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爱弥儿》
这半个月入手了一个叫做《爱弥尔》的东东,讲述了一个腹黑蜀黍怎么育成萌正太。前面无非是在不同场景里刷技能点,stage 5追妹子的剧情相当纯爱,看到最后我都已经脑补一张张日系CG了。但万万没想到还有个特典叫《爱弥尔与苏菲》,剧情特喵的还是暗黑系的,居然还烂尾了,作为一个喜欢happy ending的人,实在是接受不了啊啊啊。
咳咳,正经的说,我必须承认之前对卢梭的理解实在的是图样图森破,要找时间把不平等之起源和社会契约论重新看一遍了。尽管我觉得卢梭处理自由还是有点勉强,但卢梭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描述看上去还是周全的。问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部分我依然充满疑惑。首先,卢梭把父母从整个故事里抹去了,前几卷卢梭还略微提到了一些父母应该如何如何,到了第五卷父母对于爱弥尔的全部作用就仅仅限于一笔不菲的遗产。依中国人的标准,爱弥尔的教育有一个要命的缺陷,就是爱弥尔根本没有“孝”这个观念。法国人多半不如中国的传统这么讲究家庭关系,但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终究是一种极其自然的关系,卢梭只当其不存在,我觉得是故意的。其次,对于人怎么在社会上的交往,卢梭写的很多,但爱弥尔除了和卢梭同出同进,别的朋友好像一个也没有,更不提加入过任何什么共同体了。所以到最后,爱弥尔尽管举止得体,衣食无忧,讨人欢喜,看上去还是一个高贵的野蛮人,茕茕孑立的四处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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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细心读者指出我已经拖了一个月还没有补书摘:
人类愈聚在一起,就愈要腐化。身体的不健全和心灵的缺陷,都是人数过多的聚在一起的结果。在动物中人是最不宜于过群居生活的……人的呼吸对他的同类来说,是有致命的危险的,这一点,无论从实际或抽象方面说都是真的。
有两种隶属:物的隶属是属于自然的,人的隶属是属于社会的。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因此不损害自由,不产生罪恶;而人的隶属则异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如果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医治社会中这个弊病的话,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
想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寻求自由,那是徒劳的。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的法律是受到尊重的?你到处都可以看到,人们正是借法律的名义追逐自己的利益和欲念。然而,自然的和秩序的永恒的法则是存在着的。对于睿智的人来说,它们就是成文的法律;它们通过良心和理智而深深的刻画在人们心里;想要自由,就必须服从这些法则……不管在什么形式的政府下,都是没有自由的,自由是存在在自由的人的心里的,他走到哪里就把自由带到哪里。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当怎么对别人”这句格言本身就是以感情和良心为基础的;不然的话,还有什么恰当的理由说明:我既然是我,为什么在做事的时候要把自己看过另一个人,尤其是在我肯定不会遭遇同样的情况时,为什么还要把自己看做另外一个人呢?当我忠实的按照这句格言行事的时候,谁能够像我担保,别人也同样按照这句格言对我呢?这一条不管怎么说对好人都是不大有利的。但是当豁达的心怀使我把自己看成跟我相似的人是同为一体的时候,当我可以说是把自己看作为他的时候,我希望他不受痛苦,也正是为了使我自己不受痛苦;我爱他,也正是为了爱我。所以这句格言存在于天性的本身,因为它使我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坏有过幸福生活的愿望。因此,我认为说自然的法则完全是以理性为依据,是不对的。它们有一个更坚实稳固的基础。有自爱而产生的对别人的爱,是人类正义的本源。《福音书》中包含的全部道德,归纳起来就是这一条法则。
咳咳,正经的说,我必须承认之前对卢梭的理解实在的是图样图森破,要找时间把不平等之起源和社会契约论重新看一遍了。尽管我觉得卢梭处理自由还是有点勉强,但卢梭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描述看上去还是周全的。问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部分我依然充满疑惑。首先,卢梭把父母从整个故事里抹去了,前几卷卢梭还略微提到了一些父母应该如何如何,到了第五卷父母对于爱弥尔的全部作用就仅仅限于一笔不菲的遗产。依中国人的标准,爱弥尔的教育有一个要命的缺陷,就是爱弥尔根本没有“孝”这个观念。法国人多半不如中国的传统这么讲究家庭关系,但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终究是一种极其自然的关系,卢梭只当其不存在,我觉得是故意的。其次,对于人怎么在社会上的交往,卢梭写的很多,但爱弥尔除了和卢梭同出同进,别的朋友好像一个也没有,更不提加入过任何什么共同体了。所以到最后,爱弥尔尽管举止得体,衣食无忧,讨人欢喜,看上去还是一个高贵的野蛮人,茕茕孑立的四处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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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细心读者指出我已经拖了一个月还没有补书摘:
人类愈聚在一起,就愈要腐化。身体的不健全和心灵的缺陷,都是人数过多的聚在一起的结果。在动物中人是最不宜于过群居生活的……人的呼吸对他的同类来说,是有致命的危险的,这一点,无论从实际或抽象方面说都是真的。
有两种隶属:物的隶属是属于自然的,人的隶属是属于社会的。物的隶属不含有善恶的因素,因此不损害自由,不产生罪恶;而人的隶属则异常紊乱,因此罪恶丛生……如果说有什么方法可以医治社会中这个弊病的话,那就是要用法律来代替人,要用那高于任何个别意志行动的真正力量来武装公意。
想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寻求自由,那是徒劳的。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的法律是受到尊重的?你到处都可以看到,人们正是借法律的名义追逐自己的利益和欲念。然而,自然的和秩序的永恒的法则是存在着的。对于睿智的人来说,它们就是成文的法律;它们通过良心和理智而深深的刻画在人们心里;想要自由,就必须服从这些法则……不管在什么形式的政府下,都是没有自由的,自由是存在在自由的人的心里的,他走到哪里就把自由带到哪里。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当怎么对别人”这句格言本身就是以感情和良心为基础的;不然的话,还有什么恰当的理由说明:我既然是我,为什么在做事的时候要把自己看过另一个人,尤其是在我肯定不会遭遇同样的情况时,为什么还要把自己看做另外一个人呢?当我忠实的按照这句格言行事的时候,谁能够像我担保,别人也同样按照这句格言对我呢?这一条不管怎么说对好人都是不大有利的。但是当豁达的心怀使我把自己看成跟我相似的人是同为一体的时候,当我可以说是把自己看作为他的时候,我希望他不受痛苦,也正是为了使我自己不受痛苦;我爱他,也正是为了爱我。所以这句格言存在于天性的本身,因为它使我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坏有过幸福生活的愿望。因此,我认为说自然的法则完全是以理性为依据,是不对的。它们有一个更坚实稳固的基础。有自爱而产生的对别人的爱,是人类正义的本源。《福音书》中包含的全部道德,归纳起来就是这一条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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