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隋唐史》(经济史)读书笔记
在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动荡后,中国再次进入一个大一统时代,这种大一统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是一种承前启后的作用。首先,中国经济得以恢复,并且达到前代水平;其次,中国经济中心南移,并且商业实现了发展。可以说中国资本主义有了发展的可能是出现在晚唐时期。就这次阅读而言,我的感受是隋唐时期,政府的财政收入总是不足的,即使是在唐朝强盛时期。这种财政上的收入紧缩来源于隋唐时期不稳定的土地制度。因而这次笔记的重点在于介绍隋唐时期的商业发展和土地制度。
中国在晚唐之前,一直推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说将国家所掌控的土地分配予农民,农民负责缴纳税赋。从北魏开始,这种国家土地所有制具体表现为“均田法”。均田法一直在隋唐时得以实施,唐朝的“租庸调制”也只不过是均田法的具体发展。但是这种制度事实上使用很多漏洞的。首先,均田法强调的是分予所有人土地,因而官员和贵族也包括在内;其次,地域状况使得均田法无法完全实施,因为按照隋朝每名成人男子80亩土地的标准,北方地少人多,大部分青年男子仅能分得20亩左右的土地;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在均田法基础上,隋唐时期的财政收入就依赖于对于人口的普查和土地的普查。但问题是整个隋唐时期都没有发展出一套严密完整的户籍审查制度。这样哪怕是在唐玄宗时期,人口瞒报、隐匿的现象都十分严重。正如上面所述,隋唐时期的财政总是很紧张。就从历史上有关“仁政”和“爱民”的思想来看,唐提及的最为频繁,个人认为与这一时期国家紧张的收入状况是分不开的。到了晚唐,国家已经不能控制大地产的发展,换句话说,国家土地所有制不得不瓦解。纵然此后各代政府都宣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政府对于土地的控制是大大减弱了。租佃制在晚唐开始不断向成熟发展。我们承认,在晚唐之前租佃便已存在,但是此前的租佃多是建立在短期契约的基础上,可是从这一时期开始长期契约便十分普遍了。大地产和租佃的存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大地产的发展使得新的农具和耕地技术得以推广,这是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而租佃制的发展使得双季作物得以推行,因为租佃契约只涉及粮食作物。我们完全说大地产和租佃的结合是消极的,是对农民的剥削并不合理。因为很多情况下农民是自愿依附,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在旱涝灾害年间的收益并且使自身免受官吏的剥削。
另一个新现象就是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其实,仅仅从城市的分布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商业确实是发展了。隋唐之前,中国的城市主要为北方的长安,而长安的建立更多的是出于战略和政治的考虑而非军事的考虑。但是从隋唐开始,大量城市开始在中国南部出现,如扬州、广州等等,这些城市都是以贸易和商业为依托而繁荣的。即使是在北方,最为繁荣的城市也逐渐由长安和洛阳变为开封,而开封在当时是北方的商业中心。在上一篇笔记中提到,城市内对商业的管制极为严厉,但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官办市场体系衰落,认为商业玷污道德准则的观念有所缓和,而且对商人的限制也有了很大的松弛,例如商人也可在京师学堂任职。城市中出现了一个力量不小的商业中产阶级,这一阶级开始对政治过程发挥影响。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外国商人的涌入。隋唐时期政府并不对外国商人加以过多限制,这就使得外国商人能够带动起本土商业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到了唐朝,虽然商品经济较汉朝大为兴盛,但是唐朝的税赋却是由货币和实物混合组成。原因正如此前提到的,汉朝的税赋之所以几乎全部为货币不是因为商品经济发达,而是因为交通技术落后。但是无论如何,自晚唐开始,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加速时期,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可能性也开始具备。
中国在晚唐之前,一直推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说将国家所掌控的土地分配予农民,农民负责缴纳税赋。从北魏开始,这种国家土地所有制具体表现为“均田法”。均田法一直在隋唐时得以实施,唐朝的“租庸调制”也只不过是均田法的具体发展。但是这种制度事实上使用很多漏洞的。首先,均田法强调的是分予所有人土地,因而官员和贵族也包括在内;其次,地域状况使得均田法无法完全实施,因为按照隋朝每名成人男子80亩土地的标准,北方地少人多,大部分青年男子仅能分得20亩左右的土地;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在均田法基础上,隋唐时期的财政收入就依赖于对于人口的普查和土地的普查。但问题是整个隋唐时期都没有发展出一套严密完整的户籍审查制度。这样哪怕是在唐玄宗时期,人口瞒报、隐匿的现象都十分严重。正如上面所述,隋唐时期的财政总是很紧张。就从历史上有关“仁政”和“爱民”的思想来看,唐提及的最为频繁,个人认为与这一时期国家紧张的收入状况是分不开的。到了晚唐,国家已经不能控制大地产的发展,换句话说,国家土地所有制不得不瓦解。纵然此后各代政府都宣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政府对于土地的控制是大大减弱了。租佃制在晚唐开始不断向成熟发展。我们承认,在晚唐之前租佃便已存在,但是此前的租佃多是建立在短期契约的基础上,可是从这一时期开始长期契约便十分普遍了。大地产和租佃的存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大地产的发展使得新的农具和耕地技术得以推广,这是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而租佃制的发展使得双季作物得以推行,因为租佃契约只涉及粮食作物。我们完全说大地产和租佃的结合是消极的,是对农民的剥削并不合理。因为很多情况下农民是自愿依附,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在旱涝灾害年间的收益并且使自身免受官吏的剥削。
另一个新现象就是这一时期商业的发展。其实,仅仅从城市的分布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商业确实是发展了。隋唐之前,中国的城市主要为北方的长安,而长安的建立更多的是出于战略和政治的考虑而非军事的考虑。但是从隋唐开始,大量城市开始在中国南部出现,如扬州、广州等等,这些城市都是以贸易和商业为依托而繁荣的。即使是在北方,最为繁荣的城市也逐渐由长安和洛阳变为开封,而开封在当时是北方的商业中心。在上一篇笔记中提到,城市内对商业的管制极为严厉,但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官办市场体系衰落,认为商业玷污道德准则的观念有所缓和,而且对商人的限制也有了很大的松弛,例如商人也可在京师学堂任职。城市中出现了一个力量不小的商业中产阶级,这一阶级开始对政治过程发挥影响。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外国商人的涌入。隋唐时期政府并不对外国商人加以过多限制,这就使得外国商人能够带动起本土商业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到了唐朝,虽然商品经济较汉朝大为兴盛,但是唐朝的税赋却是由货币和实物混合组成。原因正如此前提到的,汉朝的税赋之所以几乎全部为货币不是因为商品经济发达,而是因为交通技术落后。但是无论如何,自晚唐开始,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加速时期,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可能性也开始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