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信用合作社联社行者信用社诈骗我95万
我叫侯雪芳,女,68岁,陕西省西安市人。关于张安明伙同西安市临潼区信用合作联社行者信用社主任姚立谦诈骗我95万钱款一案,我于2012年9月份已经向西安市公安临潼分局报案,并要求其立案,时至2013年1月28日,我才收到该局下发的西公(临)不立字【2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认为该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进行申诉,请求贵院能够查明事由,通知公安机关尽快立案。
我被诈骗的事实如下:我有一个远房外甥叫张安明,2008年4月,张安明找到我说他购买的打桩机因款没付完,被法院查封,想向我借钱。当时我没有多少现金,就告之张安明只有我儿子(王东)名下有两处房产,他便提出让我用此房给他作抵押,贷款救急。我犹豫再三,张便说想借房产证一用,先试试,如果办不下来就算了,我便应下来。张安明在我答应为他抵押后,曾带我儿子王东到(陕西信合)临潼行者信用社去过一次,我们一直以为只是给张贷款提供抵押。此后,行者信用社一直没有找过我们,也从没给王东来过一次电话。我曾多次问张贷款的事情,他都说还没办下来,稍后把房产证还我。2009年5月23日,我房门上贴了张告示,内容为“由于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这时我突感事情有蹊跷,找到张安明,他才承认房子做了抵押。2009年9月19日,张给我写了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欠条。在这期间,通过跟张安明的谈话(有录音)才知道他是在临潼行者信用社贷的款。
2011年10月25日,我找到行者信用社询问此事时才见到贷款合同复印件,当时我惊呆了。万万没想到,张安明和姚立谦当初利用了我的信任和大意,在办借款手续时,通过违规操作和故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不仅把我们的房产证做了借款抵押,而且还把我儿子王东变成了借款人,从行者信用社贷款95万!并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安明和姚立谦将这笔贷款直接从信用社划走。
我们认为以上张安明和姚立谦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今年6月,我向临潼市公安局报案,并提出多处疑点,但临潼公安局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听从行者信用社片面之词,至今不予立案调查。无奈之下,向贵院申诉,以上事实有具体证据佐证,希望明察:
一、行者信用社提供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有多处疑点,临潼公安局轻信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对关键证据不予彻查,主要不作为行为体现为:
1、信贷员事后补填空白借款借据,公安机关未予核实。“借款借据”中信贷员叫王博,该借款借据中的所有字迹均由王博填写,签字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但王博自称2008年下半年才到行者信用社工作,贷款手续也不是他办理的,并称从未见过贷款人王东(王博本人所述,有视频录像为证);另外临潼区公安局刘建峰警官曾对王博询问,他本人也承认自己是2008年下半年才到信用社上的班,这充分说明 “借款借据”是王博事后补填的,不具有真实性。
2012年7月11日早上8点半,在临潼公安局仁康劳队长办公室。刘建峰拿着“借款借据”给仁队长说,“关键就是这点,王博是下半年来的。”当时仁队长大发脾气,拍桌子说“这一张是假的,那就都是假的,查”。所以才填写了“经济案件案前调查审批表”和“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但是,我再次追问调查结果时,刘警官却说信用社给王博出了张4月份工资条(电脑打印的)。还拿给我看,上面没有任何证明信合的字样或章印。
2、借款借据中贷款、存款账号均不存在,公安机关竟然不予追究。“借款借据”中“贷款账户账号”、“存款账户账号”现在都无从查对,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没有账号呢?而贷款人王东,在信用社却没有账号,贷款去了哪里?临潼公安局不负责任地回复说:信用社解释说“贷款账户账号”是 “流水号”。
3、受害人一再向公安机关反映借款借据中的签字系伪造,办案民警却不闻不问。借款人签字栏:受害人从未签过“借款借据”,上面的签字纯属伪造,在口供中提出过,并要求信用社提供原件鉴定;另外还私刻了受害人的私章,该印章与本人持有的完全不同。临潼公安局对此并未回复我们,也未要求拿本人私章进行比对。
二、受害人王东在行者信用社从未办理过开户手续,名下没有帐号。以受害人王东名义向行者信用社借的95万元巨款到底是谁以什么方式从该社拿走?对此临潼公安局并未进一步调查落实。
临潼公安局只是口头询问信用社,回答说是提的现金,但对方只出示了一张记账凭证,也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原始单据。另外《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载明,“贷款人应当将借款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信用社所说提现金的行为不仅违反贷款规定,也有悖于合同约定。对此临潼公安局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只是听从信用社单方面口述。我曾问警官“提现金总得有个手续吧”。这位警官竟然不负责地回答:“人家一房子的现金,不可能让你进去拿,人家拿出来95万给你就行了。”
三、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贷款是张安明直接从行者信用社提走用了(有我与张安明对话录音,我与姚立谦影像录音,信用社领导让王博向张安明摧款的影像录音证明),但办案民警却置若罔闻。
贷款95万,张安明先后三次共还款54万。如果不是他拿走的这笔钱,为什么信用社一直向他摧款?他为什么会还款?目前张安明在临潼信用社有壹仟多万的贷款一直拖欠未还。
警官竟然回答我说:“信用社说谁想还谁就还,过马路的都可以。”
以上多处疑点临潼公安局说属于合同的一点小瑕疵,不仅未深入调查,还时时处处包庇信用社和犯罪嫌疑人张安明、姚立谦,摆出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搪塞我,害得我一个老人家数月以来四处奔走却始终没有收到一个合理的答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自己的房产还面临着随时被法院拍卖的风险。
临潼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给我本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影响。
我被诈骗的事实如下:我有一个远房外甥叫张安明,2008年4月,张安明找到我说他购买的打桩机因款没付完,被法院查封,想向我借钱。当时我没有多少现金,就告之张安明只有我儿子(王东)名下有两处房产,他便提出让我用此房给他作抵押,贷款救急。我犹豫再三,张便说想借房产证一用,先试试,如果办不下来就算了,我便应下来。张安明在我答应为他抵押后,曾带我儿子王东到(陕西信合)临潼行者信用社去过一次,我们一直以为只是给张贷款提供抵押。此后,行者信用社一直没有找过我们,也从没给王东来过一次电话。我曾多次问张贷款的事情,他都说还没办下来,稍后把房产证还我。2009年5月23日,我房门上贴了张告示,内容为“由于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这时我突感事情有蹊跷,找到张安明,他才承认房子做了抵押。2009年9月19日,张给我写了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欠条。在这期间,通过跟张安明的谈话(有录音)才知道他是在临潼行者信用社贷的款。
2011年10月25日,我找到行者信用社询问此事时才见到贷款合同复印件,当时我惊呆了。万万没想到,张安明和姚立谦当初利用了我的信任和大意,在办借款手续时,通过违规操作和故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不仅把我们的房产证做了借款抵押,而且还把我儿子王东变成了借款人,从行者信用社贷款95万!并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安明和姚立谦将这笔贷款直接从信用社划走。
我们认为以上张安明和姚立谦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今年6月,我向临潼市公安局报案,并提出多处疑点,但临潼公安局在未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听从行者信用社片面之词,至今不予立案调查。无奈之下,向贵院申诉,以上事实有具体证据佐证,希望明察:
一、行者信用社提供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有多处疑点,临潼公安局轻信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对关键证据不予彻查,主要不作为行为体现为:
1、信贷员事后补填空白借款借据,公安机关未予核实。“借款借据”中信贷员叫王博,该借款借据中的所有字迹均由王博填写,签字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但王博自称2008年下半年才到行者信用社工作,贷款手续也不是他办理的,并称从未见过贷款人王东(王博本人所述,有视频录像为证);另外临潼区公安局刘建峰警官曾对王博询问,他本人也承认自己是2008年下半年才到信用社上的班,这充分说明 “借款借据”是王博事后补填的,不具有真实性。
2012年7月11日早上8点半,在临潼公安局仁康劳队长办公室。刘建峰拿着“借款借据”给仁队长说,“关键就是这点,王博是下半年来的。”当时仁队长大发脾气,拍桌子说“这一张是假的,那就都是假的,查”。所以才填写了“经济案件案前调查审批表”和“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但是,我再次追问调查结果时,刘警官却说信用社给王博出了张4月份工资条(电脑打印的)。还拿给我看,上面没有任何证明信合的字样或章印。
2、借款借据中贷款、存款账号均不存在,公安机关竟然不予追究。“借款借据”中“贷款账户账号”、“存款账户账号”现在都无从查对,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没有账号呢?而贷款人王东,在信用社却没有账号,贷款去了哪里?临潼公安局不负责任地回复说:信用社解释说“贷款账户账号”是 “流水号”。
3、受害人一再向公安机关反映借款借据中的签字系伪造,办案民警却不闻不问。借款人签字栏:受害人从未签过“借款借据”,上面的签字纯属伪造,在口供中提出过,并要求信用社提供原件鉴定;另外还私刻了受害人的私章,该印章与本人持有的完全不同。临潼公安局对此并未回复我们,也未要求拿本人私章进行比对。
二、受害人王东在行者信用社从未办理过开户手续,名下没有帐号。以受害人王东名义向行者信用社借的95万元巨款到底是谁以什么方式从该社拿走?对此临潼公安局并未进一步调查落实。
临潼公安局只是口头询问信用社,回答说是提的现金,但对方只出示了一张记账凭证,也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原始单据。另外《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载明,“贷款人应当将借款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信用社所说提现金的行为不仅违反贷款规定,也有悖于合同约定。对此临潼公安局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只是听从信用社单方面口述。我曾问警官“提现金总得有个手续吧”。这位警官竟然不负责地回答:“人家一房子的现金,不可能让你进去拿,人家拿出来95万给你就行了。”
三、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笔贷款是张安明直接从行者信用社提走用了(有我与张安明对话录音,我与姚立谦影像录音,信用社领导让王博向张安明摧款的影像录音证明),但办案民警却置若罔闻。
贷款95万,张安明先后三次共还款54万。如果不是他拿走的这笔钱,为什么信用社一直向他摧款?他为什么会还款?目前张安明在临潼信用社有壹仟多万的贷款一直拖欠未还。
警官竟然回答我说:“信用社说谁想还谁就还,过马路的都可以。”
以上多处疑点临潼公安局说属于合同的一点小瑕疵,不仅未深入调查,还时时处处包庇信用社和犯罪嫌疑人张安明、姚立谦,摆出种种理由,推诿、拖延、搪塞我,害得我一个老人家数月以来四处奔走却始终没有收到一个合理的答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自己的房产还面临着随时被法院拍卖的风险。
临潼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给我本人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