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提“第三创作”
第144期《爱乐者》第三版刊登了凌立臣先生的文章《感怀与希望》,其中引用了某君的一个观点:“音乐家作曲是第一创作,演奏家演奏是第二创作,而讲解作曲家的作品则是第三创作。”对此,笔者很不以为然。
作曲家的创作是一度创作,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的演出为二度创作,这是得到学术界、音乐工作者和广大音乐爱好者广泛认同的观点。但是,把对音乐作品的解说称之为“第三创作”,虽然别出心裁,闻所未闻,却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在将乐谱上的音符转化为活生生的音乐的过程中,实现这一转换的主体是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度创作。在此基础上,将音乐作品推向大众,让广大的听众能够接受和欣赏,这种互动,实际上仍然没有脱离二度创作。因为,按照接受美学的观点,文学艺术的创作活动,是作家(艺术家)、作品、读者(听众)三个环节的动态过程,文艺作品的价值与地位是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意识与读者(听众)的接受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显然,对音乐作品的解说,也就是那位先生所谓的“第三创作”,也是这一动态过程的一部分,依然没有脱离二度创作的范畴,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第三创作”。
其二,如何看待二度创作,包括作为二度创作一部分的音乐作品解说活动?对音乐作品进行解说,是为了让音乐爱好者和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欣赏音乐的艺术特点、思想内涵,但这种解说不能凭空进行,随意为之,必须建立在音乐文本(乐谱)的基础上。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桑内特对此有过十分精辟的阐述,他说:“在将音乐转变成一种内在体验的过程中,浪漫主义时期的表演者必须依据文本进行演奏,同时又将文本转变为他自己。”桑内特虽然讲的是演奏,但音乐作品的解说既然作为二度创作的一部分,道理是相通的,那就是:二度创作必须在遵循文本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信马由缰,信口胡说。它对解说者的音乐文化修养有很高的要求,解说者必须在对音乐作品的技术特征、作曲家的生活经历、创作的时代背景以及相关的文化知识具备深刻了解和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一活动。
那么,音乐解说活动是否有必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19世纪末的奥地利著名音乐理论家汉斯力克就认为,音乐所表现的绝对美是无法描述的。笔者尽管不尽赞成,但这一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古典音乐中的一部分,如标题音乐,虽然有一定的形象因素,一些作曲家甚至还亲自撰写了说明词,如斯美塔纳的交响诗套曲《我的祖国》、穆索尔斯基的交响组曲《图画展览会》、圣—桑的交响诗《骷髅之舞》,因此比较易于听众理解。但标题音乐毕竟只占古典音乐的一小部分,古典音乐的主体无标题音乐,更多体现的是抽象艺术的特点,它擅长的主要是抒发情感,而非刻画形象。要准确地对它们加以形象化的解读,许多时候难免给人以词穷意拙的感觉。有道是:文字语言的终点,旋律语言的的起点;或者如我们的祖先所说:“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表达的是相似的意思。
当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音乐是可以讲述、可以解说的。这一派以大文豪罗曼•罗兰、肖伯纳,美国现代著名作曲家科普兰为代表。从普及古典音乐的角度,这种观点的合理性无须赘述;而且,罗曼•罗兰、肖伯纳都是具有深厚音乐文化修养的作家,他们撰写的众多赏析音乐、评论音乐的文字,如今都成了不朽的杰作和范本。比如,罗曼•罗兰解读贝多芬《英雄交响曲》第二乐章“葬礼进行曲”,是“全世界抬着英雄的棺材”,就异常地形象生动、准确到位。辛丰年先生许多赏析音乐的文字,也是这方面的典范。但是,可以解说不等于胡说八道。假如缺乏音乐文化的底蕴,只是凭着一腔热情和虚无缥缈的想象去解说音乐,那就难免文不对题、言不及意,闹出诸如从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五交响曲》中听出“俄罗斯的草原”之类的笑话,如此岂不令人不知所云,甚至误人子弟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慎提“第三创作”。说得再明白些:“第三创作”纯属子虚乌有!
作曲家的创作是一度创作,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的演出为二度创作,这是得到学术界、音乐工作者和广大音乐爱好者广泛认同的观点。但是,把对音乐作品的解说称之为“第三创作”,虽然别出心裁,闻所未闻,却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在将乐谱上的音符转化为活生生的音乐的过程中,实现这一转换的主体是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度创作。在此基础上,将音乐作品推向大众,让广大的听众能够接受和欣赏,这种互动,实际上仍然没有脱离二度创作。因为,按照接受美学的观点,文学艺术的创作活动,是作家(艺术家)、作品、读者(听众)三个环节的动态过程,文艺作品的价值与地位是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意识与读者(听众)的接受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显然,对音乐作品的解说,也就是那位先生所谓的“第三创作”,也是这一动态过程的一部分,依然没有脱离二度创作的范畴,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第三创作”。
其二,如何看待二度创作,包括作为二度创作一部分的音乐作品解说活动?对音乐作品进行解说,是为了让音乐爱好者和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欣赏音乐的艺术特点、思想内涵,但这种解说不能凭空进行,随意为之,必须建立在音乐文本(乐谱)的基础上。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桑内特对此有过十分精辟的阐述,他说:“在将音乐转变成一种内在体验的过程中,浪漫主义时期的表演者必须依据文本进行演奏,同时又将文本转变为他自己。”桑内特虽然讲的是演奏,但音乐作品的解说既然作为二度创作的一部分,道理是相通的,那就是:二度创作必须在遵循文本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信马由缰,信口胡说。它对解说者的音乐文化修养有很高的要求,解说者必须在对音乐作品的技术特征、作曲家的生活经历、创作的时代背景以及相关的文化知识具备深刻了解和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一活动。
那么,音乐解说活动是否有必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19世纪末的奥地利著名音乐理论家汉斯力克就认为,音乐所表现的绝对美是无法描述的。笔者尽管不尽赞成,但这一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古典音乐中的一部分,如标题音乐,虽然有一定的形象因素,一些作曲家甚至还亲自撰写了说明词,如斯美塔纳的交响诗套曲《我的祖国》、穆索尔斯基的交响组曲《图画展览会》、圣—桑的交响诗《骷髅之舞》,因此比较易于听众理解。但标题音乐毕竟只占古典音乐的一小部分,古典音乐的主体无标题音乐,更多体现的是抽象艺术的特点,它擅长的主要是抒发情感,而非刻画形象。要准确地对它们加以形象化的解读,许多时候难免给人以词穷意拙的感觉。有道是:文字语言的终点,旋律语言的的起点;或者如我们的祖先所说:“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表达的是相似的意思。
当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音乐是可以讲述、可以解说的。这一派以大文豪罗曼•罗兰、肖伯纳,美国现代著名作曲家科普兰为代表。从普及古典音乐的角度,这种观点的合理性无须赘述;而且,罗曼•罗兰、肖伯纳都是具有深厚音乐文化修养的作家,他们撰写的众多赏析音乐、评论音乐的文字,如今都成了不朽的杰作和范本。比如,罗曼•罗兰解读贝多芬《英雄交响曲》第二乐章“葬礼进行曲”,是“全世界抬着英雄的棺材”,就异常地形象生动、准确到位。辛丰年先生许多赏析音乐的文字,也是这方面的典范。但是,可以解说不等于胡说八道。假如缺乏音乐文化的底蕴,只是凭着一腔热情和虚无缥缈的想象去解说音乐,那就难免文不对题、言不及意,闹出诸如从肖斯塔科维奇的《第五交响曲》中听出“俄罗斯的草原”之类的笑话,如此岂不令人不知所云,甚至误人子弟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慎提“第三创作”。说得再明白些:“第三创作”纯属子虚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