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不知道。妖言惑众?或许可能。意识强奸?以后会更难和更复杂。
华南虎,官方的言论很自由,创造假象以博取更大的集团利益。冠冕堂皇。我国官方的言论自由已经处于可以算是完全化的级别了,创造各种看似美好的话语欺骗大众。妖言惑众。
肯德基鸡腿事件,民间言论也很自由,至少在不涉及政治后,所有的其他非意识形态的言论都可以是胡言乱语的。宋祖德于娱乐界,砖家们于各种学术范围,大师们在各个讲坛。只要是不反对统治阶层的,都可以胡乱的来。网络上的话,更是。
言论自由度多少的问题一提出,就给了非法制社会的小群体的领导阶层以统治的工具和手段。限制各种类型的言论和散播各种形式的有利于自我的言论成了其一个重要的利器。
更实际的,或许不是在这样的现在来讨论还比较理想化的言论自由度的问题,而是在表达自我意见时候的道德自律度。出于什么目的,怎么个表达情绪,什么样的话语环境。对他人意见的表态或者变态。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
「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摘自wiki
人权宣言的基础是西方社会(这话是摘自gcd官方)。
人权宣言本身是不确切的。
言論自由的理論
[編輯] 促進民主
一種理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
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言論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
另外,有人立論:對言論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是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編輯] 發現真理
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
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言論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
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回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編輯] 提昇自主性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言論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復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麼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
[編輯] 發揚容忍
另一個解釋是:言論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製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
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價值,也是一個值得嚮往的價值,而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容忍的行動。這樣的容忍作為一個典範可激發更多的容忍遍佈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批評者主張:社會對於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規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防止前述的災害比起容忍那些為他們辯護者,應被認為更重要許多。
[編輯] 言論種類的區分
基於前述各種言論自由基礎理論可知,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內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符合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需求。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國家也不應立法限制之;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
高價值言論: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在這不僅包括思想、口說、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包括在特定時空脈絡之下的行為或動作,如參與遊行、集會、焚燒國旗)也應該被視為言論的表達而同受保障。
低價值言論:通常包括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
[編輯] 言論自由的限制
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針對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檢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出版品等。後者並非直接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報紙的張數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管制,非針對內容之限制仍有可能會造成針對內容限制的效果。區分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即所謂的雙軌理論。
基於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於家長主義來管制言論內容,進而由人民自行判斷並形成社會觀念,對於內容限制應進一步區分該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前者給予高度保障,後者則依類型的不同而進行類型化的利益衡量。
對於非內容限制,則應該注意應符合以下要點,方可謂無違於言論自由:
憲法賦予政府管制之權力;
不涉及言論內容;
可增進政府的重要或實質效益;
增進的利益不是為了壓制言論自由;
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應超過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尚有其他管道供該言論表達使用。
摘自wiki
关于言论自由,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下更多的立法,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对言论的责任。
就事论事吧。这个时代还不是言论自由这个主题。
个人浅见,欢迎以后的我于这刻的我的这个想法坐谈讨论打架杀人。现在的我又不是天才。
华南虎,官方的言论很自由,创造假象以博取更大的集团利益。冠冕堂皇。我国官方的言论自由已经处于可以算是完全化的级别了,创造各种看似美好的话语欺骗大众。妖言惑众。
肯德基鸡腿事件,民间言论也很自由,至少在不涉及政治后,所有的其他非意识形态的言论都可以是胡言乱语的。宋祖德于娱乐界,砖家们于各种学术范围,大师们在各个讲坛。只要是不反对统治阶层的,都可以胡乱的来。网络上的话,更是。
言论自由度多少的问题一提出,就给了非法制社会的小群体的领导阶层以统治的工具和手段。限制各种类型的言论和散播各种形式的有利于自我的言论成了其一个重要的利器。
更实际的,或许不是在这样的现在来讨论还比较理想化的言论自由度的问题,而是在表达自我意见时候的道德自律度。出于什么目的,怎么个表达情绪,什么样的话语环境。对他人意见的表态或者变态。
言論自由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被明確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九條:
「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摘自wiki
人权宣言的基础是西方社会(这话是摘自gcd官方)。
人权宣言本身是不确切的。
言論自由的理論
[編輯] 促進民主
一種理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
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言論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
另外,有人立論:對言論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是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編輯] 發現真理
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
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言論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
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回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編輯] 提昇自主性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言論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復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麼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
[編輯] 發揚容忍
另一個解釋是:言論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製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
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價值,也是一個值得嚮往的價值,而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容忍的行動。這樣的容忍作為一個典範可激發更多的容忍遍佈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批評者主張:社會對於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規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防止前述的災害比起容忍那些為他們辯護者,應被認為更重要許多。
[編輯] 言論種類的區分
基於前述各種言論自由基礎理論可知,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內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符合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需求。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國家也不應立法限制之;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
高價值言論: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在這不僅包括思想、口說、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包括在特定時空脈絡之下的行為或動作,如參與遊行、集會、焚燒國旗)也應該被視為言論的表達而同受保障。
低價值言論:通常包括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
[編輯] 言論自由的限制
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針對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檢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出版品等。後者並非直接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報紙的張數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管制,非針對內容之限制仍有可能會造成針對內容限制的效果。區分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即所謂的雙軌理論。
基於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於家長主義來管制言論內容,進而由人民自行判斷並形成社會觀念,對於內容限制應進一步區分該言論為高價值言論或低價值言論,前者給予高度保障,後者則依類型的不同而進行類型化的利益衡量。
對於非內容限制,則應該注意應符合以下要點,方可謂無違於言論自由:
憲法賦予政府管制之權力;
不涉及言論內容;
可增進政府的重要或實質效益;
增進的利益不是為了壓制言論自由;
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應超過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尚有其他管道供該言論表達使用。
摘自wiki
关于言论自由,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下更多的立法,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对言论的责任。
就事论事吧。这个时代还不是言论自由这个主题。
个人浅见,欢迎以后的我于这刻的我的这个想法坐谈讨论打架杀人。现在的我又不是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