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
自然公正(法则),人民公正,国家公正
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有机组合,万事万物皆有公平与正义。
所谓公平就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公共平等,达到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等众多的绝对平等。正义,是一种维护所有的准则,不偏不倚。因而公正,简而言之,就是绝对平等的准则。
在人类诞生以前,并以地球为限。地球遵循着自然公正,公正即存在,即地球存在。每一事物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地球从诞生出现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暂且不与宇宙以及其它事物作对比)。存在就是公正,是一种合乎法则性的自然公正。因而在其后诞生的每一种事物,每一个物种(不论是否是人造的)都遵循该理,即合理性的自然法则,但非人类能够全部完全掌控。在人类诞生之前是为前期自然公正,人类诞生后为后期的自然公正。与人类共存时期的事物,有些始终遵循前期公正,有些则受到人类的干扰,有了变动,但这一时期还是继续称作自然公正。总体来说,自然公正更多体现一种纯自然的自我合理合乎法则性,遵从于自然自由的规律。
人类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物种,享受着其它物种所不能享受的的法则与公正,即人民公正。不论什么时期,性别,智力程度,阶级,甚至特殊人类即狼孩等等,都有一种相同的公正。其最初的公正,遵从人的心灵,一个人的原始的自然状态,类似于不忍人之心(无限接近于道德)。后期因为暴力机构的产生,人民公正出现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影响。本身的意志的不自由,导致内心的扭曲,从内部就开始了公正的改变,形成一种“臆想公正”。外在的干扰又极大的促进了“臆想公正”的壮大。(“臆想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是一种超越理性的幻想,虽然与当时的社会相互吻合,但不属于哲学研究的公正,是人的主观臆造与客观的社会的影响。)
国家作为时期的产物,因为特定的环境而诞生,也必将湮灭于历史中,并不会永久永恒的存在,是一种虚构的存在(虚构的存在都是非永久永恒的)。国家既是管理人民的暴力机器又是维护人民公正的必要手段,即使因为国家的存在消减了人民的自由。无论是作为暴力机器还是必要手段,其本质都离不开公正,即国家公正。因而这种公正就其本身而言已经蕴含着无情无亲无私。然而作为一种非人类的虚构存在,引起存在而被人类利用。而人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不能从本体本质上消除亲情自私等欲望的左右。从而导致国家公证的无用误用私用等,影响了所有的存在,影响了自然、人民、国家三者的公正的良好正常发展。受到曲解的公正就不能称其为公正,只是人类的臆想,因此既要达到无情无亲无私又要达到人性化的国家公正,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类似于共产社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一种单纯的思想。
真正的历史是公正的,不因胜利者而独自杜撰,真正的公正就是纯公正,只是一种概念,不附加其它。
备注:“公正”与“正义”
义,一说通“仪”,从羊我,一说,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综合观之,“正义”之“义”当为“宜”(合宜),正义也就是不偏不倚地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即使之符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但中国古籍中,如《荀子•儒效》:“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但旧时注释经史,也常以正义为名,以示本注释为正宗,如唐孔颖达等《五经正义》、张守节《史记正义》等
在中国古代,“公平”、“正义”往往指道德修养,并且是没有个人之私的近乎圣的一种美德,并无作为评价制度、规则的价值内涵。1840年之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我们有关正义、公正的评价才开始涉及制度层面。
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百度》
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有机组合,万事万物皆有公平与正义。
所谓公平就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公共平等,达到人与人,物与物,人与物等众多的绝对平等。正义,是一种维护所有的准则,不偏不倚。因而公正,简而言之,就是绝对平等的准则。
在人类诞生以前,并以地球为限。地球遵循着自然公正,公正即存在,即地球存在。每一事物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地球从诞生出现的那一刻起,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暂且不与宇宙以及其它事物作对比)。存在就是公正,是一种合乎法则性的自然公正。因而在其后诞生的每一种事物,每一个物种(不论是否是人造的)都遵循该理,即合理性的自然法则,但非人类能够全部完全掌控。在人类诞生之前是为前期自然公正,人类诞生后为后期的自然公正。与人类共存时期的事物,有些始终遵循前期公正,有些则受到人类的干扰,有了变动,但这一时期还是继续称作自然公正。总体来说,自然公正更多体现一种纯自然的自我合理合乎法则性,遵从于自然自由的规律。
人类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物种,享受着其它物种所不能享受的的法则与公正,即人民公正。不论什么时期,性别,智力程度,阶级,甚至特殊人类即狼孩等等,都有一种相同的公正。其最初的公正,遵从人的心灵,一个人的原始的自然状态,类似于不忍人之心(无限接近于道德)。后期因为暴力机构的产生,人民公正出现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影响。本身的意志的不自由,导致内心的扭曲,从内部就开始了公正的改变,形成一种“臆想公正”。外在的干扰又极大的促进了“臆想公正”的壮大。(“臆想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是一种超越理性的幻想,虽然与当时的社会相互吻合,但不属于哲学研究的公正,是人的主观臆造与客观的社会的影响。)
国家作为时期的产物,因为特定的环境而诞生,也必将湮灭于历史中,并不会永久永恒的存在,是一种虚构的存在(虚构的存在都是非永久永恒的)。国家既是管理人民的暴力机器又是维护人民公正的必要手段,即使因为国家的存在消减了人民的自由。无论是作为暴力机器还是必要手段,其本质都离不开公正,即国家公正。因而这种公正就其本身而言已经蕴含着无情无亲无私。然而作为一种非人类的虚构存在,引起存在而被人类利用。而人类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不能从本体本质上消除亲情自私等欲望的左右。从而导致国家公证的无用误用私用等,影响了所有的存在,影响了自然、人民、国家三者的公正的良好正常发展。受到曲解的公正就不能称其为公正,只是人类的臆想,因此既要达到无情无亲无私又要达到人性化的国家公正,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类似于共产社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一种单纯的思想。
真正的历史是公正的,不因胜利者而独自杜撰,真正的公正就是纯公正,只是一种概念,不附加其它。
备注:“公正”与“正义”
义,一说通“仪”,从羊我,一说,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综合观之,“正义”之“义”当为“宜”(合宜),正义也就是不偏不倚地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即使之符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但中国古籍中,如《荀子•儒效》:“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但旧时注释经史,也常以正义为名,以示本注释为正宗,如唐孔颖达等《五经正义》、张守节《史记正义》等
在中国古代,“公平”、“正义”往往指道德修养,并且是没有个人之私的近乎圣的一种美德,并无作为评价制度、规则的价值内涵。1840年之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我们有关正义、公正的评价才开始涉及制度层面。
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