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两少一宽角度看强奸罪
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