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的孩子看
一、预测反方观点 1、医学水平不够发达,实施安乐死的标准难以界定。——反方立论第2点。 2、安乐死违背伦理道德。——反方立论第1点。 3、将安乐死合法化存在社会层面的消极影响。——反方立论第3点。 预测内容与反方观点几乎完全一致,准备很充分。 二、立论 1、从医患需求角度论证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问题:侧重于谈病患追求安乐死的需求和医生为病患实施安乐死的需求,继而提出有需求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而由现实中的安乐死产生的纠纷才是对立法或合法化最强烈的呼唤,正方此时未明确强调这一点,也使正常辩论偏离“合法化”主战场。 2、从实施程序角度论证安乐死的可行性。 问题:这点论述已偏离“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中心辩题。另外,安乐死可行,将安乐死合法化才可行这一背后的逻辑也值得商榷。 3、从保护人权角度论证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 4、价值提升: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尊重。 问题:安乐死是否是对生命的尊重,与将安乐死合法化是否是尊重生命的选择,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总体上看,立论环节论据较丰富,可适当精简。 三、反驳反反驳 反驳: 1、关于实施安乐死的标准难以量化,提出了“误判可减少,奇迹难出现”的说法,有破有立。 2、提出现有物质条件充足,但反方并未就此进行反驳,此为正方这一阶段的技术失误。 3、关于安乐死的实际需求,反方谈到的是不迫切,正方谈到的是需求量大,两者并不完全在一个层面。好的方面是此时正方再次谈到了医生的需求,巩固了立论。 4、关于安乐死在国外适用,在中国不可行的问题,没说完。如果没有第二点的失误,相信可以做出合理的回应。 反反驳: 1、指出对方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思考问题,忽视了病患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是典型的的攻击。另外,潜台词是病患选择安乐死,只是选择死亡方式,并不是做生死抉择。可惜的是后续环节并未对此继续加以强调。 2、指出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存在的标准、技术等问题均可解决。巩固本方观点,但缺乏攻击力。 3、没说完。技术失误,加强训练可解决。 四、自由辩论 1、针对实施安乐死的标准,谈了解决办法。 2、举例证明“痛苦”,使反方在举例反驳时深陷泥潭,难以自拔。 3、指出了安乐死的不可替代性,这是正方在立论之外的新观点,结辩环节亦有所回应。 4、针对反方在骨折等例证的跑偏,强调“不治之症”的标准。问题:“非死不可”、“必死无疑”等说法应避免。 5、针对反方“麻醉剂缓解痛苦”的例证,大谈麻醉剂的副作用,耗时稍长。 6、自由辩论环节尾声,指出安乐死亟待规范,再次回到应然的战场。和反方的表现相比,不算晚,但辩论取胜不能只依赖对手犯错误。 问题:在细枝末节上纠缠过多,离主战场渐行渐远。 五、结辩 1、指出反方错误。 (1)举例论证反方对安乐死的定义理解有误。 (2)无视病患的需求,论证不应该实施安乐死很残忍。问题:不应该实施安乐死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不同的问题,如果能指出这一根本错误就更好了。 (3)关于实施安乐死的现实困难,有破有立。 (4)指出反方在逻辑推演方面的错误。 2、巩固本方观点。 简要指出实施安乐死存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不可替代性。问题:已与本方立论有出入。 3、价值提升 问题:“庇”护的“庇”应读“毕”,而不是“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