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 ——渎职罪 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渎职罪具有下列特征:
(1)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利,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5)徇私枉法。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6)私放在押人员罪。指负有监管看守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7)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故意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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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渎职罪具有下列特征:
(1)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利,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5)徇私枉法。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6)私放在押人员罪。指负有监管看守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7)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故意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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