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法律法规世界最多
光明网评论员:互联网管理亟须高等级立法
人民日报:网络需要依法运行
专题: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http://news.163.com/special/wlfzjs/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4月24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具体依据条款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 [7]。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
人民日报:网络需要依法运行
专题: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http://news.163.com/special/wlfzjs/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4月24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具体依据条款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 [7]。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