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
犯罪一旦产生,那么谁来对这罪恶负责呢?
当然是犯下罪恶的人了,也许有的人会这样说。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的解答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尤其是,当罪恶——无论从施害者还是受害者方来说——已经远远超越了个体私利的范畴的时候。它显得尤为复杂。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对犹太人进行的种族灭绝式的大屠杀震惊世界,其影响之深远,恐怕是永远难以消除了,它已然改变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而战后对各纳粹主犯的判决,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1960年5月,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人员绑架,随后押送到以色列耶路撒冷法庭进行审判。此次审判中汉娜·阿伦特作为《纽约客》杂志的特约采访写稿人出席,也许她未曾意料到,此次审判会改变一些她一贯坚持的观点。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纳粹分子如艾希曼这样的,恐怕早已被妖魔化了。人们认定他必是大奸大恶之人,丧尽天良。然而艾希曼其真人,却不仅让阿伦特,也许会让所有人感到奇特与失望吧。事实上阿伦特对艾希曼的第一印象竟是“他一点不粗野(彬彬有礼),也不是非人类的,也不是难以理解的”。并且在更深入的接触与了解之后,她越发失望,她发现艾希曼不仅看上去平常,其他各方面也都平平无奇,甚至是低级的。有一点可笑,有一点滑稽,不懂得为自己作辩解,不相信神,甚至不相信自己的生。就是这样一个人。诚然不能否认他的性格中有着恶的因素,却难以简单地将之归结为根植于人性中固有的恶或是“极端的恶”——这一概念由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提出,她把纳粹反犹主义以及苏联斯大林专制定义为“极端的、激进的恶”,即一般所说的大恶。这种恶是“不可罚、不可恕、不可知”的。前两个“不可”易于理解,即是虽罚千万次也不足够,不足以宽恕的恶。而“不可知”则是借以论述这恶之极端、激进、原发性已超出了我们的了解与想象程度。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已染上了些许神秘主义的色彩,但阿伦特仍坚持人们能够对这种极权主义的恶达成普遍的认知与批判态度。然而经历了艾希曼审判之后,她毅然决然地把这种“极端的恶”修正成“平庸的恶”这个著名的概念。在阿伦特看来,艾希曼对犹太人犯下弥天大罪并不是因为他的本性中有什么必然的恶,却是因为他在纳粹机器中成为了一只比较重要的零件,即他在强权组织的迫力下已经丧失了判别善恶的能力。他缺乏对自己行径的思考力和想象力,这应该也是造成他的平庸的因素。同时他也是官僚主义的,“恐怕除了对自己的晋升非常热心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动机。”阿伦特在后记中如是说。
平庸,阿伦特认为,便是并不愚蠢但却没有思想,从而成为造成犯罪的因素之一。这的确是值得令人深思的。事实上有多少人在二战中希特勒的蛊惑性演说中保持了——至少是相对正确的善恶价值观呢?阿伦特深刻地指出,“极权主义统治的本质,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质是把人变成官吏,变成行政体制中间的一只单纯齿轮,这种变化叫做非人类化。”由此,不仅仅是像艾希曼这样的人,“整个德国上层社会以各种形态屈服于希特勒,”甚至连宗教的道德约束力也已失效。“能够辨别善恶的少数人实际上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的,”这是难能可贵的自由。人们在极权统治下自我思考力的丧失,正是悲剧后果惨重的因素之一。如果仅仅是把酿成大屠杀的原因归结于极权主义政府的极端的恶,恐怕是把更多的人,或者甚至是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人排除在政治责任之外。但有些责任是集体共有的,尽管不是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应承担这份罪,为其负责。“成为问题不是特定的人,不是被告席上的一个人,倒是整个德意志民族,或者是所有形态中的反犹主义,或者是人类的本质及原罪,因此如果不能看到这种追究本质的样子的话,整个人类将排队出现在被告席上这也是可能的。”这样的观点并不止一次被人提出。这种犯罪是对犹太人的犯罪,也是对人类的犯罪。因为它本质上是要把犹太人的人类属性毁灭掉,实际上对象是否是犹太人这个民族并不是那么的重要了。如果这种罪的本质不被认识到,期望通过审判艾希曼这样一个被当成象征的人物就把问题“最终解决”的话,那么这种罪恶实际上也并未真正得到审判,甚至,不会轻易消失。
然而,一旦承认了这种罪恶的反人类本质,这次审判自身也就成了一个问题。诚如汉娜·阿伦特对艾希曼审判所提出的质疑,艾希曼理应作为“对人道”的犯罪受到制裁而不是“对以色列人犯罪”,并且仅由耶路撒冷法庭处在一个胜者对败者进行审判的位置又是否合适呢?对于这种罪的制裁,实际上并无真正合适的法律可循,只是以纽伦堡审判[1]作为先例。但“对人道的罪”却并无先例。卡尔·雅斯贝尔斯也在接受关于艾希曼审判的采访中谈到,审判这样对人类的犯罪应由联合国引入合适的法庭,而不是由各个国家自行处理。但事实上适用于这种犯罪的法律并不存在,至少它的范畴是模糊而不明确的,而“没有法律就没有处罚”。另一方面如果由国家来处理,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与反人类性。这便是法律在这个问题处理上的两难困境。关于这个困境,阿伦特自己也未能作出很好的怎样去做的说明,仅是强调了能判处这种犯罪的基于法律上的东西未能确立。同时,在论述“恶的平庸”这个观点时,也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不彻底性,比如这个概念所能够涵括的群体到底有哪些,是否存在着单纯意义上的平庸的恶呢?在平庸的恶的背后,是否还存在更为深刻的或本质的恶(如果不是极端的恶的话)呢?等等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都显得十分模糊。
也许正是有些观点在论述上的不充分,此书问世后争议极大。许多反对派都批判她是反犹太的(根据她对二战期间德国犹太评议会所起的作用的质疑),没有心肝的,为艾希曼的罪责开脱——阿伦特认为“检察官不是从艾希曼做了什么,而是从犹太人蒙受了多大灾难来立案的。”但实际上,阿伦特尽管质疑犹太评议会在战争中的作用,但从未站在犹太民族的对立面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批判。另外,在法律审判中她惟一想要坚持达到的目的即是“正义”,是属于整个人类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者仅是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来说,对受害者与施害者应坚持同等的公平与正义。
诚然,由于此书自身论述上的缺陷以及一些历史性的错误,对它的批判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不应否认的是,它的确揭示了法律在处理新型犯罪上的困境,以及引发了我们关于善恶的思考。这其中蕴涵的价值,不必定普世却需要一代代世人的思考与挖掘。在这个意义上,它的纵深度早已不是简单的对或错可以衡量了。
当然是犯下罪恶的人了,也许有的人会这样说。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的解答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尤其是,当罪恶——无论从施害者还是受害者方来说——已经远远超越了个体私利的范畴的时候。它显得尤为复杂。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对犹太人进行的种族灭绝式的大屠杀震惊世界,其影响之深远,恐怕是永远难以消除了,它已然改变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而战后对各纳粹主犯的判决,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1960年5月,阿道夫·艾希曼在阿根廷被以色列特工人员绑架,随后押送到以色列耶路撒冷法庭进行审判。此次审判中汉娜·阿伦特作为《纽约客》杂志的特约采访写稿人出席,也许她未曾意料到,此次审判会改变一些她一贯坚持的观点。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纳粹分子如艾希曼这样的,恐怕早已被妖魔化了。人们认定他必是大奸大恶之人,丧尽天良。然而艾希曼其真人,却不仅让阿伦特,也许会让所有人感到奇特与失望吧。事实上阿伦特对艾希曼的第一印象竟是“他一点不粗野(彬彬有礼),也不是非人类的,也不是难以理解的”。并且在更深入的接触与了解之后,她越发失望,她发现艾希曼不仅看上去平常,其他各方面也都平平无奇,甚至是低级的。有一点可笑,有一点滑稽,不懂得为自己作辩解,不相信神,甚至不相信自己的生。就是这样一个人。诚然不能否认他的性格中有着恶的因素,却难以简单地将之归结为根植于人性中固有的恶或是“极端的恶”——这一概念由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提出,她把纳粹反犹主义以及苏联斯大林专制定义为“极端的、激进的恶”,即一般所说的大恶。这种恶是“不可罚、不可恕、不可知”的。前两个“不可”易于理解,即是虽罚千万次也不足够,不足以宽恕的恶。而“不可知”则是借以论述这恶之极端、激进、原发性已超出了我们的了解与想象程度。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已染上了些许神秘主义的色彩,但阿伦特仍坚持人们能够对这种极权主义的恶达成普遍的认知与批判态度。然而经历了艾希曼审判之后,她毅然决然地把这种“极端的恶”修正成“平庸的恶”这个著名的概念。在阿伦特看来,艾希曼对犹太人犯下弥天大罪并不是因为他的本性中有什么必然的恶,却是因为他在纳粹机器中成为了一只比较重要的零件,即他在强权组织的迫力下已经丧失了判别善恶的能力。他缺乏对自己行径的思考力和想象力,这应该也是造成他的平庸的因素。同时他也是官僚主义的,“恐怕除了对自己的晋升非常热心外,没有其他任何的动机。”阿伦特在后记中如是说。
平庸,阿伦特认为,便是并不愚蠢但却没有思想,从而成为造成犯罪的因素之一。这的确是值得令人深思的。事实上有多少人在二战中希特勒的蛊惑性演说中保持了——至少是相对正确的善恶价值观呢?阿伦特深刻地指出,“极权主义统治的本质,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质是把人变成官吏,变成行政体制中间的一只单纯齿轮,这种变化叫做非人类化。”由此,不仅仅是像艾希曼这样的人,“整个德国上层社会以各种形态屈服于希特勒,”甚至连宗教的道德约束力也已失效。“能够辨别善恶的少数人实际上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的,”这是难能可贵的自由。人们在极权统治下自我思考力的丧失,正是悲剧后果惨重的因素之一。如果仅仅是把酿成大屠杀的原因归结于极权主义政府的极端的恶,恐怕是把更多的人,或者甚至是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人排除在政治责任之外。但有些责任是集体共有的,尽管不是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应承担这份罪,为其负责。“成为问题不是特定的人,不是被告席上的一个人,倒是整个德意志民族,或者是所有形态中的反犹主义,或者是人类的本质及原罪,因此如果不能看到这种追究本质的样子的话,整个人类将排队出现在被告席上这也是可能的。”这样的观点并不止一次被人提出。这种犯罪是对犹太人的犯罪,也是对人类的犯罪。因为它本质上是要把犹太人的人类属性毁灭掉,实际上对象是否是犹太人这个民族并不是那么的重要了。如果这种罪的本质不被认识到,期望通过审判艾希曼这样一个被当成象征的人物就把问题“最终解决”的话,那么这种罪恶实际上也并未真正得到审判,甚至,不会轻易消失。
然而,一旦承认了这种罪恶的反人类本质,这次审判自身也就成了一个问题。诚如汉娜·阿伦特对艾希曼审判所提出的质疑,艾希曼理应作为“对人道”的犯罪受到制裁而不是“对以色列人犯罪”,并且仅由耶路撒冷法庭处在一个胜者对败者进行审判的位置又是否合适呢?对于这种罪的制裁,实际上并无真正合适的法律可循,只是以纽伦堡审判[1]作为先例。但“对人道的罪”却并无先例。卡尔·雅斯贝尔斯也在接受关于艾希曼审判的采访中谈到,审判这样对人类的犯罪应由联合国引入合适的法庭,而不是由各个国家自行处理。但事实上适用于这种犯罪的法律并不存在,至少它的范畴是模糊而不明确的,而“没有法律就没有处罚”。另一方面如果由国家来处理,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与反人类性。这便是法律在这个问题处理上的两难困境。关于这个困境,阿伦特自己也未能作出很好的怎样去做的说明,仅是强调了能判处这种犯罪的基于法律上的东西未能确立。同时,在论述“恶的平庸”这个观点时,也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不彻底性,比如这个概念所能够涵括的群体到底有哪些,是否存在着单纯意义上的平庸的恶呢?在平庸的恶的背后,是否还存在更为深刻的或本质的恶(如果不是极端的恶的话)呢?等等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都显得十分模糊。
也许正是有些观点在论述上的不充分,此书问世后争议极大。许多反对派都批判她是反犹太的(根据她对二战期间德国犹太评议会所起的作用的质疑),没有心肝的,为艾希曼的罪责开脱——阿伦特认为“检察官不是从艾希曼做了什么,而是从犹太人蒙受了多大灾难来立案的。”但实际上,阿伦特尽管质疑犹太评议会在战争中的作用,但从未站在犹太民族的对立面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批判。另外,在法律审判中她惟一想要坚持达到的目的即是“正义”,是属于整个人类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者仅是从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来说,对受害者与施害者应坚持同等的公平与正义。
诚然,由于此书自身论述上的缺陷以及一些历史性的错误,对它的批判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不应否认的是,它的确揭示了法律在处理新型犯罪上的困境,以及引发了我们关于善恶的思考。这其中蕴涵的价值,不必定普世却需要一代代世人的思考与挖掘。在这个意义上,它的纵深度早已不是简单的对或错可以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