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累托改进,权利,外部性
今天看宏观教材,在封闭一人模型中,用一般均衡推出是帕累托最优的,也是最有效率的。继而又讨论了影响一般均衡,使其丧失效率的因子,其中之一便是外部性。在我看来这完全都不得要领,很早以前就觉得其中各种概念颇为含混,今天整理一下。
所谓帕累托改进,既是在没有人效益损失的情况下,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至少有一个人变得更好了。而帕累托最优即是不可能再出现继续改进的状态。
随着分工的深化,贸易的全球化,经济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交易的好处,而每一笔交易,只要是自愿交易,对买方跟卖方都有好处,是一次帕累托改进。而如果我们有机会从初始状态进行观察,不遗漏每一笔交易的话,我们将会看到帕累托改进的状况。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这么做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改进的前提,那就是权利是明确的。
比如,我今天去小摊贩那块买了碗面条,我每一次购买行为,多多少少都会把价格往上抬一些,那么,我是否损害了后来购买者的利益?这样看来,我跟小摊贩的自愿交易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而第三方权益(后来的购买者)收到了损害。
同样,卖方把面卖给我,我的食量不能同时吃两碗面,我买了这家的面意味着旁边那几家的面我都买不了了,是不是也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倘若他们看到我购买的这一幕。那么,帕累托改进这种情况似乎只有在人与人相互隔离中,即两个人的交易不被第三方观察到才算。推演的结果只能是把人隔离在一座座孤岛上。但是,这毫无意义。正如马特里德里所说,智人之所以能在所以灵长类动物甚至所以物种里脱颖而出,多亏仗着分工以及市场,倘若退化到一个个鲁滨逊世界,岂不是状况退化了。更何况,这也与日常直觉不相符。
更严重的是,并不仅仅在交易中才可能有利益的增减,利益增损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假如邻居家孩子天天在楼下大吵,我的利益每天都在减损,(我买房子的时候已经包含了对安静环境的预期);又或者,我有个虚荣心强的朋友天天都爱跟我炫耀我没有的东西,这也让我天天懊恼不已,利益减损;我被石头绊了一下,裤子擦破了,岂不也是受损。每天每个事件都会让人心里产生波动,每个人的心绪更是时时刻刻都处在波动之中。倘若以此来界定帕累托改进几近于不可能。
我们不妨把帕累托改进分成两种,一种基于实际利益的,第二种是基于权利的。正如上面分析,基于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是含混的,即便只有两个人的自愿交易也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所以帕累托改进只能基于权利。
这样一来,便成为了“权利”在哪里的问题。这俨然已经不属于经济学改研究的内容了。而是法学了,这其中似乎也默认了个前提,那就是法学先于经济学,没有权利的界定,谈论帕累托改进是空中建楼。剩下的问题,都是关于权利该如何界定的事了。
如此一来,很多问题也不成其问题了,比如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一桩交易的影响。正面的影响称作正外部性,负面的影响是负外部性。正如帕累托改进一样,倘若是基于利益来判断外部性,那么外部性无处不在。每个人的举动都可能会影响别人,反之同样。所以,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为前提,一笔交易,即便给第三方造成了某种影响,倘若在权利范围之内,则不计为外部性。这样一来,外部性也跟经济学没什么关系了。
所谓帕累托改进,既是在没有人效益损失的情况下,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至少有一个人变得更好了。而帕累托最优即是不可能再出现继续改进的状态。
随着分工的深化,贸易的全球化,经济学家们越来越意识到交易的好处,而每一笔交易,只要是自愿交易,对买方跟卖方都有好处,是一次帕累托改进。而如果我们有机会从初始状态进行观察,不遗漏每一笔交易的话,我们将会看到帕累托改进的状况。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这么做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改进的前提,那就是权利是明确的。
比如,我今天去小摊贩那块买了碗面条,我每一次购买行为,多多少少都会把价格往上抬一些,那么,我是否损害了后来购买者的利益?这样看来,我跟小摊贩的自愿交易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而第三方权益(后来的购买者)收到了损害。
同样,卖方把面卖给我,我的食量不能同时吃两碗面,我买了这家的面意味着旁边那几家的面我都买不了了,是不是也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倘若他们看到我购买的这一幕。那么,帕累托改进这种情况似乎只有在人与人相互隔离中,即两个人的交易不被第三方观察到才算。推演的结果只能是把人隔离在一座座孤岛上。但是,这毫无意义。正如马特里德里所说,智人之所以能在所以灵长类动物甚至所以物种里脱颖而出,多亏仗着分工以及市场,倘若退化到一个个鲁滨逊世界,岂不是状况退化了。更何况,这也与日常直觉不相符。
更严重的是,并不仅仅在交易中才可能有利益的增减,利益增损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假如邻居家孩子天天在楼下大吵,我的利益每天都在减损,(我买房子的时候已经包含了对安静环境的预期);又或者,我有个虚荣心强的朋友天天都爱跟我炫耀我没有的东西,这也让我天天懊恼不已,利益减损;我被石头绊了一下,裤子擦破了,岂不也是受损。每天每个事件都会让人心里产生波动,每个人的心绪更是时时刻刻都处在波动之中。倘若以此来界定帕累托改进几近于不可能。
我们不妨把帕累托改进分成两种,一种基于实际利益的,第二种是基于权利的。正如上面分析,基于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是含混的,即便只有两个人的自愿交易也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所以帕累托改进只能基于权利。
这样一来,便成为了“权利”在哪里的问题。这俨然已经不属于经济学改研究的内容了。而是法学了,这其中似乎也默认了个前提,那就是法学先于经济学,没有权利的界定,谈论帕累托改进是空中建楼。剩下的问题,都是关于权利该如何界定的事了。
如此一来,很多问题也不成其问题了,比如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一桩交易的影响。正面的影响称作正外部性,负面的影响是负外部性。正如帕累托改进一样,倘若是基于利益来判断外部性,那么外部性无处不在。每个人的举动都可能会影响别人,反之同样。所以,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为前提,一笔交易,即便给第三方造成了某种影响,倘若在权利范围之内,则不计为外部性。这样一来,外部性也跟经济学没什么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