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何原本
【几何原本】
求4:
設一度於此,求做彼度,較此度或大或小。凡言度者,或線,或面或體皆是。
或言較小作大可作,較大作小不可作。何者?小之至極,數窮盡故也。此說非是。凡度與數不同。數者,可以長,不可以短。長數無窮,短數有限。如百數減半成五十,減之又減,至一而止。一以下不可損矣。自百以上,增之可至無窮;
求3:
無論大小,以點為心,求做一圓。
求2:
一有界直线,求从彼界直行引长之。
求1:
自此点至彼点,求作一直线。
此求亦出上篇。蓋自此點直行至彼點,即是直線。
自甲至乙,或至丙至丁俱可作直線。
求作四则
求作者,不得言不可作。
界36:
凡平行线方形,若于两对角作一直线,其直线为对角线。又于两边纵横各作一平行线,其两平行线与对角线交罗相遇,即此形分为四平行线方形。其两形有对角线者,为角线方形;其两形无对角线者,为余方形。
甲乙丁丙方形。于丙乙两角作一线,为对角线。又依乙丁平行作戊己线,依甲乙平行作庚辛线,其对角线與戊己、庚辛两线交罗相遇于壬,即作大小四平行线方形矣。则庚壬己丙及戊壬辛乙两方形谓之角线方形,而甲庚壬戊及壬己丁辛谓之余方形。
界35:
一形,每两边有平行线,为平行线方形。
界34:
两直线于同面行至无穷,不相离,亦不相远,而不得相遇,为平行线。
界33:
已上方行四种,谓之有法四边形。四种之外,他方形皆谓之无法四边形。
界32:
长斜方形,其边两两相等,但非直角。
界31:
斜方形四边等,但非直角。
界30:
直角形,其角俱是直角,其边两两相等。
如上甲乙丙丁形,甲乙边与丙丁边自相等,甲丙与乙丁自相等
界29:
四边形,四边线等而角直,为直角方形。
界28:
三边形,有三锐角,为三边各锐角形。
凡三边形,恒以在下者为底,在上二边为腰。
界27:
三边形,有一钝角,为三边钝角形。
界26:
三边形,
有一直角,
为三边直角形。
先卓然自立,後�然高�。
先卓然自立,後�然高�。
界25:
三边形,三边线俱不等,为三不等三角形。
界24:
三边形,有两边线等,为两边等三角形。或锐或钝。
界23:
三边形,三边线等,为平边三角形。
界22:
在多直线界中之形为多边形。
五边以上俱是。
界21:
在四直线界中之形为四边形。
界20:
在三直线界中之形为三边形。
界19:
在直线界中之形,为直线形。
界18:
径线与半圆之界所作形为半圆。
界17:
自圆之一界作一直线,过中心至他界,为圆径。径分圆,两平分。
界16:
圆之中处为圆心。
界15:
圆者,一形于平地居一界之间,自界至中心作直线,俱等。
界14:
或在一界,或在多界之间为形。
界13:
界者,一物之始终。
今所論有三界,點為線之界,線為面之界,面為體之界。體不可為界。
界12:
凡角小于直角为锐角。
如前圖甲乙丁是。
通上三界論之,直角一而已。鈍角銳角,其大小不等,乃至無窮。
是後凡指言角者,俱用三字為識。其第二字即所指角也。如前圖甲乙丙三字,第二乙字即所指鈍角;若言甲乙丁,即第二乙字是所指銳角。
界11:
凡角大于直角,为钝角。
如甲乙丙角与甲乙丁角不等,而甲乙丙大于甲乙丁,则甲乙丙为钝角。
界10:直线垂于横直线之上,若两角等,必两成直角,而直线下垂者,谓之横线之垂线。
量法常用兩直角及垂線。
垂線加於橫線之上,必不做銳角及鈍角。
若甲乙線至丙丁上,則乙之左右作兩角相等,為直角,而甲乙為垂線。
若甲乙為橫線,則丙丁又為甲乙之垂線。何者?丙乙與甲乙相遇,雖止一直角,然甲線若垂下過乙,則丙線上下定成兩直角。所以丙乙亦為甲乙之垂線。如今用矩尺,一縱一橫,互相為直線。
凡直线上有两角相连,是相等者,定俱直角,中间线为垂线。
反用之,若是直角,则两线定俱是垂线。
界9:
直线相遇,作角为直线角。
平地兩直線相遇,為直線角。本書中所論,止是直線角。但作角有三等,今附著於此:一直線角,二曲線角,三雜線角。如下六圖。
界8:
平角者,两直线于平面纵横相遇交接处。
凡言甲乙丙角,皆指平角。
如上,甲乙、乙丙二线,平行相遇,不能作角。
如上,甲乙,乙丙二线,虽相遇,不作平角,为是曲线。
所谓角,止是两线相遇,不以线之大小较论。
界7:
平面一面平,在界之内。
平面中间线能遮两界。
平面者,诸方皆作直线。
试如一方面,用一直绳施于一角,绕面运转,不碍于空,是平面也。
若曲面者,则中间线不遮两界。
界6:
面之界是线。
界5:
面者,止有长有广。
一体所见为面。
凡体之影,极似于面。无厚之极。
想一线横行,所留之迹即成面也。
界4:
直线只有两端,
两端之间,上下更无一点。
两点之间至径者,直线也。
稍曲,则绕而长矣。
直线之中,点能遮两界。
凡量远近,皆用直线。
甲乙丙是直线,甲丁丙、甲戊丙、甲己丙皆是曲线。
界3:/线/之\界\是/点/。
凡线有界者,
两界必是点。
界2:/线/有长无广。
试如一平面,光照之,
有光无光之间不容一物,
是线也。
真平真圆相遇,
其相遇处止只有一点,
行则止有一线。
线有#直#有#曲#。
界1:#点#者无#分#。
无1长短2广狭3厚薄。
凡论几何,
先从一点始。
自点引之为线,
线展为面,
面积为体,
是名三度。
论10:
直角俱相等。
见界说十。
论9:
全大于其分。
如一尺大于一寸。
寸者,全尺中十分之一分也。
论8:
有两度自相合,则二度必等。
以一度加一度之上。
论7:有多度俱半于此度,则彼多度亦等。
论6:有多#度#俱倍于此度,则彼多度俱等。
论5:
有多度不等。
若所减之度等,则所存之度不等。
论4:有多度不等。若所加之度等,则合并之度不等。
论3:有多度等,若所减之度等,则所存之度亦等。
论2:
有多度等,
若所加之度等,
则合并之度亦等。
有诸度等,
而所加之度亦等,
则合并之度亦等。
论1:
设有多度,
彼此俱与他等,
则彼与此自相等。
设有诸度,各与他度等,则诸度彼此自相等。
求4:
設一度於此,求做彼度,較此度或大或小。凡言度者,或線,或面或體皆是。
或言較小作大可作,較大作小不可作。何者?小之至極,數窮盡故也。此說非是。凡度與數不同。數者,可以長,不可以短。長數無窮,短數有限。如百數減半成五十,減之又減,至一而止。一以下不可損矣。自百以上,增之可至無窮;
求3:
無論大小,以點為心,求做一圓。
求2:
一有界直线,求从彼界直行引长之。
求1:
自此点至彼点,求作一直线。
此求亦出上篇。蓋自此點直行至彼點,即是直線。
自甲至乙,或至丙至丁俱可作直線。
求作四则
求作者,不得言不可作。
界36:
凡平行线方形,若于两对角作一直线,其直线为对角线。又于两边纵横各作一平行线,其两平行线与对角线交罗相遇,即此形分为四平行线方形。其两形有对角线者,为角线方形;其两形无对角线者,为余方形。
甲乙丁丙方形。于丙乙两角作一线,为对角线。又依乙丁平行作戊己线,依甲乙平行作庚辛线,其对角线與戊己、庚辛两线交罗相遇于壬,即作大小四平行线方形矣。则庚壬己丙及戊壬辛乙两方形谓之角线方形,而甲庚壬戊及壬己丁辛谓之余方形。
界35:
一形,每两边有平行线,为平行线方形。
界34:
两直线于同面行至无穷,不相离,亦不相远,而不得相遇,为平行线。
界33:
已上方行四种,谓之有法四边形。四种之外,他方形皆谓之无法四边形。
界32:
长斜方形,其边两两相等,但非直角。
界31:
斜方形四边等,但非直角。
界30:
直角形,其角俱是直角,其边两两相等。
如上甲乙丙丁形,甲乙边与丙丁边自相等,甲丙与乙丁自相等
界29:
四边形,四边线等而角直,为直角方形。
界28:
三边形,有三锐角,为三边各锐角形。
凡三边形,恒以在下者为底,在上二边为腰。
界27:
三边形,有一钝角,为三边钝角形。
界26:
三边形,
有一直角,
为三边直角形。
先卓然自立,後�然高�。
先卓然自立,後�然高�。
界25:
三边形,三边线俱不等,为三不等三角形。
界24:
三边形,有两边线等,为两边等三角形。或锐或钝。
界23:
三边形,三边线等,为平边三角形。
界22:
在多直线界中之形为多边形。
五边以上俱是。
界21:
在四直线界中之形为四边形。
界20:
在三直线界中之形为三边形。
界19:
在直线界中之形,为直线形。
界18:
径线与半圆之界所作形为半圆。
界17:
自圆之一界作一直线,过中心至他界,为圆径。径分圆,两平分。
界16:
圆之中处为圆心。
界15:
圆者,一形于平地居一界之间,自界至中心作直线,俱等。
界14:
或在一界,或在多界之间为形。
界13:
界者,一物之始终。
今所論有三界,點為線之界,線為面之界,面為體之界。體不可為界。
界12:
凡角小于直角为锐角。
如前圖甲乙丁是。
通上三界論之,直角一而已。鈍角銳角,其大小不等,乃至無窮。
是後凡指言角者,俱用三字為識。其第二字即所指角也。如前圖甲乙丙三字,第二乙字即所指鈍角;若言甲乙丁,即第二乙字是所指銳角。
界11:
凡角大于直角,为钝角。
如甲乙丙角与甲乙丁角不等,而甲乙丙大于甲乙丁,则甲乙丙为钝角。
界10:直线垂于横直线之上,若两角等,必两成直角,而直线下垂者,谓之横线之垂线。
量法常用兩直角及垂線。
垂線加於橫線之上,必不做銳角及鈍角。
若甲乙線至丙丁上,則乙之左右作兩角相等,為直角,而甲乙為垂線。
若甲乙為橫線,則丙丁又為甲乙之垂線。何者?丙乙與甲乙相遇,雖止一直角,然甲線若垂下過乙,則丙線上下定成兩直角。所以丙乙亦為甲乙之垂線。如今用矩尺,一縱一橫,互相為直線。
凡直线上有两角相连,是相等者,定俱直角,中间线为垂线。
反用之,若是直角,则两线定俱是垂线。
界9:
直线相遇,作角为直线角。
平地兩直線相遇,為直線角。本書中所論,止是直線角。但作角有三等,今附著於此:一直線角,二曲線角,三雜線角。如下六圖。
界8:
平角者,两直线于平面纵横相遇交接处。
凡言甲乙丙角,皆指平角。
如上,甲乙、乙丙二线,平行相遇,不能作角。
如上,甲乙,乙丙二线,虽相遇,不作平角,为是曲线。
所谓角,止是两线相遇,不以线之大小较论。
界7:
平面一面平,在界之内。
平面中间线能遮两界。
平面者,诸方皆作直线。
试如一方面,用一直绳施于一角,绕面运转,不碍于空,是平面也。
若曲面者,则中间线不遮两界。
界6:
面之界是线。
界5:
面者,止有长有广。
一体所见为面。
凡体之影,极似于面。无厚之极。
想一线横行,所留之迹即成面也。
界4:
直线只有两端,
两端之间,上下更无一点。
两点之间至径者,直线也。
稍曲,则绕而长矣。
直线之中,点能遮两界。
凡量远近,皆用直线。
甲乙丙是直线,甲丁丙、甲戊丙、甲己丙皆是曲线。
界3:/线/之\界\是/点/。
凡线有界者,
两界必是点。
界2:/线/有长无广。
试如一平面,光照之,
有光无光之间不容一物,
是线也。
真平真圆相遇,
其相遇处止只有一点,
行则止有一线。
线有#直#有#曲#。
界1:#点#者无#分#。
无1长短2广狭3厚薄。
凡论几何,
先从一点始。
自点引之为线,
线展为面,
面积为体,
是名三度。
论10:
直角俱相等。
见界说十。
论9:
全大于其分。
如一尺大于一寸。
寸者,全尺中十分之一分也。
论8:
有两度自相合,则二度必等。
以一度加一度之上。
论7:有多度俱半于此度,则彼多度亦等。
论6:有多#度#俱倍于此度,则彼多度俱等。
论5:
有多度不等。
若所减之度等,则所存之度不等。
论4:有多度不等。若所加之度等,则合并之度不等。
论3:有多度等,若所减之度等,则所存之度亦等。
论2:
有多度等,
若所加之度等,
则合并之度亦等。
有诸度等,
而所加之度亦等,
则合并之度亦等。
论1:
设有多度,
彼此俱与他等,
则彼与此自相等。
设有诸度,各与他度等,则诸度彼此自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