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君共和
君主立宪制,或称“虚君共和”(有争议的中文翻译),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宪制的历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受限制,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亦有立宪君主,例如:英国国王拥有一定特权。例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亚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日本国 天皇:明仁 内阁总理大臣:麻生太郎 1946年
柬埔寨王国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总理:洪森 1993年
泰王国 国王:普密蓬·阿杜德 总理:阿披实·威差奇瓦 2007年
马来西亚联邦 最高元首:端姑米占·再纳·阿比丁 首相:纳吉·阿都拉萨 1957年 英联邦成员国
不丹王国 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 首相:吉格梅·廷里 2007年
巴林王国 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2002年
约旦哈希姆王国 国王:阿卜杜拉二世 首相:阿德南·巴德兰 1952年
卡塔尔国 埃米尔: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 首相: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 2003年
科威特国 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 首相:纳赛尔·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萨巴赫 1962年
欧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联合王国 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 首相:戈登·布朗 1688年 英联邦成员国
挪威王国 国王:哈拉尔五世 首相:延斯·斯托尔滕贝格 1814年
瑞典王国 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 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 1974年
丹麦王国 女王:玛格丽特二世 首相: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 1953年
荷兰王国 女王:贝娅特丽克丝 首相:扬·彼得·巴尔克嫩德 1815年
比利时王国 国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赫尔曼·范龙佩 1831年
卢森堡大公国 大公:亨利 首相:让-克洛德·容克 1868年
西班牙王国 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首相:萨帕特罗 1978年
安道尔公国 大公:
1.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尼古拉·萨尔科齐
2. 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首相:马克·福尔内·莫尔内 1993年
摩纳哥公国 亲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让-保罗·普鲁斯特 1911年
列支敦士登公国 大公:汉斯·亚当二世 首相:欧特马·哈斯勒 1862年
非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莱索托王国 国王:Letsie III 总理:Pakalitha Mosisili 1993年
摩洛哥王国 国王:穆罕默德六世 总理:阿巴斯·法希 1962年
美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加拿大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哈珀 198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哈马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Perry Christie 197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鲍德温·斯潘塞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巴多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欧文·亚瑟 1966年 英联邦成员国
伯利兹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赛义德·威尔伯特·穆萨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登齐尔·道格拉斯 198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卢西亚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逊·京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拉夫·冈萨维兹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格林纳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蒂尔曼·托马斯 1974年 英联邦成员国
牙买加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波西亚·米勒 196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大洋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东加王国 国王:乔治·图普五世 总理:费莱蒂·塞韦莱 1970年
澳大利亚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陆克文 1986年 英联邦成员国
新西兰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约翰·凯伊 1987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迈克尔·索马雷 1975年 英联邦成员国
图瓦卢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Apisai Ielemia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所罗门群岛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虚君共和一词的考据
现代国家从神权迈向民主化过程中,有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的两种选项。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Great British United Kingdom),或自称为共和王国(Publickingdom)。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1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政治理论及日常语言中,并无共和王国或Publickingdom一词。维基百科中各国的分类多为共和制或君主制,并无虚君共和。如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大英国协国家都是民主国家,但其元首仍是英国女皇,而像澳大利亚的共和主义运动(Australian Republican Movement),就是倡议要修改宪法,废除女王成立共和。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Previous monarchies),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现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
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宪制的历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受限制,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亦有立宪君主,例如:英国国王拥有一定特权。例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亚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日本国 天皇:明仁 内阁总理大臣:麻生太郎 1946年
柬埔寨王国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总理:洪森 1993年
泰王国 国王:普密蓬·阿杜德 总理:阿披实·威差奇瓦 2007年
马来西亚联邦 最高元首:端姑米占·再纳·阿比丁 首相:纳吉·阿都拉萨 1957年 英联邦成员国
不丹王国 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 首相:吉格梅·廷里 2007年
巴林王国 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2002年
约旦哈希姆王国 国王:阿卜杜拉二世 首相:阿德南·巴德兰 1952年
卡塔尔国 埃米尔: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 首相: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 2003年
科威特国 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 首相:纳赛尔·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萨巴赫 1962年
欧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联合王国 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 首相:戈登·布朗 1688年 英联邦成员国
挪威王国 国王:哈拉尔五世 首相:延斯·斯托尔滕贝格 1814年
瑞典王国 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 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 1974年
丹麦王国 女王:玛格丽特二世 首相:拉尔斯·勒克·拉斯穆森 1953年
荷兰王国 女王:贝娅特丽克丝 首相:扬·彼得·巴尔克嫩德 1815年
比利时王国 国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赫尔曼·范龙佩 1831年
卢森堡大公国 大公:亨利 首相:让-克洛德·容克 1868年
西班牙王国 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首相:萨帕特罗 1978年
安道尔公国 大公:
1.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尼古拉·萨尔科齐
2. 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首相:马克·福尔内·莫尔内 1993年
摩纳哥公国 亲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让-保罗·普鲁斯特 1911年
列支敦士登公国 大公:汉斯·亚当二世 首相:欧特马·哈斯勒 1862年
非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莱索托王国 国王:Letsie III 总理:Pakalitha Mosisili 1993年
摩洛哥王国 国王:穆罕默德六世 总理:阿巴斯·法希 1962年
美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加拿大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哈珀 198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哈马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Perry Christie 197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鲍德温·斯潘塞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巴多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欧文·亚瑟 1966年 英联邦成员国
伯利兹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赛义德·威尔伯特·穆萨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登齐尔·道格拉斯 198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卢西亚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逊·京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拉夫·冈萨维兹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格林纳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蒂尔曼·托马斯 1974年 英联邦成员国
牙买加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波西亚·米勒 196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大洋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东加王国 国王:乔治·图普五世 总理:费莱蒂·塞韦莱 1970年
澳大利亚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陆克文 1986年 英联邦成员国
新西兰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约翰·凯伊 1987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迈克尔·索马雷 1975年 英联邦成员国
图瓦卢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Apisai Ielemia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所罗门群岛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虚君共和一词的考据
现代国家从神权迈向民主化过程中,有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的两种选项。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Great British United Kingdom),或自称为共和王国(Publickingdom)。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1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政治理论及日常语言中,并无共和王国或Publickingdom一词。维基百科中各国的分类多为共和制或君主制,并无虚君共和。如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大英国协国家都是民主国家,但其元首仍是英国女皇,而像澳大利亚的共和主义运动(Australian Republican Movement),就是倡议要修改宪法,废除女王成立共和。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Previous monarchies),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现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