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成立。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且合同订立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但其后一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而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因此合同成立。
合法,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甲公司作为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履行能力出现状况时,可以中止合同,等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恢复履行。
合法。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当甲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交付义务时,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陈某所采取的是一般保证。双方约定“在孙某不能清偿张某债务时,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拒绝是合法的,陈某的行为是在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米交给运输公司,故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取得了大米的所有权。其中2010年4月5日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大米合同时,甲公司属于大米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米。
合同有效。甲公司于4月7日于丁公司签订专卖合同,尚未将大米交付给丁公司,故甲公司仍然属于大米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米。
甲公司不能拒付尾款。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与丁公司亦签订合同,两个合同互相独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丁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只能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请求,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合同有效。业务员张某仅具有购买大米的代理权,而没有采购绿豆的代理权,但是其自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订购绿豆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绿豆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绿豆的买卖合同在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是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属于通过行为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追认,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丙公司未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其将绿豆转卖给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甲公司的追认者或者丙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但是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而丙亦未获得绿豆的处分权,故丙公司将绿豆卖给乙公司的行为无效。
合法,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甲公司作为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履行能力出现状况时,可以中止合同,等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恢复履行。
合法。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当甲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交付义务时,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陈某所采取的是一般保证。双方约定“在孙某不能清偿张某债务时,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对张某的请求予以拒绝是合法的,陈某的行为是在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大米交给运输公司,故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取得了大米的所有权。其中2010年4月5日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大米合同时,甲公司属于大米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米。
合同有效。甲公司于4月7日于丁公司签订专卖合同,尚未将大米交付给丁公司,故甲公司仍然属于大米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大米。
甲公司不能拒付尾款。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与丁公司亦签订合同,两个合同互相独立,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丁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只能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请求,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合同有效。业务员张某仅具有购买大米的代理权,而没有采购绿豆的代理权,但是其自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订购绿豆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绿豆的合同,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绿豆的买卖合同在被代理人甲公司追认之前效力待定,但是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属于通过行为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追认,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丙公司未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其将绿豆转卖给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甲公司的追认者或者丙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但是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而丙亦未获得绿豆的处分权,故丙公司将绿豆卖给乙公司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