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
这里还是1.0版:
这个话题在中国可能还来得太早,但不合时宜地做点讨论,以便迎来未来的曙光,也未尝不是坏事。
讨论来讨论去之后,还是发现贺卫方先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来的比较实用主义的论证最有操作性上的说服力:
他认为,在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讯逼供广泛存在的情况下,重大刑事案件的错判误判难以避免,那些无辜招供成死罪的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再无纠错机会。废除死刑,在目前情况下,至少可以不致让人冤死。
这个论证当然还是有诸多漏洞。这不是一个“我们必须废除死刑”的理由,这是一个“我们可以试着废除死刑玩玩”的理由,所以这个论证其实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人们开始热衷于讨论废除死刑了。
我将废除死刑的诉求看成是一个文明向前推进中的人道主义诉求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是我们对人本身有了质的飞跃之后对刑罚的再解读。它建立在启蒙主义的毫无保留的新公理之上:人是目的。
而死刑是古代肉刑的遗留。肉刑包括肉体损害,如劓殄、炮烙、宫刑、剐刑、老虎凳、钉指甲等等,以及肉体消灭,即死刑。所以我说:
“诉诸肉体消灭和损害的惩罚(比如“满清十大酷刑”)直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才被终结,然而,肉刑的遗风仍然顽固地存留在最后一项刑罚——死刑——里。肉刑所代表的是古代的吃人习俗,其中所装盛的是“食其肉、寝其皮”的仇恨。这些东西实际上都跟“正义”无关。”
“死刑的存在,是附和人们同态复仇的观念,是复仇正义;现代国家恰恰是要中断私人复仇,国家刑罚不是为复仇。这是一。现代人将人道主义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人命不得以任何名义被剥夺。这是二。死刑告诉人们,出于某种道义理由,杀人是正当的,也就是死刑有教唆杀人的作用。这是三。”
而我认为,现代国家条件下,警察、法庭和监狱制度已经渐趋完善,不再留给人们私下复仇的空间,所以,废除死刑的条件已经具备。
“刘邦进咸阳,只颁布一条法令以恢复基本秩序:“杀人者死”。现在我们谈废除死刑,是在突破基本秩序么?不,我们是在拥有了更为完善的秩序基础的前提上来谈废除死刑的可能性的。我们保证罪行都受到追究,刑期都得到执行,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探索更为符合秩序需要的刑罚,并呼应最为本源的人性呼唤。”
要避免一个误解,废除死刑,并非放弃惩罚,也并不直接等于宽恕罪行:
“废除死刑不是取消谋杀罪,不是原谅罪行,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反思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用死亡来恐吓,是独裁权力在无法作为普世国家权威的条件下进行的一种特殊手段,所谓“杀鸡儆猴”,表明的只是独裁权力的虚弱而不是能干。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乱世重典”,只会加重其乱,而不会带来治。”
目前人们不能接受废除死刑的顾虑,可以做如下归纳:
“中国人对“废除死刑”的疑虑可以有如下概括:1. 没有死刑,就是让杀人犯在监狱里逍遥。监狱里的活也是活,太便宜杀人犯了。2. 没有死刑,在目前的监狱状况下,越是恶人越能逃脱惩罚,比如减刑、越狱。3.没有死刑,受害人家属会觉得复仇不够,民愤难平。只有人死了,才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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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2.0版:
论证1。死刑是一种刑罚,谋杀罪是一种定罪。废除死刑并不是废除谋杀罪。而我们可以对同一项定罪采取不同的刑罚,也即量刑。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一定要用死刑作为谋杀罪的量刑?我们是否可以质疑死刑是最合适的谋杀罪量刑?谋杀是否先天(自然法地)必须死刑?此论证称为死刑无本质论。
分论证:有些人依据习传的见解,认为死刑就是对谋杀罪的最好量刑,其他比如自由刑、经济惩罚都不是。而我们新的主张是,自由刑优于死刑。所以,废除死刑问题,从量刑来看,就是我们是否愿意用其他刑罚来取消死刑的问题。比如强奸罪,有人认为应该割除强奸犯的性器才是最解气最彻底的惩罚,有人认为关六个月最多了,有人认为6个月太少,至少3年,但7年以上又太多了……这可以看做是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争论焦点。
论证2. 这一论证吸取了贺卫方等法学教授的主张。在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宣判的情况下,尤其在中国刑讯逼供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废除死刑从而避免冤杀。冤案里的人死了再不能复生,这比一桩刑事案件更可悲。这称为刑罚之可错性论证,或者称为操作层面的刑罚容错论证。
判决的可错性,应该一并放入我们的刑法制度设计中。死刑是对当事人最不具有纠错可能的惩罚。这意味着,一旦执行死刑,任何误判都将无可挽回。当然,有人会说,也有正确宣判,有的人的确是谋杀犯,的确死有余辜,那还要废除死刑么?回答是,对于真正的谋杀罪,对于这种罪行是否一定要适用死刑,请参考论证1。
有些人认为,对于那些十恶不赦、死有余辜、杀一百遍都不解气的坏蛋,为什么要姑息他们活在世上?他们活着就是对好人的威胁。再没有比消灭他们更能一劳永逸地捍卫善的秩序了。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是善、正义的标准?希特勒在集中消灭犹太人的时候,他们没有利用这种善的旗号么?一个科学家发明了比原子弹厉害百倍的武器,我们应该将这个科学家杀死以便将他未来的可能危害扼杀在萌芽里?善是绝对的,但善在凡人那里却恰恰是多样而相对的。
论证3. 这里诉诸的就是废除死刑背后的道德原理基础的论证,也就是我们要诉求的人道主义公理,此公理按康德的话就是:(个)人是目的。它的衍生命题是:不许杀人。(不是:不许杀生)(也不是:不许杀义人)。这一条公理还并未普世,但当然应该是普适的。
分论证一:如果我们通过杀死罪犯来教育人们不许杀人,这其实是自相矛盾的。这里的认识前提是,现代国家采用刑罚惩处罪犯是用来教育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我们很难想象,用杀人的示范能够教育人们杀人是不对的。
分论证二:认为杀死罪犯可以达到教育人们不许杀人目的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杀鸡儆猴”,也即,刑罚是用国家机关的力量来实施普遍的私人复仇计划的。换句话说,一旦杀人,就要遭到被杀的报复。这里的教育意义在于:人们因为害怕报复而不敢杀人。这里,刑罚的目的被理解为报复,刑罚是以报复的方式实现正义。用国家复仇计划取代私人复仇的好处是,它解决了儿子为父报仇又被仇人的儿子杀了的“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境况;但它不能解决的是,它从不告诉人们,杀人是不对的,而恰恰是,在不正当理由下杀人是不对的,而在正当理由下不杀人也是不对的!这一刑罚逻辑并不能够、也并未致力于消除杀人的初始因果链。举个例子说,有人觉得,受害人死了,那么我们在同等基础上,也要求罪犯去死,这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正义态度。但是,我们的问题是,在这样一种正义诉求里,我们有什么理由告诉罪犯说“你原本并不应该杀人”? 换句话说,在上述的“复仇正义”的理解下,杀人犯没有理由承认自己杀人是有罪的,他只不过倒霉被逮住了,一命抵一命罢了。如果有人指责杀人犯说,你杀了被害者,那你就是亏欠被害者了,那杀人犯可以说,我在杀他的时候就准备好用我的命还他了,我还有什么亏欠,我无罪。 “复仇正义”里暗含着通过“死”的补偿来取消罪的概念的方式。“复仇正义”是说:如果我准备好了以死相谢,那么我之前对你做的罪行也就没什么了。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司法审判遵循的是复仇正义,那么它无非告诉人们:如果你在实施一桩谋杀之前做好了自己也去死的准备,你完全可以睥睨一切“有罪”的指控。杀人无罪,因为任何蓄意的谋杀对当事人来说肯定是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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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版
补充:
分论证三:超越性国家原理的论证。(这个论证可以让原本的“人道主义”特征弱了很多,但是我们的超越性国家仍旧是个人道主义国家,是人作为目的的目的王国,所以依然属于同一原理下的分论证)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善待犯罪分子”,或者“人道主义”是善待犯罪分子。但我的意思恰好相反:我以为废除死刑是严肃地对待犯罪分子的罪行,而不是枪毙了事,一命抵一命的想法让杀人变成一件无须忏悔的事。因此我主张的废除死刑是“虐待”犯罪分子,是让他们生不如死。这里的权衡要放到现代人全新的价值权重上去思考。现代人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不是单纯的活着,而是其自由和创造。剥夺了自由等于剥夺了一切。
在嫌疑犯被审判前,他拥有在程序正义中辨明真相而所需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被告的权利;一个罪犯在服刑期间,他的权利被压缩到最小,但他仍然有特定条件下的基本权利,比如被探访的权利。但废除死刑不是从罪犯权利来讲的,或者首要的不是从罪犯权利来讲的,或许有些人会给出这样的理由:人可以被剥夺众多权利,但惟独不能被剥夺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生命的天赋人权。
我觉得上述理由恰是“废除死刑”陷入自相矛盾并让人不能接受的原因。人们把生命权看做是罪犯的“免死金牌”。罪犯被关进监狱反倒成了用监狱来保护这个犯下滔天大罪、激起无边民愤的罪犯的生命了!
上述逻辑完全是宗教的假慈悲,是“老好人”的逻辑。这是因为:现代国家的监狱绝不是为了保护罪犯的生命权而设立的!我们把罪犯关起来,恰是要保护监狱外的公民们的生命权。
但这看起来似乎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监狱的围墙隔开了罪犯和守法公民,这围墙既可以看做是“保护”罪犯,也可以看做是保护守法公民。为什么我们一定不能看做是前者,而必须看做是后者呢?
这里的真正关窍就在于,我们是否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一个超越的世俗空间,并明了这一空间正由国家这一庞然大物利用自己的合法力量保护了起来。换句话说,我们的道德世界是否已经超越了过去那种建立在个体之间互相损害为样本的复仇正义,而达到了一种形式上能够纵观全局的整体正义。
复仇正义是指,你打了我一拳,我也打你一圈,那么你我就两清了;你弄瞎我一个眼珠子,我也弄瞎你一个眼珠子,那么你我就两清了。它并没有最终上升到这样的道德要求:你其实压根不该打我,不该损害我。
整体正义就是自然法的正义,就是对人的行为提出一般要求的正义。
余论:
2015.06.25
“死刑是复仇概念,蕴含着人类道德理解中最质朴的罪与罚概念。但官僚化国家把人与人的亲熟性置入了一个形式化的平台,国家以暴力为后盾的正义不再以复仇为目的,或者说公民复仇和国家正义成为了一种矛盾。儒家公羊学一直主张将质朴正义观纳入汉朝以来的官僚国家体系,其中不合榫之处,可从陈子昂、柳宗元就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所发议论略见一斑。然而复仇观念不可能也不应该淡出人类道德意识的舞台,毋宁说它是基本观念。打破官僚国家的宇宙真理天下观之后,那种基于原初亲熟性的地方化的罪罚就会以最生动的方式召回死刑。或许它会向权力的游戏中的北境之王那样,谁宣判死刑,谁就得亲手执行。”
这个话题在中国可能还来得太早,但不合时宜地做点讨论,以便迎来未来的曙光,也未尝不是坏事。
讨论来讨论去之后,还是发现贺卫方先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来的比较实用主义的论证最有操作性上的说服力:
他认为,在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讯逼供广泛存在的情况下,重大刑事案件的错判误判难以避免,那些无辜招供成死罪的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再无纠错机会。废除死刑,在目前情况下,至少可以不致让人冤死。
这个论证当然还是有诸多漏洞。这不是一个“我们必须废除死刑”的理由,这是一个“我们可以试着废除死刑玩玩”的理由,所以这个论证其实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人们开始热衷于讨论废除死刑了。
我将废除死刑的诉求看成是一个文明向前推进中的人道主义诉求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是我们对人本身有了质的飞跃之后对刑罚的再解读。它建立在启蒙主义的毫无保留的新公理之上:人是目的。
而死刑是古代肉刑的遗留。肉刑包括肉体损害,如劓殄、炮烙、宫刑、剐刑、老虎凳、钉指甲等等,以及肉体消灭,即死刑。所以我说:
“诉诸肉体消灭和损害的惩罚(比如“满清十大酷刑”)直到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才被终结,然而,肉刑的遗风仍然顽固地存留在最后一项刑罚——死刑——里。肉刑所代表的是古代的吃人习俗,其中所装盛的是“食其肉、寝其皮”的仇恨。这些东西实际上都跟“正义”无关。”
“死刑的存在,是附和人们同态复仇的观念,是复仇正义;现代国家恰恰是要中断私人复仇,国家刑罚不是为复仇。这是一。现代人将人道主义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人命不得以任何名义被剥夺。这是二。死刑告诉人们,出于某种道义理由,杀人是正当的,也就是死刑有教唆杀人的作用。这是三。”
而我认为,现代国家条件下,警察、法庭和监狱制度已经渐趋完善,不再留给人们私下复仇的空间,所以,废除死刑的条件已经具备。
“刘邦进咸阳,只颁布一条法令以恢复基本秩序:“杀人者死”。现在我们谈废除死刑,是在突破基本秩序么?不,我们是在拥有了更为完善的秩序基础的前提上来谈废除死刑的可能性的。我们保证罪行都受到追究,刑期都得到执行,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探索更为符合秩序需要的刑罚,并呼应最为本源的人性呼唤。”
要避免一个误解,废除死刑,并非放弃惩罚,也并不直接等于宽恕罪行:
“废除死刑不是取消谋杀罪,不是原谅罪行,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反思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用死亡来恐吓,是独裁权力在无法作为普世国家权威的条件下进行的一种特殊手段,所谓“杀鸡儆猴”,表明的只是独裁权力的虚弱而不是能干。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乱世重典”,只会加重其乱,而不会带来治。”
目前人们不能接受废除死刑的顾虑,可以做如下归纳:
“中国人对“废除死刑”的疑虑可以有如下概括:1. 没有死刑,就是让杀人犯在监狱里逍遥。监狱里的活也是活,太便宜杀人犯了。2. 没有死刑,在目前的监狱状况下,越是恶人越能逃脱惩罚,比如减刑、越狱。3.没有死刑,受害人家属会觉得复仇不够,民愤难平。只有人死了,才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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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2.0版:
论证1。死刑是一种刑罚,谋杀罪是一种定罪。废除死刑并不是废除谋杀罪。而我们可以对同一项定罪采取不同的刑罚,也即量刑。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一定要用死刑作为谋杀罪的量刑?我们是否可以质疑死刑是最合适的谋杀罪量刑?谋杀是否先天(自然法地)必须死刑?此论证称为死刑无本质论。
分论证:有些人依据习传的见解,认为死刑就是对谋杀罪的最好量刑,其他比如自由刑、经济惩罚都不是。而我们新的主张是,自由刑优于死刑。所以,废除死刑问题,从量刑来看,就是我们是否愿意用其他刑罚来取消死刑的问题。比如强奸罪,有人认为应该割除强奸犯的性器才是最解气最彻底的惩罚,有人认为关六个月最多了,有人认为6个月太少,至少3年,但7年以上又太多了……这可以看做是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争论焦点。
论证2. 这一论证吸取了贺卫方等法学教授的主张。在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宣判的情况下,尤其在中国刑讯逼供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废除死刑从而避免冤杀。冤案里的人死了再不能复生,这比一桩刑事案件更可悲。这称为刑罚之可错性论证,或者称为操作层面的刑罚容错论证。
判决的可错性,应该一并放入我们的刑法制度设计中。死刑是对当事人最不具有纠错可能的惩罚。这意味着,一旦执行死刑,任何误判都将无可挽回。当然,有人会说,也有正确宣判,有的人的确是谋杀犯,的确死有余辜,那还要废除死刑么?回答是,对于真正的谋杀罪,对于这种罪行是否一定要适用死刑,请参考论证1。
有些人认为,对于那些十恶不赦、死有余辜、杀一百遍都不解气的坏蛋,为什么要姑息他们活在世上?他们活着就是对好人的威胁。再没有比消灭他们更能一劳永逸地捍卫善的秩序了。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是善、正义的标准?希特勒在集中消灭犹太人的时候,他们没有利用这种善的旗号么?一个科学家发明了比原子弹厉害百倍的武器,我们应该将这个科学家杀死以便将他未来的可能危害扼杀在萌芽里?善是绝对的,但善在凡人那里却恰恰是多样而相对的。
论证3. 这里诉诸的就是废除死刑背后的道德原理基础的论证,也就是我们要诉求的人道主义公理,此公理按康德的话就是:(个)人是目的。它的衍生命题是:不许杀人。(不是:不许杀生)(也不是:不许杀义人)。这一条公理还并未普世,但当然应该是普适的。
分论证一:如果我们通过杀死罪犯来教育人们不许杀人,这其实是自相矛盾的。这里的认识前提是,现代国家采用刑罚惩处罪犯是用来教育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我们很难想象,用杀人的示范能够教育人们杀人是不对的。
分论证二:认为杀死罪犯可以达到教育人们不许杀人目的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杀鸡儆猴”,也即,刑罚是用国家机关的力量来实施普遍的私人复仇计划的。换句话说,一旦杀人,就要遭到被杀的报复。这里的教育意义在于:人们因为害怕报复而不敢杀人。这里,刑罚的目的被理解为报复,刑罚是以报复的方式实现正义。用国家复仇计划取代私人复仇的好处是,它解决了儿子为父报仇又被仇人的儿子杀了的“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境况;但它不能解决的是,它从不告诉人们,杀人是不对的,而恰恰是,在不正当理由下杀人是不对的,而在正当理由下不杀人也是不对的!这一刑罚逻辑并不能够、也并未致力于消除杀人的初始因果链。举个例子说,有人觉得,受害人死了,那么我们在同等基础上,也要求罪犯去死,这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正义态度。但是,我们的问题是,在这样一种正义诉求里,我们有什么理由告诉罪犯说“你原本并不应该杀人”? 换句话说,在上述的“复仇正义”的理解下,杀人犯没有理由承认自己杀人是有罪的,他只不过倒霉被逮住了,一命抵一命罢了。如果有人指责杀人犯说,你杀了被害者,那你就是亏欠被害者了,那杀人犯可以说,我在杀他的时候就准备好用我的命还他了,我还有什么亏欠,我无罪。 “复仇正义”里暗含着通过“死”的补偿来取消罪的概念的方式。“复仇正义”是说:如果我准备好了以死相谢,那么我之前对你做的罪行也就没什么了。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的司法审判遵循的是复仇正义,那么它无非告诉人们:如果你在实施一桩谋杀之前做好了自己也去死的准备,你完全可以睥睨一切“有罪”的指控。杀人无罪,因为任何蓄意的谋杀对当事人来说肯定是有“正当”理由的!
************************************我是2.1版分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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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分论证三:超越性国家原理的论证。(这个论证可以让原本的“人道主义”特征弱了很多,但是我们的超越性国家仍旧是个人道主义国家,是人作为目的的目的王国,所以依然属于同一原理下的分论证)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善待犯罪分子”,或者“人道主义”是善待犯罪分子。但我的意思恰好相反:我以为废除死刑是严肃地对待犯罪分子的罪行,而不是枪毙了事,一命抵一命的想法让杀人变成一件无须忏悔的事。因此我主张的废除死刑是“虐待”犯罪分子,是让他们生不如死。这里的权衡要放到现代人全新的价值权重上去思考。现代人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不是单纯的活着,而是其自由和创造。剥夺了自由等于剥夺了一切。
在嫌疑犯被审判前,他拥有在程序正义中辨明真相而所需的一切权利,这就是被告的权利;一个罪犯在服刑期间,他的权利被压缩到最小,但他仍然有特定条件下的基本权利,比如被探访的权利。但废除死刑不是从罪犯权利来讲的,或者首要的不是从罪犯权利来讲的,或许有些人会给出这样的理由:人可以被剥夺众多权利,但惟独不能被剥夺生命权,生命权是每个生命的天赋人权。
我觉得上述理由恰是“废除死刑”陷入自相矛盾并让人不能接受的原因。人们把生命权看做是罪犯的“免死金牌”。罪犯被关进监狱反倒成了用监狱来保护这个犯下滔天大罪、激起无边民愤的罪犯的生命了!
上述逻辑完全是宗教的假慈悲,是“老好人”的逻辑。这是因为:现代国家的监狱绝不是为了保护罪犯的生命权而设立的!我们把罪犯关起来,恰是要保护监狱外的公民们的生命权。
但这看起来似乎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监狱的围墙隔开了罪犯和守法公民,这围墙既可以看做是“保护”罪犯,也可以看做是保护守法公民。为什么我们一定不能看做是前者,而必须看做是后者呢?
这里的真正关窍就在于,我们是否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一个超越的世俗空间,并明了这一空间正由国家这一庞然大物利用自己的合法力量保护了起来。换句话说,我们的道德世界是否已经超越了过去那种建立在个体之间互相损害为样本的复仇正义,而达到了一种形式上能够纵观全局的整体正义。
复仇正义是指,你打了我一拳,我也打你一圈,那么你我就两清了;你弄瞎我一个眼珠子,我也弄瞎你一个眼珠子,那么你我就两清了。它并没有最终上升到这样的道德要求:你其实压根不该打我,不该损害我。
整体正义就是自然法的正义,就是对人的行为提出一般要求的正义。
余论:
2015.06.25
“死刑是复仇概念,蕴含着人类道德理解中最质朴的罪与罚概念。但官僚化国家把人与人的亲熟性置入了一个形式化的平台,国家以暴力为后盾的正义不再以复仇为目的,或者说公民复仇和国家正义成为了一种矛盾。儒家公羊学一直主张将质朴正义观纳入汉朝以来的官僚国家体系,其中不合榫之处,可从陈子昂、柳宗元就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所发议论略见一斑。然而复仇观念不可能也不应该淡出人类道德意识的舞台,毋宁说它是基本观念。打破官僚国家的宇宙真理天下观之后,那种基于原初亲熟性的地方化的罪罚就会以最生动的方式召回死刑。或许它会向权力的游戏中的北境之王那样,谁宣判死刑,谁就得亲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