强奸……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生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直到此时张海生才算是具体了解了案件的情况。
2003年8月4日和8月30日,浙川县法院对其涉嫌强奸一案进行了两次不公开审判。但是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受害人娟子(化名)一口咬定就是他,而且警察出示的证据是当天与娟子一同行走的三名小学生的指认,但小学生证词中描述的犯罪分子所穿衣服与当日张海生所传衣服并不相同,除此之外,并没有拿出罪犯留下体液与张海生相同的检测结果,再没有其他证据。张海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最后,作出了这起罕见的“无证据”案件(2004)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海生立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就在他等待重审的时候传来了一条消息,与淅川县毗邻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警方侦破了一个系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据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他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见到几个小学生放学归来,顿生歹意,将其中一人诱骗到附近的柏树林里实施了强奸。此案到此真相大白,张海生是被冤枉的。2005年4月4日,张海生从拘留所被放出,此时他已经被关押了480天。此后笔者没有再找到关于此事的后续报道。
这起冤案比起之前提起的几个可谓更加的可气,这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在没有任何强有力地证据下就判处张海生9年徒刑,如不是嫌疑人及时落网那么张海生受冤的日子岂止480天。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偏僻的地方,一些基层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处处透着一股子随意性,法在这里的解释变成了执法的部门,是执法的部门一手操办了这起冤案,而在事后,也没有给出以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敷衍了事,息事宁人。我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就应该在最基层的地方开始,只有将根基稳固才能真正的出现我们所提倡的法制社会,才能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公平公正之风。
九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本市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工人,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当时是呼格吉勒图第一个发现了被害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无果,随后公安开始将怀疑对象对准了第一个发现了被害女子的呼格吉勒图。因为他作为一名男子发现女厕所的被害女子是很蹊跷的,于是将呼格吉勒图带进了公安局,此后,在疑似刑讯逼供下,认定了呼格吉勒图就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检方指控:1996年4月9日20时40分许,呼格吉勒图到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公共厕所后偷窥并进入女厕所,并将25岁的女青年杨某进行强奸并将其杀害。短暂的休庭合意之后,法官当庭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罪”属实,判处死刑。
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原则下,判决仅仅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直到2005年10月23日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格吉勒图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本人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和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如此,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枉的,并且被冤杀。
但此案至此就没有下文了,虽然经过多方认定呼格吉勒图不是凶手,但直到现在,内蒙古公检法部门都没有对此案进行平反或给出正式说法。其家属至今都在苦苦寻求平冤昭雪,但希望渺茫。
十 魏清安案
魏清安,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人。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落网。
1983年1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案发后一个多月的三月五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到达会场后才知道原来这是警察让刘某来辨认有没有凶手,谁知刘某在看到魏清安后一口咬定就是他做的。此时魏清安想做辩解依然没用,随后,其被公安局拘捕。
在公安局,魏清安不止一次的申辩认错人了,并提出了案发当日不在作案现场以及DNA鉴定的申请。但警察不为所动。之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魏清安家属依照法律规定为其请了律师做辩护,但得到的结论是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并且也没有收到判决书。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此时,魏清安年仅23岁,并且直到被通知去收尸后家人才知道以及被处决。据称魏清安被处决前倔强签字,并大呼冤枉。仅仅一个月之后案情就有了变化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在经历重重困难,仔细检查,拖延了三年后,终于得出结论,魏清安确实是被冤枉的。随后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无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不久魏家人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赔偿人民币25000元。至此,此案了结,魏清安冤死。
以上便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冤案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震撼,每一个案例都是一部血泪史,每一个案例的背后都有一个人自由与生命被吞噬,一个家庭的破灭与离散,在这里法律遭的尊严到了践踏,自由与人权被无情的蔑视。在痛苦中也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考,冤案为什么会产生?我们该如何才能晚上司法制度,避免冤案,塑造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几条这样的规律:
一,造成误判的案件大都有或者疑似有刑讯逼供活动的存在。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在适用方面却成了一纸空文,刑讯逼供可能是审理重要案件的主要手段。我们不否认刑讯逼供的有效性,它对于犯罪分子罪行的招认起着有效的作用,在古代甚至是主要的合法审讯手段,但是在文明发展的今天,难道还要用几百年反人性的手段去侦破案件吗?在时代发展的今天我们有很多的手段去进行案件侦破,在审讯嫌疑人时办案人员并没有把他当作是无罪的人,而是在心底里就认定其有罪,所有的工作都是围绕如何让其证明自己有罪而开展,这就使得屈打成招的事情常常发生,产生冤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主观臆断,忽视科技手段在诉讼中的运用。在以上几个案例中无一例外,都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几个强奸案件,完全是仅凭着一些几乎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草草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科技手段在这时被完全的遗忘,当然我们不否认有些年份比较远的时代人们对于技术手段的运用没有很大的热心,以及当时科学技术在某些偏远地方的不普及,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了被冤着鸣冤无门,最后坐冤狱,被冤杀。
三,轻视辩护,对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这一情况在张海生案和魏清安案中尤为得到了体现,法院在未审理案件时就基本以及确定了被冤者有罪,任凭辩护人提出什么合理的请求,甚至拒绝当事人的辩护请求,这不仅不合理,并且也不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未判决当事人有罪之前,当事人都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根本就不在平等的地位上,仍然是被“官”所左右,“民”只能被宰割。
四,实行了疑罪从有的办案方法。在上述案件中,都没有合理的证据出现,不能确凿的证明被冤者就是犯罪人,可以说在处理阶段都是疑案。但是最后的审判结果无一例外的都将被冤者定了罪。有些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拒绝受理,而是选择在疑似罪的刑罚上选择轻判,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导致了多数人被冤。
五,没有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在以上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司法部门为了解决所谓的“民愤”,或是其他什么的压力过分求快而置真相与不理,司法独立性在此刻成为一纸空文。
六,被误判的大都属于社会的中下层。在以上或是其他很多的冤案中,被冤者大都处于社会的中下层,主要为下层。大多是都是普通工人,农民,这会地位很低,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他们所在的地方也大都很偏远,“天高皇帝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被有关门面或是有些人掌握。仅凭主管想象,依着自己的理解断案,在发现案件有疑问时百般掩盖事实真相,希望敷衍了事,蒙混过关,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被曝光的案例只有寥寥几个,未曝光的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对其进行反思,并探求解决的方法。
一, 公,检,法过分重视配合而轻视制约值得深思。在刑事诉讼领域,公检法在相互配合的同时更热、应该相互制约,它们虽然都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但所处的地位以及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在刑事诉讼的流程将其三而分之正是为避免冤案的产生,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上述冤案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这三家机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相互配合,发现问题配合着掩盖,甚至沆瀣一气。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我们应该在制度上,在法律上让这三家认识它们的职责,在保持连贯性的同时明确它们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得刑事诉讼的过程被一种思想左右,才能尽量避免冤案的产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 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或是有关方面的压力的做法需要深思。司法独立性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其他势力对司法的干预,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现实情况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民愤”如赵作海案,或是其他压力,如呼格吉勒图案,司法都被其他势力左右,没有独立的思考,最终造成冤案,甚至都不能平反。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司法不能独立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通过这些冤案我们更能了解到它的危害,所以如何使司法独立需要学者们深思,也需要有关方面深思。
三, 片面追求效率,忽视质量的问题值得深思。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公安,破案率是衡量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为了不使案件留滞就只能受用手段尽快破案。这种方式不能不让我们深思。破案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但如果将破案作为政绩或者一种脱离了其真实目的而不得不办的事情,那么破案就很难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不仅如此还可能造成冤案,对公平正义起到了反作用,而这个反作用的危害是相当大的。所以,这就需要公安等执法部门明确自己的真正职责所在。
四, 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投入不足,科技手段难以真正在实践领域被运用同样值得思考。在上述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如果在侦查阶段能运用科技的手段的话就会很容易避免冤案的产生,而这根源在于很多偏远的地方国家给予的支持是不够的,很多地方怵于科技手段不菲的代价而放弃这种有效的破案方式,最终造成冤狱。所以,国家应该加大支持力度。争取让每一个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案子都适用,一方面可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冤案。
以上就是研究中国司法领域问题的一些研究,接下来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另一个角度对司法做一个研究,通过美国的几个司法案例来学习,或是避免同样错误的发生。
四 马丁案
2012年2月,黑人少年马丁和他的父亲探望他人,在社区商店卖小吃的时候与当地的一位名叫齐莫曼的白人协警发生冲突,起因是这名协警怀疑马丁是一名犯罪分子,俩人遂生争执,在争执中协警齐莫曼当场将马丁开枪射杀。
闻讯赶来的警察立即将齐莫曼带如警局,但是仅仅在五个小时后寂寞满就被释放,理由是:“无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不构成逮捕条件”。
其后马丁的家人将齐莫曼诉至佛罗里达法院,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人们将这件事上升到了种族歧视的高度美国有色人种对此判决极其不满,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对此进行舆论斗争,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法院都受到了很大的压力。但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宣布齐莫曼无罪,被当庭释放。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且不论其其他因素,单是其司法的独立性就足以让我们动容。法院在经受着如此大的压力下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没有被其他机关影响,没有被民愤所左右,虽然最后的结果在人情道德上难以令人满意,但它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在全社会的瞩目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着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五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警电话,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中藏有炸弹和赌局,警察局当即出动警力到马普家,当时,马普太太要警察出示搜查令,但警察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在怀里,警察官抢回那张纸后,以马普太太拒交搜查令为由将其逮捕,并且在其家中的地下室内搜到了一些淫秽物品,不久,就将其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检方试图证明马普太太有罪,但其无搜查令强行进入家中搜查的做法显然违法,可是俄亥俄州法院没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判了马普太太有罪,马普太太不服,经过了一系列的起诉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任大法官克拉克认为警察的作法是错误的,而俄亥俄州法院没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也是如此,最后,马普太太被判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是非常看重的,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能够被法院所采纳的,这样虽然使得案件的侦破有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其对于保障人权,避免警方采取一些其他的不必要手段获得证据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它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对于减少冤案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 吉迪恩诉温莱特案
1961年6月3日凌晨的零点到早上八点之间,佛罗里达州巴拿马的一家名为“港湾球市”的台球厅发生了一起入室抢劫案。有人在夜间砸破了门,盗取了台球厅里的财务。当天晚些时候,一个目击者声称他看到案发前吉迪恩在早上五点半左右带着一些钱从台球厅里出来。仅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就以盗窃罪将其逮捕,并诉至法院。
由于吉迪恩生活贫苦,请不起律师,所以他只得孤身一人上法庭,因此吉迪恩不得不自己为自己辩护,最后,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监狱中,吉迪恩写信诉至最高法院,声称自己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而出庭接受审判是违法的,请求最高法院受理。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且为吉迪恩请了一名律师。
最终的判决在1963年3月18日作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直判决吉迪恩胜诉,并强调州法院应该在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时为其提供律师。
此案过后,仅在佛罗里达州就有2000个被定罪的人释放,吉迪恩在经过重审后被确认是清白的,无罪释放。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再一次看到美国对司法正当程序的尊重,即便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也要保障司法程序的神圣性。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这个案例可以和前文提到的魏清安案做一个对比,在魏清安案中法院为了尽快处理案件,不仅没有尽到为被告提供律师的责任,相反还拒绝被告律师出庭,这不仅不让我们深思。
七 埃斯科韦多诉伊利诺伊州”案
1964年,美国青年埃斯科韦多因被怀疑与一桩谋杀案有关,被警察带到了警察局。在警察局中,面对警察的审问,埃斯科维多先是保持沉默,随后要求请他的律师到场。但是这一要求被警察拒绝,他也始终被拒绝离开审讯室,甚至当他的律师来到警局要求见埃斯科维多时都被拒绝。之后警察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审讯,最终在警察的盘问下,埃斯科维多承认了谋杀案是他所为。随后将其诉至法院,不久即被定罪。
被判有罪后埃斯科维多不服,一直起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延伸至非法取得的供词,并做出了埃斯科维多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的裁定。随后,法院还做出了“埃斯科维多”规则,即:当一项调查不再是普通的询问,而是聚焦在一个特定的嫌疑犯时,个人有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裁决还详细说明,嫌疑犯被拘留后虽然知道有权获得而要求获得律师协助,但如果警方没有告知他获得其他协助前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依然有违,《第六条修 正案》的规定。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非法证据的取得是加以强硬规定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无效,非法取得的供词属于非法证据,这样对于刑讯逼供后产生的供词就给了否定的解释,联系起前文提到的中国刑事司法中出现的诸多冤案都是根据警方刑讯逼供而得到的所谓“供词”而使得嫌疑人被定罪,最终使其蒙受不白之冤,这一案例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在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方面我们也应该制定强制性的规定,从这一方面对刑讯逼供做一个预防,同样,它对于避免冤案有很大的作用,才能使得司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八 高吉尔案
1993年4月,美国伊利诺伊州里奇蒙附近的一个农场发生了一起谋杀案,其主人高吉尔的父母在一夜之间惨遭杀害。随后,警方开始展开调查,在一段时间的调查无果后警方瞄准了高吉尔,并将其带到了警局。高吉尔对警方说父母被害时他正在房间内睡觉,对当时的事情并不知情,但警方对其所说的不予理睬,在长达二十多个小时的马拉松式的逼供后,高吉尔最终奔溃,供述了父母是自己所杀。虽然警方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桩谋杀案的凶手是高吉尔,但由于有其亲口所说的供词,故将其诉至法院,陪审团在经过讨论后也认定凶手正是高吉尔,以谋杀罪判处高吉尔死刑。
所幸高吉尔命大,两年后警方在处理一件与高吉尔案件毫不相干的案件时截获了一个飙车团伙的电话,在电话中惊奇的发现两年前发生的命案似乎与这伙飙车团伙有关,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发现高吉尔确系被冤枉,高吉尔被宣判无罪,这时,高吉尔白白受了三年牢狱之灾。
这是美国一起比较经典的冤案,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司法制度也并非完美,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冤案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对美国先进的司法体制进行学习时不能过分迷信,不能认为美国的司法实践就没有冤案。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也同样没有看到人权很好的保障,所以我们在学习其他国家合理先进的制度时应当站在一个可管理性的角度,要采用“扬弃”的思维,决不能盲从。
九 高尔特案
1965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15岁的杰拉尔德高尔特被指控拨打色情电话,亚利桑那州的少年法院法官经过不公开审理,认定他的行为违法,并将其送到了工读学校。高尔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羁押所通知他的父母将在第二天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拒绝向高尔特的父母出示控诉书,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法官直接审理这个孩子,高吉尔承认曾经拨打过电话,但同时声称那些污言秽语是他的同伴所讲,庭审结束后,法官判决高吉尔进入州工读学校,直到21岁。
高吉尔父母不服这个判决,最终起诉到了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亚利桑那州法院违宪,撤消了少年法院对高吉尔的判决。
在此案中,由于亚利桑那州法院采用不公开胜审理而使得案件在审判时缺少了监督,所以最后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好在最后最高法院撤消了亚利桑那州的判决才使得高吉尔免受了这一不公的判决。
此案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未成年的审判一方面应当考虑到他的隐私性,从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但是这样一来就使得法院的审理缺少了社会的监督,会导致对未成年人不公的判决,所以,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应当在这一方面对美国进行学习。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